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兩稅法以前,唐王朝賦稅征收以實物為主,損耗較大;既增加實物賦稅的管理難度,又提高了稽征的費用。總體而言,租庸調製的政策運行效率較低。實施兩稅法,賦稅貨幣化後,既降低了賦稅征收成本,又減少了各級管理人員營私舞弊的機會。從政策角度彌補了實物賦稅的缺陷,使入庫稅收與納稅人實際支付之間的差額縮小。故雲:“唐德宗作兩稅以錢代輸,明英宗折金銀花而從銀充賦,皆古今農政中更製之大端也”。 數百年以來,賦稅征收實物在中國古代經濟是占主要地位的稅收形式,兩稅法規定定稅計錢,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為貨幣賦稅提供了必要條件。兩稅法改賦稅征實物為征錢,是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顯著發展的結果。 這一改革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曆史趨勢,同時又必然會反過來促進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以貨幣納稅,在楊炎提出兩稅法之前,隻在局部地區實行過。兩稅法把它推向全國,加速了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過程,擴大了貨幣稅作用的範圍。農民為了納稅,必須賣出他們的農產品,換回貨幣,自給自足的農村自然經濟必須和市場直接發生聯係,擴大商品生產的範圍。兩稅法雖然以錢定稅,但征收時,又往往不得不以錢折算,折實物交納,且因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種種時弊而遭到非議。但是,盡管兩稅法有這個局限,它將賦稅貨幣化的改革,對中國整個賦稅政策的發展趨勢所起的預示和引導,其方向是正確的,影響是深遠的。兩稅法變賦稅實物征收為貨幣征收,不僅提高了土地賦稅政策的運行效率,而且適應了唐後期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並為唐以後中國傳統社會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3.兩稅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國家征稅對經濟活動的幹擾,賦稅政策的明確性反映出唐後期土地賦稅政策的高效率
前輩學者對兩稅法統一稅目和簡化征管手續的意義較為認同。王亞南先生指出“唐代工商業的發展是前代無與倫比的,流通經濟活動範圍的加廣和深入,已經需要一種較為進步的稅製,為了配合兩稅製簡化的征收手續與程序,避免繁多項目與轉折所給予納稅人的困累,是值得稱許的”。金寶祥先生也認為兩稅法統一稅目之後,不許稅外別有科率,也確使國家賦稅的一部分由官僚豪富之家承擔,“借以減輕農民的負擔,這是兩稅法的進步意義”。 張澤鹹先生則進一步指出雖然兩稅法在實行一段時期後,因錢重物輕、久不定戶而產生攤派、一再加稅等流弊,但我們“同時也要看到統一的稅製總比名目萬端的胡亂征收為好”。談及兩稅法的前瞻性,很多學者將楊炎提出的兩稅法與18世紀末亞當·斯密首創的近代稅收原則比較,無非是證明中國提出的稅製原則比西方早一千多年。筆者認為,兩稅法統一稅目、簡化征管手續的政策舉措極大地提高了土地賦稅政策的整體運行效率更值得關注。
事實上,兩稅法統一稅目、簡化征管手續的措施不僅有利於矯正租庸調“科斂之名數百”以及“百姓旬輸月送無休息”之積弊,從賦稅政策效率層麵而言,也體現了合理稅製所必須具備的明確性。所謂明確性,指的是有關征稅時間、納稅手續、稅額或稅率之多少等,均須具備合理的透明度,使納稅人對征稅程序熟悉掌握。這就要求賦稅政策簡單通俗、規範易操作、透明易監督。兩稅法稅製的變革體現出高效率政策的特征。《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載:“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允,於是征斂多名,且無恒數。貪吏橫恣,因緣為奸,法令莫得檢製,庶不如告訴。……建中新令,並入兩稅,恒額既立,加益莫由……”,“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製,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杜佑從兩稅法實行前後的對比中,以社會現實狀況說明了兩稅法的優點,稱兩稅法確實是“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兩稅法將過去的一切征科色目和租、庸、調一起並入地、戶兩稅,不僅使稅目簡單統一,稅額的計算方法明確固定,其賦稅征收規律更易於民眾了解把握,增加了賦稅征收的透明度,可以防止狡黠之徒逃稅和官吏任意征稅的弊害。
兩稅法對納稅時間作了明確的規定:分夏秋兩季交納,“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這種納稅期限的安排,主要是為了適應中原和江淮等主要農業區一年兩收的作物周期,體現出政策與農業生產規律有效結合的特征。考慮到農作物的成熟早晚也會因耕地的地形、氣候不同而有所差異。兩稅法在納稅期限方麵也允許“各有不便者,三(正)之”,授權黜陟使“如當處土風不便,更立一限”,也就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對原定的六月和十一月的納稅期限做出修訂,另立期限。兩稅法對納稅時間規定既符合農業經濟活動規律,又體現出政策的高效性和靈活性。
3.3.4 兩稅法政策的變遷體現了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的稅製原則
賦稅政策公平要求國家征稅時,要使每個納稅人負擔的稅收與其經濟負擔能力相適應,也就是常說的量能課稅原則。這一原則具有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是同等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當負擔相同的稅收,即“橫向公平”;二是不同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當合理分配稅收負擔,即“縱向公平”。在具體貫徹中,從另一角度去考察,該原則體現出另一種公平標準,即對“物”的公平和對“人”的公平。前者理解為無論納稅人是誰,隻要生產同一種應稅產品,都必須繳納同種稅收,這主要體現在流轉稅的課征上;後者主要是指在對納稅人的收益所得課稅上,按負擔能力標準,體現“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賦稅政策的公平性還體現在普遍征稅的原則。基本含義有二:其一,對人征稅稅種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到轄權範圍內每一個納稅人和自然人,對物征稅應盡量觸及處於征稅環節內每一次物品交易,防止偷漏稅。其二,除了必不可少的免稅外,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減稅免稅。
兩稅法“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政策宗旨與具體措施是土地賦稅政策公平原則的實踐。
1.兩稅法征稅對象的變化體現了賦稅政策的橫向公平原則
兩稅法將過去的租庸調、戶稅、地稅及各項雜征合並在一起,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統一征收,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即不分主戶、客戶,沒有課戶和不課戶之別,所有的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征納兩稅。唐政府通過兩稅法將流亡的客戶的地位合法化,將其重新納入國家的掌控中,成為課稅的對象,使唐初以來因大量浮客的湧現而引起賦稅紊亂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緩解,納稅對象範圍的擴大,保證國家賦稅征收。
兩稅法規定民戶不分主客,一律按資產多寡課稅,顯然能防止尚未“土斷”者,也即是尚未被編入當地戶籍的客戶,逃避納稅的義務。兩稅法既不再以丁為本,而是不分主客,依資產多寡為課征標準,逃避“土斷”已無經濟價值。反而是“土斷”之後,生活趨於安定。客戶不再拒絕土斷,地方的戶籍管理難度有所下降,國家編戶穩定增加,國家賦稅也相對的更有保障。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橫向公平的稅製原則,有助於解決困擾唐政府的社會問題、經濟問題——逃戶問題。兩稅法的實施使逃戶或客戶變為在法律上有保障的正式編戶,從蔭庇於主戶名下的私屬變為能獨立生產,較有人身自由的農戶,這種變化所產生的影響,不僅使客戶的社會地位提高和享有更大的人身自由,而且對社會的安定和發展有重要作用。對此,侯外廬先生也給予積極評價:“……從均田農戶或從逃戶變為客戶,從直接隸屬的戶籍改變為獨立的‘見居’戶等,意味著農民人身自由的相對提高。” 客戶既從蔭庇戶轉為國家的正式編戶,人身自由相對提高,社會矛盾相對緩和,農民生產積極性加強,農業生產力也隨之提高。國家從豪強地主手中奪回這一部分戶口,成為新增的納稅戶,擴大了納稅麵,使民戶的賦稅負擔更為公平。
綜上所述,“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政策宗旨和政策實踐,不僅直觀地體現出兩稅法的公平原則,而且對安定民生,提高生產力,促進農業發展和增進國家賦稅收入等方麵產生了積極作用。無怪乎杜佑稱讚兩稅法使“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
2.兩稅法課稅標準的變化體現了賦稅政策的縱向公平原則
兩稅法課稅標準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廢除了唐代長期實行的以丁為本的征稅標準,改為資產多寡決定稅額,使兼並了大量土地的大地主分擔相應數額的賦稅,且規定無論是官僚、貴族、僧尼、道士等,再也不享有免稅的特權,而一律以“貧富為差”納稅,可說是大幅度改革了租庸調製下以丁身為本所產生的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弊病,在很大的程度上,從稅製運作機能方麵緩和了貧富不均的現象。誠如馬端臨所讚譽,兩稅法“以田定賦,以家之厚薄為科斂之輕重,雖非盛事而救時之策不容不然,未宜遽非也”。
在兩稅法“以資產為宗”的課稅原則下,已無須有丁男中男之別,人不分年齡大小,不分主戶客戶,一律以所擁有的土地和財產的多少分等納稅,“資產少有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從理論上說,計資而稅的兩稅政策,比按人丁平均攤派的租庸調製要合理得多,對大多數無地少產的老百姓更為公平。因此,兩稅法在課稅標準方麵的變革,可說是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一大進步。為了貫徹以貧富為差的課稅標準,朝廷曾經進行廣泛的全國性戶口清查,有占全部居民2/5的客戶被“按地收斂”。這些原是沒有負擔國家賦稅的浮寄戶,依“以貧富為差”的課稅準則,一律按清查時的居住地點,和當地的主戶同樣按資產多少向國家交納不等額的賦稅。在實行兩稅法後,這些附籍的客戶,包括在城市中被稱為“客戶”的小商販,都成為國家的兩稅戶。但對於那些沒有田地和資產,淪為佃農或雇農的大部分浮寄戶,原則上並不屬於兩稅戶。在兩稅法“以貧富為差”、“以資產為宗”的課稅標準下,他們是無須負擔兩稅的。
兩稅法以資產為宗的稅製公平原則,製約了貴族官僚占有奴婢的數量,客觀上體現出兩稅法的社會公平特征。唐前期實行的賦稅政策是以丁身為征稅的主要依據,按資產所征收的賦稅比例很小,奴婢的多寡與賦稅的多少無直接聯係。兩稅法實行後,隨即有了改變。明確規定征稅“以資產為宗”,取消了貴族官僚的免稅特權。《唐律疏議》明確規定了奴婢在法律上的財產屬性。這樣一來,貴族官僚或豪強地主便不得不對所占有的奴婢交納相應數額的賦稅,這對於那些擁有大量奴婢的貴族官僚或豪強地主來說,必須考慮奴婢數量的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中唐以後奴婢數量大為減少以及奴婢放良的現象相對增多,與占有奴婢必須繳納相應的賦稅顯然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曆代學者對以納稅人確實資產的多寡和實際負擔能力來決定其納稅數額的征稅標準給予很高的評價。馬端臨指出,和“曆代口賦,皆視丁中為厚薄”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的情況相比之下,“今兩稅之法,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尤為得當”,他強調楊炎“變法而人安之,則以其隨順人情,故視貧富以製賦也。”
3.兩稅法課稅範圍的變化體現了賦稅政策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則
兩稅法規定行商者與居人同樣課稅,體現出賦稅負擔的普及化、公平化。要求“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也具有和上述相同的意義。在租庸調製下,那些行蹤不定,來往經商而未落籍的商賈,沒有稅役的負擔,兩稅法實行後,彌補了稅製上的這一漏洞。唐代的商業發達,行商者為數當然不少,將他們納入課稅對象,國家稅收必然大為增加。當然,這也是租稅負擔普及化與公平化政策的貫徹。趙靖先生認為兩稅法對行商者征稅,實時是把公平原則也貫徹於商稅。兩稅法對行商者征稅正是商品經濟發展在財政製度和賦稅政策中一種明顯的反映。
賦稅減免的範圍縮小,賦稅負擔不均的程度有所緩解,體現出賦稅政策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則。除“其鰥寡孤獨不支濟有,準製放免”,或遭天災兵禍,或適逢天子登基及其他慶典,皇帝常頒布詔製特赦放免兩稅外。規定浮人客戶和不定居的商賈必須納稅,就連免課租庸調的皇親貴戚和各級官吏等不課戶以及寺院僧尼,也一律要負擔兩稅,隻有鰥寡孤獨、貧病無依者,才能豁免繳稅。賦稅減免範圍的縮小,不可否認有緩解國家財政危機的動機,但也反映了李唐王朝要實踐新稅法以貧富為差,資產為宗的政策宗旨,貫徹以資計稅的賦稅公平原則的具體實踐。
3.3.5 兩稅法政策的政治目標與經濟目標的均衡
本書試圖繼承自科斯和諾思以來將新古典均衡分析與製度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均衡分析不僅是一個十分精巧與完美的分析方法,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一種經濟哲學觀。尤其是在將均衡概念拓展到更為廣義的非瓦爾拉均衡後,這種更深層次的內涵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經濟所達到的均衡就不僅僅意味著經濟變量的邊際均等,而且意味著人們經濟行為的均勢,隻要行為達到均勢,即誰都無法單獨改變現狀,或單獨行動會使其收益受損時,即便變量在邊際上不相等,也意味著經濟達到了均衡狀態。在探尋唐代土地賦稅政策的變遷過程時,這種拓展了的均衡概念就有了更為廣闊的用途。實際上,現實世界中的政策均衡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政策主體從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相互進行談判和博弈而走向力量均勢的過程,這種均衡點或許是經濟資源尚未達到最優配置的這一點,但卻是可能達到的現實最優。
唐王朝推行兩稅法解決了政府嚴重的財政危機,藉以緩和社會矛盾而鞏固其日漸衰弱的統治基礎。事實上,兩稅法的實行,不僅有效地實現了土地賦稅政策的經濟目標,並使經濟目標的效率與公平原則達到均衡;而且,隨著兩稅法的實施,地方豪強的經濟財權受到製約,削弱地方政府的經濟勢力,達到了強化中央集權的政治目標,對唐後期的政治軍事格局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兩稅法是唐朝統治者強化中央集權和鞏固其統治基礎的重要的經濟手段,通過兩稅法的實行,把大量蔭附於豪強世族門下的佃農和浮客重新編入國家戶籍,直接向政府納稅,在很大的程度上改變朝廷與豪強世族爭奪勞力與納稅戶的力量對比。實行兩稅法後中央政府在與豪強世族爭奪納稅戶上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政府所管轄的戶數增加了,稅收也隨之激增。建中元年(780年),德宗派黜徙使往諸道按比戶口,按地收斂,結果搜括出隱戶約計一百三十餘萬。兩稅法的實施暫時緩解了財政上的困難,中央政府也因此有了一定的財力來維持其統治機構和龐大的軍事費用;而與此相應的是,地方豪強世族的經濟勢力逐漸被削弱和分化。兩稅法對強化唐朝中央集權所產生的積極影響還反映在實行新稅法後,中央政府削弱了地方政府和州刺史在安史之亂中得以膨脹的財政自治權,並建立起中央與地方分割賦稅權益的新體製,確保了中央政府的賦稅來源,加強了對地方經濟的控製。
從唐初到安史之亂發生前,唐朝的財政稅收都歸中央政府統一掌管的。中央政府嚴密控製地力財政的情形在安史之亂後,隨著政局的改變而有了變化。安史之亂起,朝廷授予各節度使在轄區內招募、調動軍馬的軍權和征收、支用賦稅以解決經費的財權。此外,還授予他們“自辟署吏”的置官權。八年的戰亂,使朝廷元氣大傷,反之,地方節度使的軍力與財力卻日益壯大雄厚,而對於安史降將在河北的軍事力量,朝廷也無力徹底鏟除,隻好任命他們為河北三鎮的節度使。這些節度使,憑著雄厚的實力,專橫跋扈,造成“戶版不籍於天府,稅賦不入於朝廷”的局麵。這一來,使原本已遭遇財政困難的中央政府的財源更為大大縮減,使李唐王朝麵對更嚴峻的財政危機。故當安史之亂基本上平息後,唐朝廷使屢屢下詔,采取各項措施限製和削弱藩鎮財政,收回地方政府的製稅權。但是,肅、代二朝,許多藩鎮仍然自擅有餘,經濟勢力強大,而中央政府仍然無法擺脫入不敷出的財政窘狀,中央無力過問。建中元年(780年)實施兩稅法以賦稅政策作為手段解決了中央集權弱化的問題。通過兩稅法的實行,將各種稅目並入兩稅,以兩稅名義征收,納入到中央政府的賦稅收入範圍之內。兩稅法的實施,不但整頓了安史之亂以來混亂失控的賦稅體製,同時還從法律上收回在安史之亂中下移的製稅權,從財政上打擊藩鎮的政治和軍事力量,強化中央集權。由此可見,兩稅法的實行,決非經濟意義上的賦稅改革,它還具有強烈的“抑藩振朝” 的政治意義。
兩稅法的實行,在財政上整頓了混亂的賦稅體製,重新建立新的國家預算體係,在保證中央賦稅收入,限製地方財政的前提之下,收到了削弱地方割據勢力,相對鞏固中央集權的政治效果。可以說,兩稅法的政策舉措有效地實現了土地賦稅政策的政治目標。唐王朝與藩鎮的政治和軍事的角逐中,兩稅法作為財政經濟手段,強化了中央集權,削弱了藩鎮的經濟實力,繼而改變了中央與藩鎮的政治、軍事力量對比。讓人們充分領略到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深刻內涵。
兩稅法改對人征稅為對財產征稅,廢止特權階級豁免征稅的特權,規定不論主戶、客戶或商人,一律按資產多寡交納兩稅。這些政策變革都在一定的程度上緩和了過去在租庸調製下因賦稅負擔不均所引起的經濟和社會問題,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減輕,激發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擴大了政府的納稅麵,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兩稅法對納稅的時間、手續、稅目和稅額的計算都有更明確的規定,既方便稅戶,也限製了官吏的苛剝,同樣有助於人民生活的安定和減少人民與官府之間的矛盾,使唐朝政權得以穩定。從這個意義上理解,以兩稅法為主體的唐後期的土地賦稅政策不僅有效地實現了賦稅政策的經濟目標,使經濟目標中的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達到均衡,而且有效的實現了賦稅政策的政治目標——社會趨於穩定,政治支持度提高。從理論上說,社會民生的安定必能促進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工商業也會隨之發達起來,再加上兩稅法規定以錢計稅和折錢納稅,這就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也為貨幣經濟的興起奠下基礎。
綜上所述,兩稅法的政策效應,不僅在於它的各項稅製皆包含了現代賦稅製度所強調的公平、合理、確實、便利和普及等原則,更重要的是在於它的各項稅製對改革均田製隳壞後仍然實行有名無實的租庸調製所造成的財政積弊和動蕩不安的社會民生所起的積極作用,以及對唐後期商品經濟的發展所產生的推動力。
第4章 唐代國家土地政策變遷的經濟學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