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3 唐後期國家土地政策變遷的經濟學分析:756~907年(2 / 3)

2.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原有的生產方式和社會關係的衝擊和瓦解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都有具體的表現

商品經濟對政治領域的影響集中表現為世族地主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關於庶族地主在隋唐的發展壯大,可以從兩方麵進行探討:一是政治因素,國家為強化中央集權所采取的削弱世族地主特權的改革措施,促進了庶族地主的壯大;二是經濟因素,由於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促成了階級分化及庶族地主的壯大發展。唐代對世族地主的抑製政策措施,在武則天執政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武則天執政前後的40餘年裏,通過科舉,選拔才能之士,入仕為官,打破過去權貴家族互相承襲的舊傳統。庶族地主的發展,是社會整體內諸因素互相聯係、互相作用,組合、交錯、運動的結果,而在這諸種社會因素的交錯運動中,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則起著主導作用。但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國家所采行的抑製世族地主、扶持庶族地主的措施對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起到重要作用。

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引發了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化。首先,農業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農民階級的分化。其次,農業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富商隊伍的形成。在農民同市場聯係日益密切的條件下,商品經濟較南北朝時期發展迅速,商人隊伍日益擴大,他們的社會地位也在發生變化。唐高宗後期,不少商人已入仕為官,玄宗以後,商人入仕人數猛增,而入仕途徑已與平民無異。中唐以後,在強大的經濟利益驅使下,許多官僚士大夫也兼營工商業。“四民”的職業鴻溝逐漸縮小,職業分野逐漸混淆,商人地位明顯提高,社會商品經濟觀念發生質的變化。

綜上所述,唐代土地政策經曆了一個由嚴格限製土地兼並,嚴格控製土地買賣,向“田製不立”、“不抑兼並”政策的轉變。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是這一政策轉變的根本動力。唐代土地政策轉變的過程,與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一脈相承。

4.3.3 唐代國家土地政策的變遷是政策結構從非均衡到均衡的過程

所謂土地政策結構,就是指土地政策體係的構成要素在時空上的排列組合的方式和相互作用的方式,是土地政策體係構成要素的組織形式和秩序。也就是說,土地政策各構成因素之間、土地政策與其他政策之間,相互製約,係統相關,層次分明,形成了不同的土地政策結構。唐前期的土地政策是沿襲北魏均田製的主要政策框架,其政策宗旨就是要做到耕地與人口的合理配置,即李安世所說的“力業相稱”。均田製的基本目是限製兼並,緩和日益緊張的階級矛盾,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卑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事實上,以均平占田、抑製兼並為政策宗旨的均田製的認真貫徹執行與唐前期農業經濟的繁榮直接相關。但是,中唐以後,隨著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並劇烈,對均田製的實施產生衝擊和瓦解。均田製原有的由國家控製土地和勞動力,直接配置資源的方式效率下降。國家財政麵臨危機,土地政策的結構失衡,並致使土地政策體係中各具體政策與均田製不協調,影響了土地政策的整體效應。擺在執政者麵前的重要問題就是調整土地政策的不均衡結構,使之趨於均衡;並與其他土地政策相適應,提高土地政策的整體功能。這實質上就是唐代土地政策結構從非均衡到均衡過程。

1.土地政策結構的均衡與協調十分重要,這關係到土地政策的作用與效率問題

一項政策安排的作用與效率極大地依賴於其他有關政策的存在。由於各項政策安排是彼此關聯的,因而不參照政策體係中其他相關的政策安排,就無法估價某個政策安排的效率。中唐以後,國家土地政策結構的失衡主要表現在:

首先,均田製中作為主要生產要素的土地與勞動力出現結構性的失衡,甚至相互矛盾,致使兩者配置的效率下降,土地政策結構失衡。均田製的政策安排強調土地與勞動力兩個要素的緊密結合,使資源達到合理配置,政策結構趨於均衡。唐前期的農業經濟繁榮也印證了在特定的曆史時期和政策環境條件下,均田製的政策安排是有效率的。中唐以後,隨著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日趨劇烈,土地與勞動力的要素結構失衡,均田製使土地與勞動力資源達到合理配置的政策效應逐漸消失。土地買賣的禁令屢被突破,土地兼並劇烈,國家授受土地受到限製,導致占田多寡懸殊,賦稅負擔嚴重不均。唐前期國家賦稅則是舍田畝按丁征派的,土地兼並日益劇烈,喪失土地的農民仍按丁征派租庸調,從而大大加重了無地或少地農民的賦稅負擔;而占田千畝萬畝的大地主也按丁征派租庸調,同時國家又對權貴官僚實行複除優免製,真正課役的重擔落在了一般農戶身上。農民不堪租庸調的重負紛紛逃亡,國家為保證賦稅有常,不得不屢次進行戶口檢括,如此往複導致原有政策安排的管理成本上升,效率下降。

其次,人口增殖過快,人地矛盾激化,突出表現為三種結構性比例失調共存,即人口總量與土地數量結構性比例失調,承擔絕大部分賦稅的農民與其占有土地數量不足的結構性比例失調,承擔少部分或不承擔國家賦稅的地主、權貴官僚與限外占田數量過多的結構性比例失調。中唐以後,均田製的政策安排效率明顯下降,需要一種新的政策安排取代低效率或無效率的政策安排。唐初實施均田製時,正值戰亂之後,人口銳減,荒閑土地較多,故有條件實行計口授田的均田製。但是,隨著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安定,加之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引導,人口迅速增加,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國戶數是380萬戶,而到天寶十三年(754年)時,便增至900多萬戶。 按照均田製法定的授田額計算,全國應授田總數達到1430萬頃。而這一數字遠遠超過了當時全國已有的耕地總麵積,結果是不論寬鄉狹鄉,普遍發生授田不足額的現象。貞觀十八年(644年)唐太宗幸靈口(今陝西臨潼縣境)村落逼側,“問其受田,丁三十畝。……(太宗)憂其不給,詔雍州錄尤少田者,給複,移寬鄉”。

隨著私有土地的擴大,唐後期土地合法買賣的交易大為增加,“農民賣舍貼田,以供王役”。盡管土地買賣要經過政府批準,“凡買賣,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買賣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與此同時土地的非法買賣與日俱增,造成兼並之風日盛,均田之製敗壞。麵對土地兼並之劇烈,人地矛盾的激化,政府在竭力維護均田製的同時,也不得不對土地政策的結構性失衡做出調整。

2.土地政策不是孤立的現象,除了與政策環境之間的密切聯係外,土地政策之間也存在著相互依存的共生關係,並通過這種關係的運動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