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商鞅變法之後使土地產權向單級所有製過渡,並首次承認了土地的私有產權,但對土地的兼並有嚴格限製,其私有產權呈現不完整性。土地產權沿著“集中——分散——再集中——再分散”的發展軌跡推進了農地製度的演進。在中國傳統社會土地產權製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研究中,學者們認為,中國傳統社會的資源稟賦導致了人口迅速增長與人地比例的日趨緊張,因此以精細的養地措施為基礎的精耕細作技術將成為中國理性的技術選擇,而推廣普及精耕細作就必須保證農戶擁有土地長期的使用權與收益權。中國傳統社會產權製度與技術製度互動演進的結果,一方麵是推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麵卻又導致了人口的進一步增加;同時在農戶“多生多育”的理性選擇下,人地比例更趨緊張。在這一邏輯關係中,人口與土地資源之間的緊張關係既是中國土地產權製度演進中路徑依賴形成的起因,又是路徑依賴作用的結果。
本書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土地產權製度演進的第一誘因是國家、地主和農戶經濟利益中的博弈,其結果表現為中唐以後土地私有產權的完整性得以確立,之後在其土地產權製度下才誘使耕作技術進行了全麵的、深層次的發展。土地產權製度的變遷和技術創新促發了人口的穩定遞增,這時人口與土地資源之間的緊張關係才凸現出來成為土地產權製度演進中的第二誘因。本節以“農戶稀缺性假設”為前提,運用製度經濟學和博弈分析探討唐代前期土地產權製度的演進過程。
5.2.1 農戶稀缺性假設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生產要素主要有:勞動力、土地、資本和企業家才能等。如果把最能集中體現農業經濟的勞動力和土地要素進行比較的話,勞動力數量不斷地增加,而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很容易推論出,土地相對於勞動力是更為稀缺資源,人地矛盾的激化是中古時期土地產權變遷的重要誘因的結論。但從唐代土地產權製度的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力(即農戶)”稀缺性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重要因素。
唐前期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均田製,均田製的製度安排是授田與限田相結合,確保勞動力與土地緊密結合,提高生產資源的配置效率,保障賦稅征收和政權穩定。其出發點就是調動農戶在土地上的生產積極性。唐前期實行均田製的關鍵表現為國家對農戶的控製,而不是對土地資源的爭奪。第一,農戶是中古時期國家稅源和兵源的基礎,“民多則田墾而稅增,役眾而兵強”。因此假設在生產技術不變的情況下,農戶的多寡就成為財富、等級和權力的實質內容。為使唐前期農戶與土地兩者充分利用,國家在不觸動大土地所有製的前提之下,推行均田製,把一部分官荒地授予農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無地或少地的問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第二,國家還通過製定各級官吏最高授田額度來限製地主豪強的占田數量,限製土地買賣等抑製土地兼並的措施來保證農戶的穩定性,通過授田和限田相結合才能保證農戶對土地的比較穩定的占有,最終實現利用土地圈定稀缺農戶以實現其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均衡。第三,國家通過檢括戶口及嚴格的戶籍管理與豪強地主來爭奪農戶,從而避免在世族大地主的庇護下,大量農民成為王室世族的蔭附人口,出現農戶流失而導致的稅源枯竭。第四,唐朝農戶的稀缺性主要表現為國家編戶下的農戶的稀缺。唐前期的稅製是以人丁作為征稅對象,所以國家編戶下的農戶才是國家稅源和兵源的保障。為了防止稀缺農戶的流失,就必然要穩定地權,由國家直接掌握和控製,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這樣,“抑製兼並、均平占田”就是國家理性的製度安排。第五,唐朝中葉均田製的破壞,大多認為“官無閑田,不複給授,故田製為空文”。均田製的廢弛並非是土地要素稀缺所引發,而是中唐以後,國家在與農戶和地主的博弈中,土地兼並劇烈,農戶逃亡使均田製已不再是一種有效的製度安排,不能真正把農戶圈定於土地之上。
綜上所述,在中國傳統社會中,農戶也是一種稀缺資源,其“稀缺性”和“土地要素”一樣也同樣表現出了“最難獲得和最難替代性”,因而國家與地主階層的經濟博弈必然要首先集中在“農戶要素”的爭奪上。由於“農戶要素”與“土地要素”要相互結合才能構成農業生產,因此土地也就成為“農戶要素”的載體,這就好比貨幣是商品的價值代表一樣,“土地要素”成為“農戶要素”價值的表現形式,這樣對於“農戶要素”的爭奪就表現為“土地的集中與兼並”。至唐代後期,國家、地主、農戶的博弈結果打破了傳統的“立田製、抑兼並”的製度安排,轉而實施了“田製不立、不抑兼並”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