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歐洲與國際研究所所長克雷塞博士到中國某單位訪問時,請求對方為他收養一隻貓。原來是前一天他到某海鮮野味酒店吃飯,意外地發現這隻將要死於人類暴力宰殺的小東西,他在對大師傅發表了一通愛獸主義演說而未取得效果後,手指哆嗦地掏出200元人民幣買下了這隻貓。他本想把這隻苦命的小貓兒帶到西方社會去享受貓權,但由於海關方麵的麻煩,隻好留下。臨走他還不放心地說:"我會再來看它。"
動物和人類一樣,是生物世界中平等的一員,也是生態平衡中重要的一環。一種動物的滅絕,就可能帶來它的"天敵"和它的"獵物"的繁殖泛濫。任何一個物種的消亡都意味著一個基因庫的消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每一塊"積木"的丟失都會引起一連串物種的生存變化,使整個生態係統發生紊亂。人類如果不停止對野生動物的捕殺和對其生存環境的摧毀的話,最終必將危及到人類自身的生存。
為了挽救人類、挽救地球,請珍惜其他生命吧:不要捕殺任何鳥類和其他小動物;看到有販賣珍稀鳥類和動物的現象,要積極製止或報告有關部門;遇到別人請客吃珍稀動物的時候,你有罷餐的權利;遇到受傷的野生動物時,請設法救護它們,並把它們送到有關的救護中心。
地球,我們的母親,我們過去、現在和未來,食的是你,衣的是你,住的是你,我要怎樣才能報答你的深恩?地球,我的母親,我不願坐車,不願乘馬,不願著襪,不願穿鞋,我隻願赤裸著我的雙腳與你相親。以往的我隻是個知識未開的嬰孩,隻知道貪受著你的深恩,從今後,我飲一杯水,我知道那是你的乳,我的生命羹。我聽著一切的聲音言笑,我知道那是你的歌,我眼前一切的浮遊生動,我知道那是你的舞。我感受著一切的芬芳彩色,我知道那是你給我的贈品。我的靈魂便是你的靈魂,我要強健我的靈魂來報答你深恩。
我們隻有一個地球。為了所有成員的和諧共處與幸福生活,讓我們攜起手來,為地球塗抹繽紛的色彩,用自己的行動守護我們共同的家園。
五、共同準則
"日月星,花鳥蟲,因時序,相平衡;循軌道,行車船,有規矩,成方圓。"五彩繽紛的自然,有其運行的秩序;人類社會是由眾多成員集合而成的,社會生活當然要有人們行為的共同準則。法律是最具權威性、具有國家強製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是保障個人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走向文明的重要手段。
不論我們是否意識到,法律在生活中都無處不在,保護著每一個人。然而,在很多情況下,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們卻不知道該怎樣用法律保護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非法的侵害。
例1
女兒:"您怎麼又偷看我的信件?"
媽媽:"媽媽看女兒的信是很正常的事情,怎麼能叫偷看呢,再說,我也是關心你才看的。"
女兒:"這是侵犯我的隱私權!"
媽媽:"我是你媽,你和我之間沒有隱私,更談不上隱私權。"
雖然還未成年,但我們也是國家的公民,應該享有通信自由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父母偷看自己信件的做法是不對的。
例2
老師:"如果你還回答不出來,就不要上課了,到教室外麵罰站。"
學生:"我……"
老師:"我什麼呀,簡直比豬還笨!"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所以,當我們在學校生活中,受到體罰或者人格受到侮辱時,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例3
小明:"快來看,雜誌上登了小佳的作文。"
小軍:"奇怪,這明明是我寫的啊。"
小明:"啊,怎麼會這樣,抄襲?"
小軍:"我要找他問個清楚。"
我們不僅要學會保護自己的身體、人格不受侵害,也要維護自己的勞動成果。《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在社會生活中,各種法律規範也無處不在。我們應該學會在複雜的社會生活中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1年2月7日,六年級小學生謝某與同學一起到鄭州某商場找人。從商場出來時,兩人手裏什麼都沒拿,門口的報警器卻發出嗚叫聲,保安讓謝某再通過一次報警裝置,報警器仍然嗚叫。於是,謝某便被保安人員帶到走廊詢問,謝某否認自己拿了商場的東西。但保安不讓他走,最終,謝某不得不哭著將衣服全部脫下讓保安檢查。在確定謝某沒有偷任何物品後,保安才讓他回家。事後經查,1月29日,謝某的媽媽曾在這裏給他買了一雙旅遊鞋,因商場消磁器出現故障,使得事發當天,穿著這雙鞋的謝某受到了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