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遺產的條件和法律依據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財產和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稱之為遺產,遺產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是指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不動產、債權等。消極遺產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繼承是一個多含義的概念,從狹義上講是指對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義務的承受,又稱為財產繼承。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繼承一般就是指這個概念。
遺產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不死亡,繼承關係就不發生。法律上的繼承是從自然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時開始發生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承目前有兩種基本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基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父母、子女、孫子女)和婚姻關係(夫妻,但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此種關係未中斷)。
遺囑繼承是相對法定繼承而言的。被繼承人若立有遺囑應優先適用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或者關於遺囑中有未處理的個人財產時,適用法定繼承。
法律還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排列順序,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以及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李金才、田美蘭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李金才名下有兩處房產。1998年,已退休的李金才患肺癌去世,未留遺囑。李金才去世後,田美蘭先同兒子住在一起,因與兒媳不和,後搬到女兒家居住。天有不測風雲,2000年,女兒病故。雙重打擊下田美蘭臥床不起,女婿負起全部照看責任。2006年12月,田美蘭臨終前寫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兩處房產及全部存款6萬元由女婿繼承。田美蘭去世後,其子率先強占一處父母房產,然後將妹夫起訴至法院,認為其母的遺囑是在妹夫的脅迫下設立的,是無效遺囑,父母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在這一遺產糾紛中,實際上存在著兩個繼承關係;李金才死亡時,因其未留下遺囑,因而隻能產生法定繼承關係;而田美蘭死亡時,因留有公證遺囑,故應按遺囑繼承來辦理。李金才的遺產是其名下的房屋,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屬於田美蘭的部分,即一處房產,另外一處房產是完全屬於李金才的遺產,由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田美蘭、兒子、女兒。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一部分是合法的,成立的,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李金才的兒子可以取得一處房產的1/3產權。另一部分是不成立的,因為原告之母的公證遺囑沒有證據證明違反了繼承法,田美蘭的遺產隻能按遺囑來辦理。
遺囑繼承是根據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合法遺囑,來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在現行法律中,繼承的標的隻能是財產,而不能是其他。所以自然人死亡,如果沒有任何財產遺留下來,繼承也不會發生。從這個層麵上說自然人死亡而又留有財產是繼承發生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繼承是以自然人死亡的事實和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自然人死亡,其財產權的主體肯定也要發生變更,因為已經死亡的自然人不能再成為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但是,因自然人死亡而發生的財產的轉移並不都屬於繼承。例如因遺贈扶養協議而發生的死者財產的轉移就不屬於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