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政策都隻是特定社會階段的產物,它具有曆史屬性,有其自身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隨著政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的改變,政策也會隨之改變。變遷更為頻繁是政策有別於製度的一大特點,因為相對於製度整體而言,政策隻是某一製度在一個特定發展階段中發揮作用的具體方式,製度長期起作用,而政策可以在短期內見成效。就單項政策來看,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它或者被全部拋棄而代之以新的政策,或者被局部修改以更符合實際;而就一個政策體係來說,它的變遷會更為複雜。唐代土地政策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攬括了土地資源的配置利用、土地買賣和土地賦稅政策等諸多方麵,因此土地政策的變遷並非一個簡單的過程。土地政策的經濟學分析,就是從理論上弄清包括內涵和誘因在內的土地政策變遷的一般規律。
4.1.1 土地政策變遷的內涵
土地政策的變遷就是要順應客觀條件的變化,朝著更貼近現實、更好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更有利於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方向演進。關於土地政策變遷的內涵,可以歸納如下:
1.土地政策是個動態的過程
沒有永恒不變的土地政策,時效性是土地政策的一個基本屬性,任何土地政策都隻是作為過程而出現,它是某項土地製度階段性目標的實現保障。一個理性的政策決策者是希望通過對政策的逐步改變來更好地達到自己預期的土地製度建設目的,這個變遷的過程不是越激烈越好,而是要緊貼時代的變化,科學地循序漸進地對政策進行調整。
2.土地政策的變遷軌跡
土地政策的變遷可以有多種方式,而且單項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政策體係(也叫集合的土地政策)也會有不同的變遷軌跡。
(1)單項土地政策的變遷軌跡。
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其最有可能的兩種結局是完全被中止或者被修訂。前者適用於因為經濟體製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往往伴隨著土地製度的大轉變,此時政策存在的環境與其剛出台時的環境相去甚遠,隻有對新的環境進行認真分析,明確土地政策的新目標,然後通過科學程序製定出新的土地政策,才能夠適應新形勢。後者則是廣泛存在的現象,政策麵臨的客觀條件也是千變萬化的。政策相對於製度而言更具短期效應,它能在維護和鞏固土地製度的框架下更靈活地被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土地政策製定者根據新的條件來增加已出台政策中沒有涉及的方麵,刪減不合時宜的內容,使得土地政策被不斷地修訂、完善。
(2)土地政策體係的變遷軌跡。
政策體係的變遷很複雜,主要體現為各單項政策如何更好地結合。土地政策作為一個體係的變遷就應該朝著結構優化和互利互補的方向演進。這種變遷過程相對單項政策而言更複雜。需要決策主體在如何高效率、可持續的利用土地這個框架下取得共識,通過調整或者修訂政策結構,克服政策之間的矛盾,使政策體係達到均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