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國際通行的會員製方式組成,是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其業務範圍包括:1.組織並管理上市證券;2.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3.辦理上市證券的清算與交割;4.提供上市證券市場信息;5.辦理中國人民銀行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務。其業務宗旨是:完善證券交易製度,加強證券市場權利,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繁榮,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由會員、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四個部分組成。會員是經審核批準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他們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對交易所的理事和監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交易所的事務有提議權和表決權。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為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的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總經理為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提名通過報主管機關批準。總經理的職責是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主持本所日常業務和行政工作;聘任本所部門負責人;代表本所對外處理有關事務。證券交易所還設監事會,負責本所財務、業務工作的監督,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我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
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個,分別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規則
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為兩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對第一部上市的企業要求較高,申請的公司的實收股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的比例不得少於25%,記名股東不得少於500個,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少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並要獲得一位交易所會員指明推薦,已在上海市設立過戶機構,最少在一份公開發行報刊上定期公布其經營狀況。對於第二部上市的企業要求相對較低,申請公司的實收股本額隻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比例不少於10%,記名股東不少於300個即可。
2.定期複核已上市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已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根據規定說明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對已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複核,定期複核定於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如果發現已上市的證券不宜繼續上市,證券交易所報證券的主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備案後可暫停其上市,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
應予暫停上市的具體情況包括:
(1)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範圍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標準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財務報告和呈報證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實記載;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5%以上股東的行為損害公眾的利益;
(4)最近一年內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個月無成交;
(5)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6)公司麵臨破產;
(7)公司因信用問題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
(8)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9)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發股票或發放股息、紅利期間,其股票會自動暫停上市。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要恢複上市。
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準後可終止其上市:
(1)上述暫停上市所列情況已造成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