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企業常見辦稅程序(1)(1 / 2)

一、納稅登記

納稅登記,又稱稅務登記。是有關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製度。

對企業而言,辦理納稅登記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的第一個法定程序,通過辦理納稅登記可以確認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納稅人進行納稅登記時,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辦理。

納稅登記一般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複業登記以及注銷登記四種。

(一)開業登記

開業登記的指各類企業以及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1.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2)公司章程複印件;

(3)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

(4)銀行賬號證明;

(5)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回鄉證等其他合法證件;

(6)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就應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7)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件、資料。

2.填報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持以上相關的證件、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表》後,應按規定的內容如實填寫,並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業主簽字後,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受理。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按照規定內容如實填寫總機構名稱、地址、主要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信息。

提供材料得到批準後,納稅人可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並按規定繳納工本費。

(二)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開業登記後,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的稅務登記。我國稅法規定,應在有關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哪些項目變更後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在辦理稅務登記後,若發生下列有關稅務登記內容變更之一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證件,到原稅務機關辦理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2)改變聯係方式;

(3)改變隸屬關係、經營地址;

(4)改變經濟類型;

(5)改變生產經營方式、經營範圍;

(6)改變生產經營期限、開戶銀行及帳號;

(7)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

(8)改變財務核算形式;

(9)其它改變稅務登記內容事項。

2.變更稅務登記辦理程序

(1)納稅人依規定不需要在相關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向稅務機關遞交如下材料:

A.填報《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此表可向主管稅務部門索取,並應如實填寫完畢);

B.提交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C.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D.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程序的,即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變更工商登記內容一致,應向稅務機關遞交如下材料:

A.《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B.工商變更稅務登記表及變更後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C.提交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D.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E.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登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需提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原件、稅務登記證件原件、納稅人登記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3.審理發證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寫的變更登記表進行審核後,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製發稅務登記證(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