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投保時,保險公司在投保書中詢問王女士,其是否進行過腹部手術,王女士作否定回答,並且簽字確認如果回答不實,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給付保險金。事實上,王女士在投保時確實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產生糾紛四誘因
上述三起案例的共同特征是,作為投保人的原告對投資理財型保險存在認識誤區,進而導致糾紛發生,並均以投保人的敗訴告終。北京市西城法院通過調研認為,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四點。
1.保險代理人誇大收益,投保人輕信承諾
部分保險代理人存在誇大產品收益、隱瞞風險的誤導銷售行為,往往口頭對產品作出高收益的承諾,致使投保人對風險程度產生錯誤判斷,一旦收益率不及預期或者發生虧損,即產生糾紛。但是,投保人往往又不能證明,保險代理人進行了誤導銷售。同時,由於合同條款對收益風險已經進行了說明,投保人亦進行簽字確認,致使糾紛發生後,投保人處於不利地位。
2.投保人認識錯誤,盲目投保
大多數投保人並不了解投資理財型保險。該類保險包括分紅險、萬能險、投資連結險,三類產品在收益方麵具有不同特點。分紅險一般將上一年度保險公司可分配利潤的固定比例分配給客戶;萬能險則除為投資者提供固定收益率外,還會視保險公司經營情況進行不定額的分紅。投資連結險沒有固定收益,完全取決於保險公司投資收益情況,收益可能會很高,但也可能沒有收益甚至虧損。一些投保人誤認投資連結險等同於銀行存款,可以隨時支取。
3.投保人盲目信任代理人,疏於保管證件
該類保險產品保險費相對較高,一旦投保人退保,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也相對較高,這導致少數保險代理人超越權限代投保人退保以騙取保險費。在審判實踐中曾遇到這樣的案例,保險代理人和投保人說需要更換新的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將身份證等證件交於代理人,並要求投保人在空白委托書上簽字,投保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信任和防範意識的缺失,將證件等交於代理人。之後,代理人憑借這些材料解除了保險合同,並將保險費據為己有。
4.投保人心存僥幸,不如實告知
該類保險屬人身保險,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部分投保人存在僥幸心理,在投保時故意不如實告知;殊不知,被保險人如果在醫院有就診記錄,保險公司往往能夠通過多種渠道查詢到。
引起糾紛,既有保險公司的原因,也有投保人自身原因。對保險公司來說,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和培訓很大有必要;在設計保險條款時,對重要條款一定要解釋說明。對於投保人來說,應充分了解不同種類的投資理財型保險的特點,特別要了解在收益和保障方麵的特點,並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有針對性的購買不同的保險產品;要轉變保險理財產品相當於銀行儲蓄的觀念,增強防範意識,對自己的證件要妥善保管,不能簽署空白的授權委托書之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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