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遺產管理——合法繼承、合理利用(1)(2 / 2)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自然人死亡且有財產遺留並不是產生繼承遺產關係的惟一條件。假如繼承關係中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繼承遺產關係也不會產生。繼承能力是民事權利的一部分。《民法通則》第9條這樣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從中我們可以得出有繼承能力的人必須是生存著的人。繼承關係中,法律堅持“繼續存在”或“同時存在”原則,通俗點也就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後都必須存在。即不論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隻有在繼承關係發生時的生存者才有繼承能力。舉例說:現在分配祖父50年前去世的遺產,若該孫子有父親和叔叔存在,孫子是不可能享有對其祖父遺產的繼承權的。因為祖父去世時,他還不是生存著的人。充其量該孫子享有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

立法依據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法》立法的直接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製定本法。”這一條款也說明了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基礎。

繼承法是我國法律本係中的一個子法,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民法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同時與民法的其他組成部分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1.繼承權雖為財產權,但與一定的身份有關,因而繼承法與親屬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

2.遺產的轉移實質也是財產轉移的一種,所以物權法中有關所有權主體的規定、有關物權取得的規定以及有關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等,也理所當然適用於繼承法。

3.民法通則中有關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等,也同樣適用於繼承法。

二、繼承遺產的形式

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達,公民個人財產也日益增多。怎樣合理合法地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避免遺產糾紛,妥善解決繼承問題,就需要我們更好地了解一些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遺產包括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一切合法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郭子建的父親因盜竊入獄,不久就因病在監獄中去世。在清理其父遺物時,發現家中藏有若幹金器、存折五張,總價值38萬多元。後證實是其父盜竊所得。郭子建兄弟因財產分割不均,訴訟至法院。法院認定這些財產是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了追繳。

遺產的範圍

遺產的範圍、形式多種多樣,我國《繼承法》第三條有明文規定,遺產的範圍包括如下: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其他合法財產。

其中知識產權因為往往有時間限製和專屬特征,繼承起來比較複雜。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即版權)和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