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2 唐前期土地製度演進的經濟博弈分析(2 / 3)

5.2.2 農戶“經濟人”假設

古代的經濟思想家色諾芬(Xenophon)在《經濟論》(Oeco-nomicus)中力圖證明人的幸福僅僅依賴於農業,農業是最愉快和最有益健康的經濟部門;認為自由民不應該從事其他“粗俗的技藝”。這種看法在當時是很普遍的。馬克思也曾說過,“古代人一致認為農業是適合於自由民的唯一的事業,是訓練士兵的學校,”所以農業享有極大的榮譽。 對於參與農業的主體——農民(自由民),色諾芬稱呼他們為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舒爾茨(Schultz,TheodoreWilliam)在《改造傳統農業》一書中的提出:農民也是“經濟人”,其行為是合乎理性的。

“經濟人”(homeeconomics,或Economicman)假設是在研究經濟社會時,確定以“人”的經濟行為作為研究對象,認為經濟活動中的個人經濟行為是“自利”的;認為他們都會合理地利用自己收集到的信息,進行計算和判斷其不同經濟結果的各種可能性,從而得到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他們的行為是“理性”的。其核心命題是:隻要有良好的法律和製度的保證,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會無意識地、卓有成效地增進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合理的製度環境必然導致人以不正當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利益。首先,對於經濟人的“自利”來說,農民熟悉他的一小塊土地、當地氣候,而且他能預期他的辛勤勞動將取得什麼成果。他還知道,風雨和陽光對於他及他的家庭能否活下去是漠不關心的。各類病蟲害向來就是他的農作物的天敵。大自然從來就是吝嗇的。這位默默無聞的農民是農業經濟一個不可或缺的主體。其次,對於經濟人的“理性”來說,農民對產品和租稅的相對價格的變動能夠做出反應和調整。他們在處理成本、收益和風險時,是工於計算的經濟主體。在小規模的、個人配置的領域中,他們是在進行微調的“企業家”,他們提供了一種必不可少的人力資源,這就是“企業家才能”。最後,對於“經濟人”的核心命題來說,在國家行為的不正確刺激下,將會缺乏有益於農民的經濟機會,農業中真正的經濟潛力就會沒有得到實現。因此,“一旦有了投資機會和有效的鼓勵,農民將把黃沙變成黃金。”

5.2.3 唐前期土地製度安排下經濟主體的博弈分析

中古時期,農戶“經濟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就不得不把來自國家的政策,以及地主的決策對自己的影響考慮進去。同時,農戶經濟人的“成本—收益核算”又將反過來推動著國家的製度安排向著最有可能調動人的積極性的方向演進。唐代前期土地產權製度變遷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國家、地主、農戶等經濟主體利益博弈的過程。

經過隋末的社會大動蕩和突厥的不斷南侵,戰亂之餘,唐初的社會經濟極度蕭條,自然災害頻繁,乃至於“米鬥直絹一匹”,“民多賣子以接衣食”。“自伊洛之東,乎海、岱”的廣大地區到貞觀六年時還“萑莽巨澤,茫茫親曆,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完全一片殘破景象。唐初“戶不滿三百萬”,以每戶五口計,當時全國的總人口僅1500萬左右,農戶的稀缺也給農業的恢複和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地廣人稀的客觀條件成為實施均田製的基礎,為了恢複農業生產,必須解決勞動者與土地結合的問題。因此,“均平占田,抑製兼並”的製度安排仍是唐前期國家解決土地問題的基本國策與理性選擇。

均田製的製度安排,國家從現實的製度環境條件和財政需要出發,以社會等級為分配原則,進行土地資源的直接配置,實現了土地產權製度的政治與經濟目標的均衡。唐初統治者把獲取政治支持作為均田製的出發點,采取安民、富民、護民、化民的策略,最大限度地調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經濟得以迅速恢複、發展,造就了唐前期的經濟繁榮。唐政府要實現均田製的經濟目標,即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首先要穩定農戶數量,並使之與土地緊密結合,即所謂“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在減輕賦稅徭役獲取政治支持的同時,通過穩定和擴大財政收入的稅基——農戶,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國家還以法律的形式來維護均田製的實施,唐代律法規定“王者製法,農田百畝,其官人永業準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寬閑之鄉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