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售代銷貨物;
代銷中受托方: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並將價款與稅款轉交給委托方。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核算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三)境內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
“加工”是指委托加工的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有償勞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有償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業務”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有償勞務。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償不僅僅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還包括取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需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加工、修理修配的對象為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如修理汽車、家用電器等;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提供這兩種勞務收取的費用,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其他形式,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四)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
交納增值稅的進口貨物的特點是:
1.該貨物應是增值稅的應稅貨物,不包括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2.該貨物應屬於報關進口貨物,不包括“以出頂進產品”和“進口替代產品”。
要確定一項貨物是否屬於進口貨物,關鍵在於其是否辦理了報關進口手續。隻要是報關進口的貨物,均為增值稅征稅對象。
(五)混合銷售行為
如果銷售行為同時涉及應稅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六)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在從事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繳納營業稅而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其他勞務。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一並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三、稅率
現行增值稅設有17%、13%和零稅率三檔稅率,其中17%為基本稅率,13%為低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進口適用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外的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第一項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三、農業產品
1.植物類
糧食包括小麥、稻穀、玉米、高梁、穀子和其他雜糧,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後的糧食
切麵、餃子皮、餛鈍皮、麵皮、米粉等糧食複製品,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豆製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醃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煙葉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茶葉包括各種毛茶。
園藝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實。
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藥用植物
利用藥用植物加工製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油料植物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