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因素對股票上市條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美國紐約的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上市的條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該交易所掛牌上市,必須滿足以下幾方麵條件:(1)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的稅前收益在250萬美元以上,前兩年每年的稅前收益不得低於200美元;(2)公司淨有形資產不得低於1600萬美元;(3)公眾所持有的普通股的價值總計在1600萬美元;(4)最少有100萬股股票為公眾持有;(5)有100股以上的股東至少有2000個;(6)經常並及時公布公司的一切財務報告。
東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標準是:(1)上市股本及資本額,東京附近的公司股份應在1000萬股以上,資本額5億日元以上;東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應在2000萬股以上,資本額10億日元以上;(2)中小股東的人數應在2000人以上;(3)開設年限5年以上;(4)資本淨值在15億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5)最近3年稅前純利潤為:每一年2億日元以上,第二年3億日元,第三年4億日元以上;(6)分配股息,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上市後預期仍可維持這一水平。
(第五節)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一、證券交易所基本知識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
(一)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有助於保證股票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聯結市場的長期與短期利率。但是,證券交易所也可能產生下列消極作用:
1.擾亂金融價格。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僅是轉賣和買回,因此,在證券交易所中,證券買賣周轉量很大,但是,實際交割並不大。而且,由於這類交易其實並非代表真實金融資產的買賣,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價格。
2.易受虛假消息影響。證券交易所對各類消息都特別敏感。因此,隻要有人故意傳播不實消息,或者謊報企業財務狀況,或者散步虛有的政治動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價格變動劇烈,部分投機者就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另一些人則可能大獲其利。
3.從事不正當交易。從事不正當交易主要包括從事相配交易、虛拋交易和搭夥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托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同種數量的證券,以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正常價格。虛拋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證券拋出,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仍歸賣者負擔,結果是可能造成該證券的虛假繁榮。搭夥交易是指由兩人以上結夥以操縱價格,一旦目的達成後,搭夥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夥(搭夥者或者在公開市場暗中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證券以免這些證券的價格抬高,或者通過散步對公司不利的消息壓低其欲購進的股票價格)和期權搭夥(投資者按有利的價格購買證券,這通常是通過打通公司董事會而獲得,一般是從獲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給董事)。
4.內幕人士操縱股市。由於各公司的管理大權均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這些人有可能通過散布公司的盈利、發放紅利及擴展計劃、收購、合並等消息操縱公司股票的價格;或者直接利用內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買入,等宣布時高價拋出;若公司將宣布不利消息,則在宣布之前暗中拋出,宣布之後再以低價買入。
5.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股票經紀商的作弊行為可能有倒騰(即代客戶一會兒買入一會兒賣出,或故意緊張地勸說客戶趕快買入或賣出,以便其從每筆交易中都可獲傭金)、侵占交易傭金、虛報市價、擅自進行買賣從而以客戶的資金為自己謀利、或者虛報客戶違約情況從而賺取交易賠償金。交易所工作人員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進行股票買賣、同時股票經紀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經紀商秘密地共同從事股票交易。
(二)證券交易所的特征
通常情況下,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征: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幹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準。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幹名組成的協議機構,製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製訂各種規章製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三)證券交易所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