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理論
1.關於政體分類的學說
《論法的精神》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製三種。他認為共和政體是良好的整體,他對這一良好的政體極力褒揚,對專製政體和教會則作了無情的抨擊。法國的暴政和教會的聯盟是他攻擊的對象。他認為當時所存在的腐爛不堪的封建主義和苛政暴政必須消滅,而民主和自由則是他的理論所追求的現實目標。
孟德斯鳩又提出各種政體的原則或動力,他說共和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製政體的原則是恐懼。盡管他的說法有顯著的缺點,但是我們不能否認,他的論說中確實具有許多精辟的、富有暴發性的論斷,同時他還對專製政體和封建性罪惡進行了猛烈的攻擊,這對埋葬當時的封建主義和專製暴政,都是極有價值的。
2.分權說和君主立憲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裏,頌揚英國的君主立憲,認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互相製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國政製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個問題,重要的是這一理論對資產階級革命成功政製進行了讚揚,而這實際上就是對法國封建專製政體的批評,所以君主立憲的主張在當時是具有進步的意義的。
同時,孟德斯鳩的分權說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對時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綱領。它在實質上是“階級分權”,是新興資產階級要參與政權的具體要求,要求法國像英國那樣在貴族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取得妥協,即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取得立法權和財政控製權,而把行政權留給貴族階級。這個政治綱領顯然是“妥協”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經過激劇的政治鬥爭也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這種主張在當時是具有革命性和進步性的。
孟德斯鳩厭惡封建君主專製製度。提出三權分立的學說。他指出專製政體的原則是恐怖,因為“在專製政體之下,君主把大權全部交給他所委任的人們,那些有強烈自尊心的人們,就有可能在那裏進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壓製人們的一切勇氣,去窒息一切野心。”
為了反對全部國家權力集中於專製君主一個人手中,孟德斯鳩根據約翰·洛克的分權論,並加以發展,提出了三權分立的學說。他說:“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我們將稱後者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他主張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應該分居於三個不問的國家機關。他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製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產生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製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犯罪或私人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鳩指出隻有根據犯罪的性質來量刑才有利於自由,他說:“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的話,便是自由的勝利。一切專斷停止了,刑罰不是依據立法者一時的意念,而是依據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虐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是資產階級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則之一。資產階級革命後,西歐國家都實行了這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