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股票的發行與上市(5)(1 / 3)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製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製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複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七)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與監督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厲害關係情形時,應當回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係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麵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八).我國的證券交易所

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個,分別在上海與深圳。

上海證券交易所是我國目前最大的證券交易中心,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注冊人民幣1000萬元。深圳證券交易所是我國第二家證券交易所,籌建於1989年,於1991年7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正式營業。這兩個交易所開業以來,不斷改進市場運作,逐步實現了交易的電腦化、網絡化及股票的無紙化操作。目前,這兩個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品種有(A股、B股)、國債、企業債券、權證、基金等。截止1997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有422隻(包括A股及B股),市價總值為9218.07億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有399隻(包括A股及B股),市價總值為8311.1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