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納稅管理——個人稅務籌劃(2)(1 / 3)

納稅人在已既定的稅率前提下,由納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就愈少,納稅人稅負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設法盡量調整納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正確掌握計稅依據是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法令,保證財政收入的重要方麵。亦是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合理負擔稅收的一項重要根據。

一般來說,稅的多少取決於交稅的基數(稅基)和稅率的高低。個人收入不同,其稅率也大不相同。目前我國現行的分類個人所得稅製對不同所得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就為合理避稅留出了一定空間。

劉先生任某公司的副總裁,年薪30萬,兼任董事的月薪為4萬。年薪如果在年底一次性領取,那按新辦法,劉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稅。如果做一下調整,他的月薪降為2萬,年薪增加了10萬,且分10個月領取,每次領1萬(總收入沒變),那他的所得稅就降為58860元,少交17440元。

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如何來縮小計稅依據,可以從以下方麵入手:

1.從稅收的起征點來看,盡量降低應納稅額

起征點是指課稅對象的最低的征收額。低於該起征點即可免征。故避稅的另一思路就是盡量降低征稅標的。一個具體的情況就是筵席稅及個人所得稅。如筵席稅的起征點為300元,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1600元,(筵席稅的起征點,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一直存在爭議,目前筵席稅的起征點以內蒙地區為例,城市400元,農村250元)低於此起征點即可免征。所以我們在進行具體操作時完全可以采用適當的方法,將該金額降至起征點以下。

2.從計稅的核算依據來考慮降低計稅的核算彈性

從某一個角度來看,一定階段執法的嚴格性及完善程度、執法者的素質往往並不像立法者的願望那樣美好。這裏以不違法為前提,並且從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條文的明晰性來入手,做一些精明的選擇。具體的操作當然應由個人根據這些思路,結合自身的收入特點,製定切實可行的節稅措施。

假設一個老人有財產500萬元,他有一個兒子,一個孫子,並且他們也很富有。這個國家的遺產稅稅率為50%。如果這個老人的兒子繼承了老人的財產後,沒有減少也沒有增加財產值,然後再遺贈給老人的孫子,孫子繼承了財產後也沒有減少和增加財產值,在孫子去世

後再遺贈給曾子女,那麼在不考慮節稅的情況下,這個老人的財產遺贈到孫子的子女時所負擔的遺產稅如下:500×50%+250×50%+125×50%=437.5(萬元)

如果其他情況如上所述,但考慮到兒子已經很富有,這個老人采用了節稅的方案,把其財產直接遺贈給孫子,那麼這個老人的財產就可以少納一次稅,這個老人的財產遺贈到孫子的子女時所負擔的遺產稅就是這樣的:500×50%+250×50%=375(萬元)結果,節稅總額為437.5-375=62.5(萬元)

另外,對於個體戶的收入額,現行法律規定分別按銷售收入和服務收入計算,或者按其合並金額換算,納稅人應盡可能對兩項收入進行合理“組合”,方能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從法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考慮,合理又合法。稅收優惠政策是稅製設計的基本要素。選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節稅的突破口時,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來騙取稅收優惠;《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並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四、怎樣合理避稅

個人所得稅是工薪階層最大的納稅開支,雖說納稅光榮,但如果能夠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實現避稅又何樂而不為呢?由於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勞動政策等導向的因素,我國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中有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納稅人,如果充分掌握這些政策,就可以在稅收方麵合理合法避稅,提高自己的實際收入。怎樣才能合理避稅呢?專業人士給大家總結出兩種有效的避稅方法——收入避稅和投資避稅。

1.合理籌劃收入避稅

收入避稅就是針對自己的收入情況,加以巧妙合理的分解,降低納稅征收點,合理避稅,從而提高自己的實際收入水平的一種避稅方法。

首先,公積金盡可能的多繳。熊文武是一家大型文化公司的企劃經理,每月到手工資加獎金一般都在12000元左右,繳納公積金和養老保險後約剩10000元,每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1300元左右。這筆錢對他來說是一筆數額不小的“損失”,善於算計的熊文武直接找到公司老板申請每月多繳納一些住房公積金,這樣他就做到了合理“偷稅”,因為公積金是不用交稅的,而且已經買了房的熊文武隨時可以提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