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銀行風險管理的主要策略(3 / 3)

(二)通過保證貸款方式將風險轉嫁給保證人

它是指銀行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時必須有一個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歸還債務。這樣就將風險轉嫁給了保證人。但同時,銀行又承擔了保證人的信用風險,銀行能否把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嫁出去,關鍵是要看擔保人的資信如何。因此,銀行在發放保證貸款時,既要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作全麵的調查了解,也要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事先作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對於保證人的要求條件,各商業銀行都有自己的規定,而以下兩點是保證人所必須具備的:一是必須有足夠代償貸款本息的資產;二是必須具有獨立處理自身財產的自主權。

(三)通過貸款證券化方式將風險轉嫁給證券投資者

它是指商業銀行通過證券交易方式將貸款債權出售給新的證券投資者,從而實現貸款債權的市場化和流動化。通過這種方式,把原來由初始放款人承擔的貸款風險,轉嫁到了投資於證券化貸款的最後投資者身上,從而緩解了銀行債務的沉重性和長期化趨勢,降低了信貸資產的風險性,實現了其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統一。

(四)通過金融市場交易將風險轉嫁給對手

它是指商業銀行利用遠期外彙市場、金融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交易,利用互換交易市場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等,將價格波動的風險轉移給願意承擔該風險的投機者,從而保證自身的利益。

五、風險補償策略

它是指當銀行發生風險損失時,通過一係列製度和措施補償銀行遭受的這些風險損失。常用的風險補償方法有如下幾種:

(一)價格補償

銀行可以在一般的投資回報率或收益率以及通貨膨脹率之外,再加上風險報酬率,即所謂的風險溢價,在與客戶訂立合同時就把這部分溢價考慮在內,如將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計入價格之中,提高貸款利率或降低抵押品抵押率等。

當然,這個策略能否成功實施還取決於銀行與客戶的力量對比和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等。

(二)保險補償

保險補償主要有以下兩種:

1.貸款保險機製

它是指保險人(即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即貸款企業)向債權人(即貸款銀行)提供貸款擔保,承諾在被保險人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息時,依據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向債權人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任何企業都可成為保險對象,而應是那些經營有業績、信譽良好的企業。

2.存款保險製度

存款保險製度要求所有經辦存款的機構(投保機構)根據存款額大小按一定的費率將保險費交給某一保險機構。當投保機構無力支付存款時,該保險機構在一定限度內代為支付。銀行可以利用存款保險製度來降低或消除因擠兌風潮而使銀行倒閉的危險。

(三)法律補償

這是銀行補償風險損失的最後方法,即當銀行與其他經營實體發生經濟糾紛時,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對造成銀行風險損失的法律責任者提起財產清理訴訟,盡可能地挽回一部分損失,保證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