第18章 法學理論奠基人——孟德斯鳩(1)(3 / 3)

3.“地理”說

這也是《論法的精神》裏著名的理論之一。它認為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關係,法律應考慮這些因素。眾所周知,地理環境並不是社會和政製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也諳知這一點,《羅馬盛衰原因論》和《論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舉事例就是明證;他認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還有教育、風俗習慣等許多因素。他所謂的地理因素並不是絕對化的。

(二)法律理論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例如反對酷刑,主張量刑必須比例正確,刑罰必須有教育意義,輿論可作為反對犯罪的工具,應刑罰行為,不刑罰思想、語言,攻擊教會的所謂褻瀆神聖罪和無理的刑罰,還有一係列關於審判、立證、拷問等等的論說。所有這些理論是對當時封建殘暴的刑法的批評,是對當時即將滅亡的封建統治階級加緊對資產階級及平民進行法律上的壓迫和殘酷的鎮壓提出的抗議,是為新興資產階級關於人身、財產的安全和言論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論據——這些要求是資產階級取得勝利的必要條件。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君主製度下,君主們為了維持他們的統治,都以思想、言語和文字論罪,以造成恐怖氣氛,使人不敢違抗、造反或篡奪權力。

孟德斯鳩是反對思想、言語和文學治罪的。他在《論法的精神》中談到了這樣一件事情:馬爾西亞斯夢見他割斷了狄歐尼西烏斯的咽喉。狄歐尼西烏斯因此把他處死,說他如果白天不這樣想,夜裏就不會做這樣的夢。孟德斯鳩認為“這是大暴政,因為即使他曾經這樣想,他並沒有實行過。法律的責任隻是懲罰外部的行動。”

孟德斯鳩還指出:“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一個人推理得好或不好,常常是無關緊要的事,隻要他推理就夠了。自由就表現在這裏。自由就是使人不受這些推理的影響的保證。”“但是在專製政體之下,不管人們推理推得好不好,全都是有害的。隻要他們推理就足以打擊那個政體的原則。”所以君主專製政體害怕有頭腦的人,喜歡有頭無腦的人。這就是為什麼這種政體千方百計的推行愚民政策的原因之一。

孟德斯鳩指出“言語並不構成‘罪證’。常常相同的一些話語,意思卻不同,它們的意思是依據它們和其他事物的聯係來確定的。有時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語表示的意義還要多。沒有比這一切更含混不清了,那麼,怎樣把它當作大逆罪呢?無論什麼地方製定這麼一項法律,人們不再有自由可言,即連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見了。”他還指出:“言語要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具有該行為的性質。因此,一個人到公共場所鼓動人們造反即犯大逆罪,因為這時言語已經和行為連結在一起,並參與了行為。人們處罰的不是言語,而是所犯的行為。在這種行為裏人們使用了這些言語。言語隻有在準備犯罪行為、伴隨犯罪行為或追從犯罪行為時,才構成犯罪。”

孟德斯鳩也反對以文字論罪。他說:“文字包含某種比語言較有恒久性的東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為大逆罪做準備而寫出的話,則不能作為犯大逆罪的理由。”屋大維·奧古斯都和提貝留斯都因文字而加入以大逆罪的刑罰。屋大維·奧古斯都曾經因某些攻擊著名仕女的文字而處以大逆罪;提貝留斯則因他認為有些文字是為了反對他寫的,便處以大逆罪。孟德斯鳩說:“沒有比這更使羅馬的自由受到致命的傷害了。”

封建社會的刑罰製度一個殘暴的方麵就是株連。那時候,處罰犯人,刑及親友,無辜含冤,極不合理。我國封建社會就有滅三族、滅五族、滅七族、滅九族之類的酷刑。孟德斯鳩是反對封建社會的這種陋規的。他說:“父親獲罪要連坐兒女妻室。這是出自專製狂暴的一項法條。這些兒女妻室不當罪人就已經夠不幸了。”然而君主還要在他自己與被告人之間放進一些哀求者來平息他的憤怒,來光耀他的裁判。西歐資產階級革命後都廢除了株連的製度,實行了刑罰隻及犯罪本人的原則。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刑罰,絕大部分都是損害犯罪者的肢體的,是很野蠻的。在歐洲封建社會,除了有以各種殘酷的方法處死的極刑以外,還有鞭打、拔牙、挖眼、割鼻、斷指、斷肢、烙印等肉刑。孟德斯鳩是反對肉刑的,他說:“我們的祖先日耳曼人隻準許罰金,其餘一概不許。這些自由而好戰的人民認為,除非是手執武器,他們的血是不應該的。”西歐資產階級革命後,也都廢除了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