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前言(2)(1 / 3)

(1)全額累進稅率:即對征稅對象的全部金額,按照與之相適應等級的稅率計算稅額。在征稅對象的數額提高到一個級距時,對征稅對象稅額應按照高一級的稅率征稅;

(2)全率累進稅率:與全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隻是全額累進稅率的依據是征稅對象的數額,而全率累進稅率的依據是征稅對象的某種比率。如銷售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

(3)超額累進稅率:即把征稅對象按數額大小劃分為若幹等級,將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一定數額的征稅對象可適用幾個等級的稅率,每超過一級,則超過的部分可按提高一級的稅率征稅,每個等級分別按該級的稅率進行計稅,各級稅額之和就是應納稅額。

(4)超率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隻是征稅對象的某種比率而不是征稅對象的數額。

3.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是按照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稅額,而不是規定征稅比例。

一般適用於從量計征的某些課稅對象。

在具體運用上又分為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地區差別定額稅率:即為了兼顧不同地區間的差別(不同地區的自然資源、生產水平和盈利水平不同),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情況,對同一課稅對象分別製定的不同稅額。如土地使用稅就是按照不同的地區,采用差別稅額。

(2)幅度定額稅率:即在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

(3)分類分級定額稅率:即把課稅對象劃分為若幹個類別和等級,按照等級分別規定相應的稅額。

(4)地區差別、分類分級和幅度相結合的定額稅率,即對同一征稅對象在依據地區差別或分類分級的定額稅率前提下,實行有相應幅度的定額稅率。

4.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課稅對象在運動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的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一般地,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各個環節,以及供應、轉移、銷售等行為的發生和收益分配活動都可視為納稅環節。

實際操作時,為了把再生產過程的多個難以把握的環節簡化,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環節在商業流轉課稅中表現明顯,一般確定為銷售和收購環節。如,應稅工業品的納稅環節,一般為銷售環節;應稅農林牧水產品的納稅環節,一般為收購和銷售環節。

5.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主體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稅款的期限。比如,企業所得稅在月末或者季末後15日內預繳,多退少補。各個稅種由於自身的特點不同,具體的納稅期限也不一樣。納稅人具體繳納稅款的期限,應由稅務機關根據各個主體應納稅額的多少分別確定的。

納稅期限的確定,要根據不同的稅種和國民經濟各部門生產經營的不同特點來確定。如流轉課稅,當納稅人取得貨款後就應將稅款繳入國庫,但為了便於納稅人繳納稅款,簡化手續,可以將納稅期限確定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個月。

納稅期限是稅收強製性在時間上的具體體現,任何應納稅主體必須在限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否則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製裁。

6.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國家在稅收方麵給予納稅主客體以各種優惠的總稱。主要以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兩種方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