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2 唐前期國家土地政策形成機製分析:618~755年(3 / 3)

由於農業生產發展,社會安定,加之國家鼓勵生育的人口增殖政策,人口不斷增長。天寶十三載(公元754年)全國有9619254戶,人口有52880488人。

通過以上糧食增產、人口增殖可以窺見唐前期農業經濟確有長足發展,國家財力充足,國勢強盛,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自貞觀三年,關中熟,……商旅野次,無複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至豐稔,米鬥三四錢……此皆古昔未有也。”太宗貞觀四年,“是歲天下大稔,流散者鹹歸鄉裏,米鬥不過三、四錢,終歲斷死刑才三十九人。東至於海,南及五嶺,皆外戶不閉,行旅不齎糧,取給於道路焉。” 唐玄宗統治的開元年間是唐代農業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史載:“四方豐稔,百姓殷富”,“人情欣欣然”。“人家糧儲,皆及數月”,國家糧倉積滿,甚至“陳腐不可較量。” 唐代詩人杜甫在《憶昔》詩中寫道:“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凜俱豐實。九州道路無豺虎,遠行不勞吉日出。齊紈魯縞車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這些文獻資料和詩人的描寫雖有些誇張,但大體反映出了開元盛世的情景。

一項政策能否達到政策製定者所設定的目標或預期效果,不完全取決於政策製定者本身,因為經濟政策博弈的參與者之間的行為是互相作用、互相影響的。政策製定者可以通過事前承諾、建立信譽等努力達到自己的目標,而政策的承受者(或調節對象)也可以通過“學習”和“預期”來選擇自己的行動。政策效應實際上是經濟政策博弈各方理性決策與選擇的結果,它是一種博弈均衡。唐政府推行均田製在授田的同時,采取下列相應的配套政策與地主、農民進行利益博弈,發揮土地政策的效應,達到了博弈均衡。在唐前期推行均田製時,周期性地出台抑製兼並、檢括戶口的詔令,並以法律的形式維持租庸調稅率的穩定都是政府與地主、農民反複博弈,力求博弈均衡在政策上的體現。糧食產量及人口數量等衡量農業經濟發展狀況指標的持續好轉是唐前期土地分配政策實施效應的集中體現。

4.動態博弈——土地政策的穩定性、一致性及政策調整

政府的經濟政策是否具有穩定性、前後時期是否保持一致性,以及政策將如何調整等,都將引起其他當事人的不同反應,從而產生不同的政策效應。

北魏隋唐均田製的令文雖然各代有所變化,但配置土地資源的原則保持了穩定性,即國家按照農村勞動力的多寡強弱來配置土地資源,以發揮勞動力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以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原理解釋,均田製有效地實現了生產力三個要素,勞動者、生產資料、勞動對象的緊密結合。政府推行均田製的目的在北魏隋唐五個朝代是一致的,即通過均田方案扶持、保護自耕農,實現恢複發展農業生產、安定農民生活,增加國家賦稅收入的土地政策目標。均田製推行近三百年而不衰,正因為它起到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封建國家經濟的作用。

唐前期土地政策的形成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國家、地主、農戶等經濟主體利益博弈的過程。唐立國之初,麵臨諸多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問題。唐王朝麵對內憂外患的嚴峻現實,穩定政權,鞏固統治是其製度安排的首要目標。唐初統治集團內部的尖銳矛盾是危及政權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南北國土處於數以百計的武裝力量的分割占領之下,而北方的突厥正處於曆史上最強盛的時期。隋末社會大動蕩和隋王朝由極盛僅傳二世便土崩瓦解,使以“隋亡為鑒”成為唐初統治者製度安排不可回避的因素。在處理現實問題時,為了不再蹈隋煬帝的覆轍,唐政府能夠比較重視發展農業生產,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經過隋末的社會大動蕩和突厥的不斷南侵,戰亂之餘,唐初的社會經濟極度蕭條,自然災害頻繁,完全一片殘破景象。唐初,“均平占田,抑製兼並”的製度安排有效地解決了勞動者與土地緊密結合的問題,仍是唐前期國家解決土地問題的基本國策與理性選擇。

對國家而言,均田製的製度安排是由國家進行土地資源的直接配置,實現了土地政策的政治與經濟目標的均衡。唐初統治者通過穩定和擴大財政收入的稅基——農戶,並使之與土地緊密結合,既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又極大地調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獲取對政府的政治支持,使農業經濟得以迅速恢複、發展,造就了唐前期的經濟繁榮。

對於地主來說,均田製的製度安排,地主在得到國家授受的象征政治地位和具有潛在收益的土地的同時,地主的土地私有產權也獲得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施均田製並不是要完全放棄土地私有製,其目的隻是在於使土地私有製確立的運動在不致產生社會動蕩的過程中有序地運行。

隋末農民起義破壞了傳統農業經濟社會的發展,地主經濟實力有所下降,再加之改朝換代之後,其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都需要國家給予維護和確認。唐初武德均田令頒行不久,唐高祖又下《隋代公卿不預義軍者田宅並勿追收詔》,規定“隋代公卿以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預義軍者,所有宅田,並勿追收”。 就表達出國家欲與地主共享土地所有權的強烈願望。

對於農戶來說,戰爭使其財產殆盡,要麼成為流民背井離鄉,要麼成為地主的佃農。能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將是對農戶最大的利益驅動。武建國先生對均田製土地授受的方式研究中指出,均田製土地授受有兩種類型:一是簿籍授受、戶內通分的方式,都以人戶已經占有的土地為基礎,在戶籍上依田令的款式進行登記、調整而實現土地的授受,國家並不實際授予土地。這一政策舉措,既不觸動人戶原有的土地,又將其納入到國家均田製框架範圍內,以最小的製度變革成本,實施了國家授受土地,確保了國家對全國土地的控製。誠如馬端臨所指出的:“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製。”二是官田授受、對共給授的方式,它們都是通過國家直接授予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同時依田令登記於戶籍上而實現土地的授受。均田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的無地少地問題,滿足農民對土地資源的渴望,緩和了日益緊張的階級矛盾,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卑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國家為了保障均田製的實施,同時避免地主憑借土地爭奪稀缺農戶,導致國家稅源和兵源流失,那麼“抑製土地兼並”,“按人丁納稅”的租庸調製就是保證其製度安排的關鍵。均田製的製度安排,一方麵可以盡快恢複和培植起國家賴以生存的小農經濟,取得了地主階層對其政治上的支持;另一方麵通過抑製土地兼並,避免了稅源和兵源隨土地流轉而流失。唐前期均田製的全麵實施,出現了國家“安富”、地主“安順”、農民“安身”的局麵,其製度安排是有效的。

當政策製定者發現實際的政策效果與既定的目標不一致時,或當前的政策選擇在當初看來是最優的而現在看卻不是最優時,他就要進行政策的調整,從經濟政策調整的實際過程來看,它實際上是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從動態的角度來分析,政策是一個運動與發展過程。中唐以後,麵對商品經濟發展與庶族地主發展壯大的結果,均田製的推行已如強弩之末,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並劇烈。作為土地政策主體的唐代統治者麵對這一客觀現實環境,隻得無可奈何地被迫承認,但他們又極不情願地看到他們的利益在接受中一點點被吞噬,既定秩序在接受中慢慢被破壞……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唐代的土地政策的兩重性。一方麵,國家繼續推行抑製兼並、按等級均平占田的政策,竭力維護均田製度;另一方麵,麵對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私有製的衝擊,國家又不得不調整政策,放鬆對土地買賣的控製,不抑兼並的政策傾向初露端倪。唐代統治集團製定土地政策時總是麵臨兩難的選擇:要麼順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卻要危及自身根本利益;要麼無視社會的發展,頑固地因襲舊製,不求變通,維護其利益。唐代的統治者創造性地解決了這一難題。政府從土地政策的政治目標(政治支持最大化)與經濟目標(經濟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發展出發,以滿足財政需求,維護其統治的根本利益為目的,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現實,對整個土地政策體係做出了重大調整。在土地分配政策上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占田、抑製兼並的政策,最終使田製不立、不抑兼並成為土地分配政策的宗旨。在土地買賣政策上一改嚴禁土地買賣的政策,逐漸放鬆對土地買賣的限製,最終以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護土地的正常交易。在土地賦稅政策上改變租庸調以人丁作為征稅標準的難題,實行兩稅法以資產為征稅標準,既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又減少了政府管理土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