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麵:
①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②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③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④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並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⑤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①、②、③、⑤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④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6)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麵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①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②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③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7)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有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8)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登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②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9)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係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係,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係,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係。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麵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②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隻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操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並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前提。
(10)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不必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種特殊保護:
①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