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2 唐前期土地製度演進的經濟博弈分析(3 / 3)

對於地主來說,國家實施均田製並不是要完全放棄土地私有製,馬端臨一針見血地指出,均田製“因非盡奪富之田以與貧人也”,其目的隻是在於使土地私有製運動在不致產生社會運動動蕩的過程中有序地進行。地主的土地私有產權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同時得到國家授受的象征政治地位和具有潛在收益的土地。

對於農戶來說,戰爭使其財產殆盡,要麼成為流民背井離鄉,要麼成為地主的佃農,隻要能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將是對農戶最大的利益驅動。均田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的無地少地問題,滿足農民對土地資源的渴望,緩和了日益緊張的階級矛盾,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卑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國家為了保障均田製的實施,同時避免地主憑借土地爭奪稀缺農戶,導致國家稅源和兵源流失,那麼“抑製土地兼並”、“按人丁納稅”的租庸調製就是保證其製度安排的關鍵。

均田製的製度安排,一方麵可以盡快恢複和培植起國家賴以生存的小農經濟,取得了地主階層對其政治上的支持;另一方麵通過抑製土地兼並,避免了稅源和兵源隨土地流轉而流失。唐前期均田製的全麵實施,出現了國家“安富”、地主“安順”、農民“安身”的局麵,其製度安排是有效的。在這種製度安排中,存在著下麵幾種博弈關係。

1.國家和農戶之間是一種“隱合約” 的關係

國家全麵控製土地產權,通過土地授受將農戶圈定於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農戶根據土地的產出來獲得收入,而國家則按人丁征稅控製了農戶收入流中的部分剩餘。在這一關係中,國家與農戶之間是麵對麵的博弈過程。假設國家實施輕徭薄賦的收入為R,而實施重徭厚賦的收入為R′,一般情況下RB,在長期Ar。

可以看出國家在實施土地抑製兼並時,如果地主給予農戶在賦稅上足夠激勵,農戶的理性選擇將是違約退出國家的編戶成為地主的佃戶。這樣,國家按人丁征稅的政策失效了,國家稅收隨著農戶的流失而流失了。

其次,國家對地主征稅仍按人丁征稅,稅收為C;此時地主的收益為D-C,如果地主違約爭奪了農戶,兼並了土地,那麼國家稅收將損失R。假設地主違約的成本(即懲罰)為F,則地主的收益將是r-F。其博弈模型如下:

可以看出在國家實施抑製兼並的政策時,地主在D-C r>;D-C的激勵下,即違約的收益r-F>;0,地主的理性選擇就是違約爭奪農戶、兼並土地。這樣,國家不僅稅收流失,國家控製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

從國家來看,首先國家出於對現有體製的維護,必然要對這種製度變遷進行壓製。但要查清事實,實施處罰是要付出巨大的監督成本。同時,實施監督者本身就可能在進行土地兼並,他會在一定程度上默認或支持。 其次,在“隱合約”中,國家實際難以控製農戶的“退出權”。這就常常使得國家和地主在競爭時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承認土地兼並行為,改進稅製安排將是國家的理性行為——從以人丁為基礎的租庸調製變為以資產為標準的兩稅法。最後,一旦國家對土地兼並采取容忍、默認的態度,將引發土地產權製度變遷的熱潮。一方麵,國家的稅製改革將改變地主和農戶對土地經營模式的認識,從而激發在“養地”投入上的熱情;另一方麵,土地產權製變遷將使國家、地主、農戶分享到與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相匹配的利益。

唐中葉土地產權製度的變遷,確立了土地私有產權的完整性,實乃國家、地主和農戶之間的博弈結果,並且在這一博弈的結果引導下,出現了人們對“養地”投入的普遍關注。中唐以前,“立田製”、“抑製土地兼並”是曆代封建王朝相沿成習的土地製度,被中古時期曆代封建王朝奉為治世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