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遺產管理——合法繼承、合理利用(2)(1 / 2)

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中有多種權利是不能被任何人繼承的,它們屬於人身權隻能由著作人自己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繼承人享有獲得報酬權隻能是被繼承人死後50年內。

專利權和著作權,情況類似,專利署名權是專利人的專屬權利,不能被任何人所繼承,其他權利雖然可以被繼承,但也隻能在專利權存續的期間內才有效。

有關立法部門將《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上報到國務院後,國內不少人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轉讓給未成年子女,更有人為了將來節省一大筆遺產稅金,甚至用繈褓中嬰兒的名義購置產業,由此催生出一大批“娃娃業主”。我國何時開征遺產稅尚無定率,所以本書對開征遺產稅製度後對繼承製度產生何種影響暫不做討論。

在遺產繼承時,我們應知道,繼承是一個人死後其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繼承的不隻是權利,還有義務。繼承的權利涉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益,如占有;繼承的義務涉及各種債務以及返還占有物等各種財產義務。

三、遺囑的設置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權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繼承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對自己其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才生效的法律現象,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同時規定,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殘疾人及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極大的遺產分配權力。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的遺產處分都是通過遺囑來促成的。好比說,法律一般規定,居民的遺產應該平均分配給逝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但如果遺囑的訂立人比較喜歡疼愛妻子,並且他的父母已逝世,子女已經成年,那他就可以在遺囑中把妻子指定為全部或大部分遺產的繼承人。

遺囑分公證遺囑、書麵遺囑和口述遺囑三種。

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大。它通常是由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來具體辦理,並請公證人進行公證。一般要經過起草、簽字和見證等好幾道程序後,再由立遺囑人簽字認可,也可以由夫婦二人共同簽字後生效。書麵遺囑是指當事人在沒有律師幫助下親自書寫,並簽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的遺囑。因為這一類遺囑很容易被人偽造,在有些國家不易得到認可。口述遺囑是指當事人在病危的情況下,向其他人口頭表達自己的意願,這種遺囑的訂立一般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不然大多國家也不承認此類遺囑的法律效力。為了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建議最好采用正式的書麵遺囑方式,盡早擬訂與此相關的正式文本。

遺囑的內容

正式遺囑、書麵遺囑在遺囑繼承中占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固定、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本人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個人合法財產的具體處理,應注明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遺留給何人,應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人繼承哪些財產等。

3.立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都要拘於以上格式,隻要是真實的意願表現就有法律效力。

遺囑的書寫,必須是立遺囑人在意識清晰時,同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的情況下,清楚表述真實意誌,如有必要,最好進行公證。

目前我國辦理公證繼承的財產僅僅為已登記的房產、車輛、股權及銀行存款,辦理公證也是基於相關部門的需要。繼承公證,即繼承權公證,它實際上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的一種確認,而非對權利的證明(權利是法定存在的,證明親屬關係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