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股票的發行與上市(6)(1 / 3)

證券交易所得建立證券集中保管製度,辦法另定。在集中保管製度實行時,證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過庫存證券帳目劃轉完成,如有證券商不參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過庫存帳目劃轉完成交割時,該證券商須承擔送交或提領證券的全部事務。

證券商參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額一次相證券交易所繳存清算交割準備金:

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人民幣10萬元。

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人民幣20萬元。

當證券商不履行交割業務時,由證券交易所動用清算交割準備金先為支付,以維持交割的連續性。證券商不得因委托人違約而不履行辦理清算交割的責任。

5.證券的上市費用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必須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包括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由發行者最遲在其證券上市的3天前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終止上市的當月止,於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費的標準按發行麵額總額的0.3‰交納,起點為30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上市月費的標準,在證券交易市場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發行麵額總額的0.01‰交納起點為1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在證券交易市場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納月費的標準提高10%。

暫停上市的證券,經批準恢複上市的,其發行者應按上市初費標準20%的比例重新交納上市初費。

被終止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已交納的上市費不予退還。對逾期交納上市費的,按逾期天數處以應交金額每日3‰的滯納金,起點為1元。

買賣手續費,委托人委托買賣成交後,應在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時,按實際成交的金額數向證券商交納委托買賣手續費,起點為5元,委托買賣股票的手續費標準一律為5‰,證券商不得任意或變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續費的標準。受托買賣未成交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證券交易所征納的場內交易費:證券商加入證券交易所和參加交易市場交易,須交納交易費,交易費分年費和經手費兩種。

自加入證券交易所的當年起,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每年交納交易年費50000元,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每年交納交易年費10000元。

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成交後,須按實際成交的金額(以市價計算,下同)

向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經手費,起點為3元。

證券商受托買賣和自營買賣成交後,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額的0.3‰向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經手費。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保障公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深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證券交易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了一套深圳證券上市的規定,現將有關條款做一介紹。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慮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以下簡稱實足營業記錄)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麵額(以下簡稱實發股本額)應在5000萬元人民幣。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麵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經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以下簡稱股本利潤率)最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

(3)稅前利潤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準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

(1)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麵額1000元至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麵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