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股票的發行與上市(5)(3 / 3)

(2)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3)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

(4)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獲準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況時,須即向證券交易所送交有關報告:

(1)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針、業務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

(3)遷址、合並;

(4)增減股東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額5%以上的股東發生變化;

(5)變更股票票麵金額或樣式、印鑒;

(6)發行優先股或公司債券;

(7)因發放股息、紅利停止過戶;

(8)人為因素或災害造成重大損失;

(9)出售企業資產達其資產總額15%以上;

(10)因財務方麵的問題引起法庭爭議;

(11)預測公司虧損。

3.委托買賣股票

根據上海市證券交易市場業務試行規則,委托人委托證券商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必須親自向證券商辦理名冊登記。

委托人可在證券商處開立資金專戶和證券專戶。資金專戶中的資金由證券商代為轉存銀行,利息自動轉入該專戶,證券專戶中的證券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委托人辦理委托買賣股票,須按委托買入的價格和委托賣出的數額,將款項或股票全額交付給證券商,委托人在資金專戶和證券專戶中存有足夠支付其委托買賣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證。

委托買賣證券的形式包括:當麵委托、電話委托、電報委托、傳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買賣證券,必須是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可在交易市場經營經紀業務的證券商。

證券商受理委托買賣證券,限於其公司本部營業機構和分支營業機構,以及經證券交易所批準的證券交易業務的代理機構。代表證券商受理委托買賣證券的,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的證券業務員。前項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須佩帶證券交易所頒發的標誌,並有義務向委托人提供谘詢。

證券商不得受理全權委托決定的買賣。

證券商對委托人的名冊登記和委托事項負有保密的責任,未經委托人許可不準泄露。

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營買賣證券,限於經批準的證券自營商。證券商不得以自營買賣的名義代他人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證券。證券商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場聯手進行自營買賣。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營買賣證券,不得有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高價收購成底價拋售行為。

當證券交易所為維持交易市場穩定性和連續性,向證券商提出自營買賣要求時,證券商應予配合。

證券交易按下列類別進行:

(1)當日交易:指買賣成交的當天,成交各方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買賣成交的第四個營業日(含成交當天,遇法定假日順延),成交各方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約定日交易:指買賣成交後的15天(含成交日當天)內,成交各方按約定日期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證券商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均須公開申報競價。證券交易所可根據需要,從下列各款中選用申報競價方式:一是口頭唱報競價;二是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三是專櫃書麵申報競價。

4.中央結算淨額交收製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國際股市慣例所稱的中央結算及交收製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證券交易所以每一開市日為一個清算期,各證券商須統一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業務部開設帳戶,並保持足夠的餘額,保證即日清算交割劃撥價款之需。

清算交割業務統一按“淨額交收”的原則辦理。按“淨額交收”的原則,每一證券商在一個清算期中,對價款的清算,隻計其應收應付價款相抵後的淨額,對證券的清算,隻計其應收應付券數(指某一證券)相抵後的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