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鐵腕下的千古罵名——清世宗雍正(4)(1 / 3)

雍正專門相應地變革了官吏任用製度——即實行大罷官。確保不出現貪官為彌補虧空把負擔轉嫁給老百姓的情況。看來僅僅抄家是不夠的!雍正注意到讓官員留任以彌補虧空,還會使老百姓受其苦。與其留下後患,不如幹脆不做,因此凡是貪官,一旦被人告發,就革職離任。

元年(1723年)二月,雍正指示吏部:凡是官員在任內出現虧空錢糧的,都不可再留任;如果是虧空已經清還完畢,還可以繼續為官的,一定由吏部再奏請,複任視情況而定。

此政策一出來,被罷官的人不可勝數。3年以後,湖南巡撫魏延珍上奏說,湖南省內的官員遭到彈劾的大有人在,並表示說,如果還有舞弊貪汙的,還會繼續參劾,絕不留情。10年之後,當時的直隸總督李衛上奏說,通省府廳州縣各級官僚,沒有幾個人能連任3年。

如此大規模頻繁更換官員,原因在於大部分官吏被人告發而被撤職查辦。長久以來,罷官的政策一直實行。

河南巡撫田文鏡被雍正視為“模範督撫”,在短短的一年之內,共參奏屬員二十幾人,雍正對田文鏡毫不留情雷厲風行的作風非常佩服、欣賞。

雍正的高明之處是,除了以抄家、罷官作為威脅外,他還專門建立了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高薪養廉的行政思想,突破曆來的低薪製。作為製度化來嚐試,雍正是第一人。

耗羨歸公

耗羨,實際上就像是搭車收費,其中有政府許可的,也有非法收取的。它是在正常征收錢糧的基礎上,由地方官員再征收一定數額的銀兩。數額多少,各個地方都不一樣,輕重都有。

康熙末年,耗羨越來越重,加上地方巧立名目,擅自加派差役徭役,人民承擔不起。

雍正對此十分痛恨,說這是“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

雍正初年,地方官員又用征來的耗羨作清欠之用,來補充財政上的不足,雍正就更應想想辦法來清除它的弊端了。

曾有地方官員在康熙年間建議用增加火耗來彌補錢糧虧空,沒有得到康熙的允許。雍正經常以這個例子來告誡百官說,耗羨斷不可以再增加了。

康熙年間就有人對耗羨過重的問題,提出把部分耗羨歸公的設想,但由於擔心有“加派賦稅”的之名,沒有得到康熙的同意,沒有實行。

耗羨歸公就是把各州縣征收的原先本是由州縣支配的開支用銀全部交到省裏,再由省裏按一定比例發回地方。雖然這樣做有很多麻煩,但是可以避免地方官擅自扣留耗羨。

把所有的耗羨都交上來以後,州縣官們知道多征對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也就不再濫征。老百姓的負擔有所減輕。用現在的話講,耗羨歸公就像是費改稅。把原先各個部門,各種名義的收費改為正式的統一的稅收,由省裏或中央來統一支配。這樣一方麵加強了中央的控製能力,另一方麵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於國於民,都是好事。

針對耗羨歸公問題,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巡撫噶什圖上奏說,陝西藩庫錢糧入不敷出的現象十分嚴重,而本省之中加派火耗的有每兩銀子加到二三錢甚至四五錢的;可以提留其中的一部分歸公處理,剩下的則可以彌補錢糧虧空的漏洞。對此,康熙認為決不可行,他的理由就是自己不能承受加派之名。實際上,康熙對州縣官員加派火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他對加派之名又不敢予以公開承認,正是他這種矛盾心理,對全國產生了兩個不利結果:一是未能限製火耗,各級官吏將火耗層層瓜分,這使彌補國庫虧空化為泡影;二是未能革除弊政,一直到他死之後,才可能解決耗羨歸公問題和建立養廉製度。

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向雍正建議,從各州縣耗羨銀內提留二成交給藩庫,作為辦公的費用,不許再加派額外的損稅。雍正帝馬上接受了這一建議。同年五月十二日,山西巡撫諾岷上任之後,進行了實地調查,明查暗訪之後,決定統一把全省的火耗率限製在二成內,收取火耗銀共50萬兩,除了給各級官吏的辦公費用30萬兩外,用剩下的20萬兩彌補藩庫虧空。實際上,除了當年許多官吏虧空的5萬多兩和老百姓還未交的一萬多的之外,收了43萬餘兩耗銀。

諾岷在奏疏裏說,由於山西的耗羨問題十分突出,流弊眾多,因此建議把山西全省每年所收耗羨銀,統統交由省裏的布政司庫管理,一部分用來彌補虧空,一部分用作養廉銀。

全麵實行火耗歸公,這種方法比楊宗仁的建議更進一步。雍正十分高興,批準諾岷在山西實行這一辦法。接著,河南開始實行。

雍正想把諾岷在山西的辦法推廣開來,可當下又沒有什麼頭緒;同時也想征求一下各位大臣的意見。於是他命令九卿會議討論這一問題,再呈上討論的結果。最後,討論的結果是,大多數官員們不讚同,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地方官員應該得到耗羨,上級幹涉不得,也不該收走全部耗羨。其二,火耗並非正稅,現在改為正稅,會讓人覺得這是在加派賦稅。其三,征收火耗合法化之後,督撫公開允許州縣官征收耗羨,這種辦法好像是在鼓勵下屬貪婪,不是正道。這些理由聽起來很有道理,可其實都是這些官員在為自己盤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