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企業常見辦稅程序(1)(2 / 2)

如果涉及稅種、稅目、稅率變化,納稅人應重新填寫稅種登記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

(三)停業、複業稅務登記

我國稅法規定,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停業時,應向相關稅務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辦理停業登記時,應說明停業的理由,停業期限以及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領取填寫《停業登記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人在恢複生產經營前應向稅務機關提出複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後,填寫複業登記申請表,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薄及其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後,若不能及時恢複生產、經營時,應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的申請,並填寫《停、複業報告書》。

注意,納稅人如果在停業期滿後未按期複業又沒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自動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

1.流程

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好有關資料,到發票管理環節、稽查環節、征收環節分別辦理以下手續:

(1)持《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如有在查案件的,需到稅務稽查環節結案事宜;

(3)到征收環節辦理清稅證明。

將有各環節簽字的《停業登記表》和《複業單證領取表》,連同如下資料交稅務登記環節管理。

(1)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

(4)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經核準停業在15日以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相應調整已核定的應納稅額。

受理審核、批準: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稅款已結清,並封存發放的證件及發票後,製發《核準停業通知書》和《複業單證領取表》。

(四)注銷稅務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發生解散、破產等情形無法繼續經營,難以履行納稅義務時,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或宣告終止經營之日至15日內持相關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申辦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登記的適用範圍

納稅人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向稅務機關申辦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

(2)因改組、合並等原因而被撤銷;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因生產、經營地址遷移,其稅收不再屬於原主管稅務機關管理;

(5)其他情況。

2.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間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遠稅務機關申辦注銷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到原稅務機關申辦注銷稅務登記;

因遷移生產、經營地點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到原稅務機關申辦注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所遷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到原稅務機關申辦注銷稅務登記。

3.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程序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資料以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同時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相關罰款,繳銷空白發票、發票領購薄和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主體為了更好的履行納稅義務,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麵報告的一種法定納稅程序。

納稅申報是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征管製度,是企業納稅程序的重要環節,因此,企業稅務會計應當切實做好納稅申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