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3 基於博弈論的“不抑兼並”土地製度分析———以唐宋土地製度的演進為視角(1 / 3)

中唐以後,隨著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與均田製相聯係的土地買賣禁令屢被突破,土地兼並日益激烈,最終使“不抑兼並”成為影響中國傳統社會後期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製度。本節運用博弈論對“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進行了分析,認為,唐中葉開始的由抑製土地兼並到不抑兼並的製度演進,實乃國家、地主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並且這一博弈結果使得國家、地主與農戶之間的契約呈現出一種有效率的狀態;“不抑兼並”土地製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經濟條件變遷的有效的製度安排,對唐宋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

5.3.1 由抑製土地兼並到不抑兼並的製度演進

唐初土地買賣隻能在政府的嚴格控製之下進行,限製土地買賣以維護均田製的意圖十分明確,土地流轉仍呈遲緩之勢。由於均田製下土地兼並在製度安排上是受到諸多限製的,加之國家按人丁征收賦稅,這樣隻要農戶在理論上無法退出與國家的“隱合約”,農戶也就無法與國家在製度上“討價還價”,那麼賦稅水平隻要在激起農戶“起義”的賦稅臨界點下,國家實施重徭厚賦將是可能的也是理性的。國家與農戶博弈的均衡結果是:國家采取“重徭厚賦”政策,農戶采取“掠奪式”經營,且雙方不會在“養地”上進行投入。事實上,農戶與國家、地主的博弈,農戶可以在契約中實施“退出權”。在唐初,農戶第一次理性的行使“退出權”是均田製誘使的。國家通過授田和限田的措施與地主爭奪農戶,將地主的“萬戶一家”分化成“一戶一家”,擴大了國家賦稅的稅基。在國家土地授受的激勵下,大量蔭附於地主的人口理性的“退出”了與地主的依附關係,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農戶的第二次理性“退出”,是地主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利益得到鞏固後,為了繼續增進其財富,將會通過和國家在土地賦稅上的競爭來誘引國家編戶下的農戶成為自己的“佃戶”,這樣,當地主給出的賦稅條件優於國家,就會對農戶行使“退出權”產生激勵。同時農戶的“退出權”也就可以製止國家實施重徭厚賦的行為。這樣,國家作為最終剩餘索取者,維持契約的成本會逐漸增加。唐前期政府為準確掌握“課口見輸”數量,保證國家賦稅收入的穩定,實施嚴格的戶籍管理成為政府必然的製度選擇。為此,唐朝執行嚴格的“每歲一團貌”,“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的戶籍管理政策。

中唐以後,隨著商品經濟和農業生產的發展,地主製經濟的壯大,地主和國家的利益衝突就凸現出來。首先,國家在實施土地抑製兼並時,如果地主給予農戶在賦稅上足夠激勵,農戶的理性選擇將是違約退出國家的編戶成為地主的佃戶。這樣國家按人丁征稅政策的失效,國家稅收隨著農戶的流散而流失。國家出於對現有體製的維護,必然要對這種製度變遷進行壓製。但要查清事實,實施處罰要付出巨大的監督成本。同時,實施監督者本身就可能在進行土地兼並,他們會在一定程度上默認或支持。 其次,在國家和農戶之間的“隱合約”的關係中,國家實際難以控製農戶的“退出權”。隻要稍遇天災或其他不測、收成不敷,加之唐代農民的稅賦負擔的不合理,農民便選擇逃亡成為沒有戶籍的客戶或浮客。唐前期國家對農戶的逃亡雖嚴令禁止但卻無法實施實際處罰,因此,農戶隻要得到地主的適當激勵,放棄國家編戶成為地主佃農將是理性選擇。這就常常使得國家在和地主競爭時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承認土地兼並行為,改進稅製安排將是國家的理性行為——即從以人丁為基礎的租庸調製變為以資產為標準的兩稅法。最後,一旦國家對土地兼並采取容忍、默認的態度,將引發農地製度演進的熱潮。至中唐以後,國家、地主、農戶的博弈結果打破了傳統的“抑製兼並”的製度安排,於是,國家轉而實施了“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均田製的廢弛並非是土地要素稀缺所引發,而是中唐以後,國家在與農戶和地主的博弈中,土地兼並劇烈,農戶逃亡使均田製已不再是一種有效的製度安排,不能真正把農戶圈定於土地之上。

5.3.2 中唐以後“不抑兼並”土地製度安排下經濟主體的博弈

唐中葉農地製度的變遷,確立了土地私有產權的完整性,實乃國家、地主和農戶之間的博弈結果,並且在這一博弈結果引導下,出現了人們對“養地”投入的普遍關注。

唐代農地製度經曆了一個由嚴格限製土地兼並,嚴格控製土地買賣,到“不抑兼並”的轉變。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是這一政策轉變的根本動力。麵對商品經濟與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均田製的推行已如強弩之末。中唐以後,推行均田製的政治權威和經濟條件逐漸喪失,國家逐步放棄對民戶土地的控製和幹涉,隻關注賦稅的收繳。肅宗、代宗之際,已是“法製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天下紛紛遂相兼並”。安史之亂後,皇權衰落,雖有禁止兼並,限製占田的詔敕,也隻能是一紙具文。“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據見在實戶,量貧富作等第差科”。國家財政收入的重點則開始轉向田畝稅。賦稅征收重點的轉移,說明這時國家已無力對土地和人口進行直接控製。為維持國家的正常運轉,國家不得不調整以往的製度安排,也隻有改按籍而征為履畝而稅。兩稅法頒行後,國家對土地采取“兼並者不複追正,貧弱者不複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的政策,從農地製度的政治目標(政治支持最大化)與經濟目標(經濟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發展出發,以滿足財政需求,維護其統治的根本利益為目的,同時也為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現實,對農地製度做出了重大調整。國家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占田的限額亦隨之取消,聽任民間自由買賣土地,國家惟據地征稅。國家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占田”、“抑製兼並”的製度安排,最終使“不抑兼並”成為農地製度的基本宗旨,從而導致國家與地主和農戶的博弈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對農戶來說,均田製“製度弛紊,疆理隳壞”,農戶失去了行使“退出權”的製度安排,從而農戶就不存在違約退出,他隻能是現行賦稅的接受者。假設國家在農戶履約時賦稅收益為R,在農戶違約時收益為0;農戶的總收入為A(在這裏暫不考慮掠奪式或養地式經營),那麼在農戶履約時其實際收入為A-R,在違約時實際收入為A-r,其中R>;r(r是國家在抑製兼並的製度安排下地主具有“比較優勢”的賦稅,其必然比國家的賦稅R低,並且達到足夠吸引農戶放棄國家編戶的程度)。其博弈模型如下:

其博弈結果必然是:在國家選擇抑製兼並製度下,農戶選擇違約;而在不抑兼並的製度安排下,農戶隻能選擇履約。

對地主來說,假設國家對地主的賦稅收益為C,地主的總收益為D;在抑製兼並的製度安排下,如果地主在作出“不兼並”的決策時其麵臨的收益為D-C,而地主違約爭奪了農戶,兼並了土地,那麼國家的收益將損失R(即農戶繳納的稅收)。再假設地主違約的成本(即懲罰)為F,則地主的得益將是r-F。在不抑兼並的製度安排下,則國家在地主兼並土地時得到的稅收為C+R;由於國家承認了土地兼並的合法性,所以對於地主兼並土地的懲罰F就為零。其模型為:

從以上分析可知:首先,國家在實施抑製兼並的製度時,隻要違約的收益r-F>;0,地主將麵臨D-C+r-F>;D-C的激勵,那麼地主的理性選擇就是違約爭奪農戶、兼並土地。這樣國家不僅稅收流失,國家控製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當然,國家出於對現有體製的維護,首先要對這種製度變遷進行壓製,但是要查清事實,實施處罰要付出巨大的監督成本。同時,實施監督者本身就可能在進行土地兼並,他們會在一定程度上默認或支持。

其次,在“隱合約”中,國家實際難以控製農戶的“退出權”。這就常常使得國家在和地主競爭時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一旦國家對土地兼並采取容忍、默認的態度,將引發農地製度演進的熱潮。

再次,當國家把“不抑兼並”作為新的農地製度安排後,以人丁為基礎的租庸調製就喪失了其存在的基礎,相應的稅製安排也就改為以資產為標準的兩稅法。賦稅主要按土地財產納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由於土地兼並作為避稅而獲得額外收益的效用下降,地主的理性行為還是兼並土地,因為D-C+r>;D-C+r-F,這樣國家的稅收將由以前的C-R增加到了C+R。

最後,在新的稅製改革下,地主和農戶將改變對土地經營模式的認識,從而激發雙方在“養地”投入上的熱情,最終農地製度變遷將使國家、地主、農戶分享到與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相匹配的利益。農戶的收入在新製度安排下被固定為A-R,而地主的收益前後僅僅是相差了F,“養地”投入的收益為Δx。為了不斷擴大增進收益,地主和農戶選擇“養地”投入不失為理性選擇。其博弈模型為:假設地主掠奪經營收益為D-C+r,養地經營收益為D-C+r+Δx;農戶掠奪經營收益為A-R,養地經營收益為A-R+Δx。

從以上的博弈關係分析可知:

第一,國家承認了地主兼並土地的合法性,並實施按土地財產納稅,這樣地主爭奪農戶就沒有任何利益驅動。此時地主把土地作為一種財貨開始關注其市場的價格。土地的生產率是製約土地市場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地主增加財富的手段除了繼續兼並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勞動生產率提高成為了關鍵,也就是說地主開始考慮對土地進行養地投入。

第二,國家通過新的農地製度安排打破了與地主在均田製下博弈不利的困境,把土地剩餘索取權下移至地主與農戶,從而把國家與地主的博弈衝突轉移到地主與農戶的博弈過程中。兩稅法“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稅製改革,使農戶失去均田製下的“退出權”,也就意味著農戶無力在賦稅契約上進行“討價還價”,隻能是現行賦稅製度的接受者。此時農戶要不斷增進財富就會放棄對土地的短期掠奪行為,激發了獲得土地長期收益的意願,這與地主重視養地是一致的。因此地主會把土地剩餘索取權再下移至農戶,隻要保證農戶的租佃關係長期穩定,就可以激發農戶對“養地”投入的積極性。

第三,“市場機製”在真正意義上登上社會經濟的舞台,發揮出前所未有的“效率”。農戶的“經濟人”特性已經完全在“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以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做出自己的生產和消費選擇。競爭的動態優勢已經凸現——突破傳統、鼓勵創新和應用新技術,競爭不僅能夠“正確定價”,而且能導致強勁的投資和加速技術變遷。其間“經濟性追求”對於國家和地主來說,已經完全和“政治性追求”一樣重要。農戶在國家行為的正確刺激下,將會有益於農民的經濟機會,農業中真正的經濟潛力就得到實現。因此“一旦有了投資機會和有效的鼓勵,農民將把黃沙變成黃金。”

5.3.3“不抑兼並”土地製度安排的效率分析

傳統觀念認為土地兼並同時損害農民和國家的利益。對農民而言,土地大量兼並使得“耕者無其田”,農民不得不成為地主的佃農,接受地主的剝削,這往往會造成不公平感,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對國家而言,由土地兼並而導致的農戶破產損害了國家財政的稅基,而且由於地主享有種種特權免於繳稅,必令國家財稅遭損。所以自漢以後曆代都有人提出“抑製兼並”的言論和思想。通過上文經濟博弈分析,與“抑製兼並”製度安排不同,在“不抑兼並”體製下,國家退出了對土地產權的直接安排,把最終剩餘的索取權轉移到了地主和農戶手中。這就意味著地主和農戶的生產努力程度與自身經濟效益直接掛鉤,地主和農戶成為了風險的直接承擔者。因此,一方麵國家改變了製度安排,提高了地主和農戶的積極性,另一方麵地主和農戶從自身利益出發,也會增加勞動屬性的供給,這就使得國家、地主與農戶之間的契約呈現出一種有效率的狀態。下麵從農戶、地主以及國家三個層麵探討“不抑兼並”土地製度安排的效率。

首先,本書對農戶在“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安排下的生產狀況進行考察。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問題,我們先引入一個小農經濟理論,以更好地說明這一問題。前蘇聯學者柴雅諾夫為代表的學派認為,小農的生產目的以滿足家庭消費為主,等同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它追求生產的最低風險而非利益最大化,當家庭需要得以滿足,就缺乏增加生產投入的動力機製,因而小農經濟是保守的、落後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經濟組織。 與之相反的觀點是西奧多·舒爾茨為代表的經濟學家,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如同在特定資源和技術下的“資本主義企業”,追求最大利潤,對價格反應靈敏,其生產要素的配置行為也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小農經濟是“貧窮而有效率”的。我國學者鄭風田在研究了以上兩種理論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說和新製度經濟學派的製度變遷理論,提出了小農經濟的製度理性假說,認為不同製度下,農民的理性有異質性,完全自給自足的製度下,農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為最高;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製度下,小農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而在半自給自足的製度下,小農既為家庭生產又為社會生產,此時的農民理性行為具有雙重性,不同製度變遷的結果使小農的理性行為也發生變化。

中唐以後,中國的農地製度從“抑製兼並”到“不抑兼並”的根本性轉變,對小農的生產經營行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製度是均田製,均田製實行按人計口授田,對於農戶所受土地的買賣,受到嚴格的控製,如北魏均田製規定:“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國家允許部分土地買賣,但並非滿足人們擴張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通過土地買賣達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買賣的限製有所放寬,“口分田,賣充住宅及碾磑、邸店之類”,“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永業田可以“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但實際上對土地買賣仍是有嚴格限製的。由於均田製下買賣條件十分苛刻,並且規定農戶擁有土地總量(無論是購買獲得還是分配獲得)不能超過應受田之數。在這種條件下,即使農戶積累了很多財富,也不可能轉而投資土地,而其他投資如投向手工業、商業也不是十分可行,因為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手工業、商業不發達,長期的重農輕商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人們的這種投資行為。投資渠道的不通暢使廣大自耕農失去了以更多勞動付出獲得農業產出增長,並以此取得更多財富收入的願望,轉而以滿足家庭生活消費為目的的生產。因此,均田製的製度安排使廣大小農將其生產目標確定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並略有盈餘,這是典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這就是我們前麵所說的“完全自給自足的製度下,農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為最高”。中唐“兩稅法”實施以後,土地製度的變革,國家對土地采取“兼並者不複追正,貧弱者不複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 的政策,於是“不抑兼並”的土地私有產權得以完全確立。在宋代,土地買賣更加活躍,一些官吏豪紳大量購買土地,如比部員外郎鄭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餘頃”,王鎬有“美田百頃”,而一些貧弱無助的下層農戶遇到天災人禍則不得不出售田產,正如袁采所說的那樣:“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由於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誰擁有土地,誰就擁有財富和社會地位,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正好為人們財富力量的轉化和社會地位的變化提供了一個重要的通道。於是,無論是土地所有者、還是土地的經營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產要素的投入,促進土地產出增長的動力機製。自耕農希望多產糧食,獲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積蓄,並為將來購買土地上升為地主階層而積極積累;地主希望多產糧食多得分成,增長財富,壯大家業,並不斷擴大土地的占有量;佃農希望多產糧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為將來購買土地轉化為自耕農做準備。這時的小農經濟行為已經從自給自足型向剩餘產品商品型轉變,並且有多生產農產品向市場提供剩餘產品的自主要求。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製度下,小農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在這種製度下,小農的生產積極性可以得到極大程度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到,同是小農,同樣是小農經濟體係,但不同的土地製度安排對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激勵機製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行為反應。宋朝農產品的產出大規模增長,大量剩餘農產品進入市場,這正是可以自由買賣的私有土地產權製度激勵的結果。

唐後期確立了“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國家用強大的法律手段來保護土地買賣的合法性,土地買賣以公開的形式暢通無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成了地權轉移的主要渠道。同時這一製度安排又標誌著小農的小土地所有製基本擺脫了對國家的依附地位,其獨立性得到國家的承認。由此“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必然激發小農的生產積極性,並使其努力提高生產效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其一,農業生產精耕細作,剩餘糧食大量商品化。 精耕細作是宋代農業生產的重要特點,宋陳旉《農書》典型地反映了當時農業生產講求精耕細作的狀況。“凡從事於務者,皆當量力而為之,不可苟且,貪多務得,以致終無成遂也”,“農之治田,不在連阡跨陌之多,唯其財力相稱,則豐穰可期番矣。”《農書》提出了農業生產要重視水利灌溉和因地製宜,對土地進行深耕之方法,按照節氣進行農業生產活動,以及施肥與薅草、病蟲害防治,農作物的複種組合與土地的充分利用等具體的精耕細作方法。農業生產中資本投入增加也是精耕細作的重要表現。宋代廣大農戶積極投資購買耕牛,即使沒有能力購買耕牛的,也采用租賃的方式租借耕牛進行農業生產。政府也積極采取措施,通過信貸支持農戶買牛,甚至主動從各地買牛供應耕牛缺少的地區,如“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或政府出租耕牛給佃戶使用,“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可見,這一時期農戶積極增加對農業生產的資本投入,推進農業生產的精耕細作。其結果必然促進糧食產出量的提高。由此農戶在滿足自我消費的同時,有更多的剩餘產品投向市場獲取經濟利益。和糴是剩餘糧食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據有關資料記載,元豐元年,和糴82.4萬石;紹興二十九年,和糴230萬石; 乾道元年,和糴108萬碩; 乾道五年,和糴130萬碩;開慶元年,和糴550萬石;鹹淳五年,和糴168萬石……農戶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見一斑。

其二,專業戶及專業生產的形成。唐宋時期的一個新生事物就是專業生產戶的形成,就經濟作物而言,出現了一些經濟作物的專業生產區域和從事這些經濟作物生產的專業生產者。筆者認為,大規模的專業生產的形成與唐宋時期“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是有密切關係的。專業化生產的實行,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同時也提高了經濟效益。如湖州農戶“以蠶桑為歲計”,嚴州“穀食不足,仰給它州,唯蠶桑是務”;太湖洞庭山區“然地方共幾百裏,多種柑橘桑麻,糊口之物,盡仰商販”以至於“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餓死”;“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 這些經濟作物的專業化的農業生產活動,正是廣大小農在“不抑兼並”土地製度下,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生產經營的調整。

其三,從地主層麵分析,“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使得地主為了保持其對土地的長期占有,而迫使地主必須不斷追加對土地的投入,並不斷加強對土地的有效經營和管理。

至唐建中之際,“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製皆不複見”,對土地所有權由前代的諸多限製一變而為“兼並者不複追正,貧弱者不複田業”。中古田製模式的廢棄,一方麵滿足了地主擴地置產的貪欲,促使大土地所有製的發展;另一方麵地主增加財富的手段除了繼續兼並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也成為了關鍵,也就是說地主開始考慮對土地進行養地投入。這是由於在“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下,土地地權的變更極為頻繁,而地主欲保有對土地的長期占有權就必須積極經營、妥善管理。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買賣因不再受法律限製,因而地權變動極為頻繁。地權的流動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階級內部的地權流動,也有農民階級內部的流動;既有農民的田產向地主流動,也有地主的田產向農民流動。在“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下,佃農置田上升為主戶是完全可能的。《慶元條法事類》中記載有“諸縣置稅租割受簿,遇有割愛,即時當官注之(原注:逐戶之下結計見管數目,縣官垂腳押字。若創新立戶,須聲說某年月日於某鄉裏某人戶下置到田產立戶),其簿於縣令廳置櫃收掌,三年一易”。這裏所說的“創新立戶”,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戶因分家析籍而“創新立戶”,而是專指無產稅的客戶因“置到田產”而“創新立戶”。同時,官僚地主與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賣土地的事也是層出不窮。《北夢瑣言》卷三就談道:“唐鹹通中,荊州有書生號唐五經者,學識精博,實曰鴻儒……常謂人曰:‘不肖子弟有三變:第一變為蝗蟲,謂鬻莊而食;第二變為蠹魚,謂鬻書而食也;第三變為大蟲,謂賣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輩,何代無之’”。劉宰說“吾鄉多公卿大夫,有一傳而為農,厥後浸微,無以自別於鄉裏者”;朱熹曰“人家田產,隻五六年間,便不自問,富者貧,貧者富。少間病敗,便多飛產匿,無所不有。須是三十年再與大量一番”;南宋胡宏言“曆觀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門戶,不旋踵而敗壞蔑有聞者矣”, 這些反映的都是地主賣地的情況。因而,在“不抑兼並”製度安排下,土地得以自由買賣,地主隨時麵臨著喪失其土地所有權的威脅,為了保證其對土地的擁有,地主自然而然地努力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加強對土地的養地投入和實施有效的管理。

同時由於農民也可能經過自己的努力和長期的財富積累而購買到土地,這在客觀上又使得農民會放棄對土地的短期掠奪行為,而激發起其獲得土地長期收益的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保證農戶租佃關係的長期穩定。換句話說,就使得地主能夠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剝削對象群體。這對地主而言當然是極為有利的。

再次,就國家層麵而言,兩稅法“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稅製改革,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依據的征稅標準,而以“資產為宗”。“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正是對兩稅法的一個響應,它保證了兩稅法的順利推行,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穩定的賦稅來源。

從唐後期開始,國家維護土地私有權,並製定了詳盡的交易法律。建中兩稅法後,“法製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 及至宋代,“授田之製亡矣,民自以私相貿易,而官僅為之司契券而取其值”。官府成了監督土地買賣合法進行的公證機構,並出賣“契券”作為民戶的地權證明文書,用強大的法律手段來保護土地買賣的合法性。與地權轉移的速率加快相適應,田籍與戶籍相互分離而獨立。這與兩稅法的宗旨正好符合,國家不再像過去那樣要同時管理好田籍與戶籍,而隻用將土地置於監督之下,這樣就大大降低了國家的管理成本。綜觀中唐以後曆代有關土地買賣的法令,幾乎全是對買賣手續的規定,如向官府陳告,由官府發給公據,立賬批問房親四鄰,然後買賣雙方立契畫字、赴務投稅,最後由官府將土地連同賦稅相互“附除”、“過割”。諸多法令將土地買賣置於政府的監督之下,其目的主要在於保證國家稅賦不因地權轉移而迷失,防止地有隱冒,稅有漏匿。

“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使唐宋的土地開墾率達到了很高的程度,特別是荒地的墾殖方麵。因為“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給無地農民和占有一小塊土地的勞動者帶來了一線希望,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墾荒。中唐以後,由於實行“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土地能夠自由、公開、合法買賣,“有錢則買,無錢則賣”,因而造成了土地集中在少數官僚地主手中,廣大農民則無地或少地,這在客觀上刺激了農戶墾荒的熱情。再者,在“不抑兼並”土地製度安排下,地主可以自由兼並土地,廣占良田;勞動人民也可以“自由”開辟荒地,亦可以“自由”墾占曠土。如京西的唐、鄧、襄、汝、蔡一帶,《宋史》卷八五《地理誌·京西路》載:“唐、鄧、襄、汝、蔡率多曠田,蓋自唐季之亂,土著者寡。太宗遷晉、雲、朔之民於京、洛鄭汝之地,墾田頗廣,民多致富”。《宋史》卷174《食貨誌》亦載:“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懇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說明這一地區新增的墾田確實很多。唐宋時期土地兼並達到了一定的高度,而荒地的墾辟也發展到了相當的程度。五代十國政府從發展本地區經濟出發,開辟的荒田和修建的梯田的史料記載也很多。北宋政府則從製度設計上保證民眾墾荒的積極性,隻要在規定年份內繳納賦稅,政府不幹預私家墾荒。因而北宋的墾辟荒田,修建梯田實績最為突出。總之,唐中葉由“抑製兼並”到“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變革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已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