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羹堯死後,隆科多已勢單力孤,其實對雍正皇權已形不成什麼威脅。如果雍正全麵考慮一下,對隆科多降級免官就能達到他的目的。但是,雍正五年(1727年),隆科多還是被囚禁在暢春園附近。雍正六年(1728年)六月,隆科多最後死在被囚禁地。
改土歸流
土司肆意橫行
我國少數民族分布最多的當屬西南地區,在這裏居住著二十多個少數民族,而且曆史悠久。但由於與內地相比生產力水平低下,再加上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特殊的生活方式,曆代封建王朝都對這裏相繼采取特殊的方式加以統治,其行政體製和內地差異很大。秦朝時候,就在這裏設置官吏。到了漢武帝時,設置都尉縣屬。唐宋時期,實行羈縻州製,設置州縣,其中大的作為都督府,由其部落首領擔任,而且世襲,這就是土司製度的雛形。
元朝沒有平定中原前,先攻下西南,但由於少數民族強烈反抗他們的統治,不僅很難委任官吏進行管理,而且不能騰出手來進攻中原。因此,蒙古統治者實行安撫政策,任用當地各個豪門大姓的首領以及部落酋長擔任不同等級的官吏,讓他們管理當地事務,而且可以世襲,於是享有與普通官吏不同的特權。土司製度也就由此開始了。明朝沿用元製,對於前來歸附的西南少數民族部落,仍舊讓他們的首領擔任原來官職,並且陸陸續續地製定了有關土司的承襲、貢賦、征調、獎懲的一係列法規,使得土司製度比元代更為完備。清沿用明製,繼續實行這一製度。
順治元年(1644年),清朝入主中原,為穩固新政權,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暫時沿用以前的製度,對以前的土司一律承認,想等到天下大定之後,再對他們進行約束。但土司們的要求不僅僅隻是空名號,於是就在大批土司歸順後,武裝反叛也隨之發生。但這時清政府正忙於鞏固新政權,穩定中原局勢,因此對於土司問題的出現,盡可能實行懷柔政策,並在一些地方實行改土歸流。但從當時全國的形勢看,土司問題還不是主要矛盾,清政府也沒有力量進行大規模地改土歸流。
康熙中後期,四海平定,國力漸強,西南地區與內地進一步加強了聯係。由於內地人民南遷,使西南地區的民族成份變化很大,各族人民雜居在一起,互通有無,進行貿易往來,而且在不同民族間還有通婚,這都促進了民族的融合。到雍正時期,湖廣的民、苗通婚現象已經比較流行,這種民族間的通婚,更加強烈地要求打破少數民族地區和內地的界限。與此同時,西南地區和內地人民在經濟上進行貿易往來,也已成為各族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麵。但由於存在土司製度,極大地限製了各族人民在經濟上的互通有無和貿易往來,有些土司甚至對富足的民、苗進行偷盜劫殺,往來商旅也不能幸免,這使多民族國家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雍正登位後,更加暴露出土司製度的弊端,土司對其所管轄的屬民任意驅使,肆意擄掠,為所欲為,人民苦不堪言。
第一,土司反叛和相互間的爭鬥。土司製度本身具有濃厚的割據色彩。這種製度的實行,使土司的勢力發展很快。明清時期,出現了許多像雲南麗江木氏、車裏刀氏,貴州水西安氏,四川烏蒙祿氏,湖廣永順彭氏、容美田氏,廣西泗城岑氏等頗具實力的大土司。
這些土司管轄的範圍有百裏甚至千裏之多,統領兵眾數萬以至數十萬,憑此驕橫跋扈,恣意妄為,割據一方。他們除了擁有自己的世襲領地和大量土兵之外,還自設官吏、監獄和法庭。他們名義上雖歸朝廷管轄,實際卻是當地的土皇上。
土司勢力無節製地發展,而且愈演愈烈,使得他們和中央政權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
許多土司不僅違背朝廷、不服政令,甚至公然發動叛亂。雖然清朝土司反叛的規模與明朝相比要小,但還是頗為嚴重。如康熙四年(1665年),雲南迤東土司祿昌賢、王耀祖發動叛亂,帶領數萬人馬,一連攻下臨安、蒙自、嵋峨、寧州、石屏、宜良及六詔山區各個城邑,震動了整個雲南。除了不斷發動叛亂外,土司之間或一個土司之內,經常為了爭奪土地和世襲地位互相殘殺或自相殘殺。他們動不動就出兵數千甚至數萬,甚至與若幹土司聯合締約,結成盟好,以對付其他土司,在更大範圍內互相殘殺和燒殺擄掠。
如雍正三年(1725年),湖廣容美土司田如與桑植土司向國棟聯合進攻保靖土司,焚毀六十多處村砦,掠走一千多人口,賣到施南與四川酉陽等地。而且這種互相殘殺,往往是一旦結仇,永無休止。土司的反叛和相互間的爭鬥,不僅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且使清王朝在這些地方的統治受到直接威脅。清王朝統治者是不能忍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