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均田製遭到破壞以後,由於封建國家對土地買賣的限製與土地分配政策的廢除,較為完全自由的土地產權得以確立。正惟如此,唐後期至明中葉這一時期土地市場發展迅猛,土地買賣範圍與規模不斷擴大,地權交易亦始見發展之勢。
4.土地所有製結構發生變化,土地私有化進程加速
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均田製下土地買賣始終存在並有所發展,對均田製政策框架本身造成極大的衝擊和瓦解。政府用於授田的土地日益枯竭,農民授田越來越不足,但並非完全是國家無田可授。均田製至唐玄宗天寶時走到了盡頭,徹底崩潰的根本原因是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土地買賣盛行,國有土地急劇向私有土地轉化。正如武建國先生所指出:“庶族地主收買土地又收容逃戶,變國田為私田,變國佃為私佃,改變了均田製下的土地占有形態,使均田製的繼續推行失去了現實基礎和經濟條件。”地主大土地所有製在安史之亂後特別是兩稅法實行後迅速發展並占據主導地位,從私人田莊和寺院田莊數量增多、規模擴大的史料分析可說明唐後期土地所有製結構的重大變化。私人田莊包括官僚地主、庶族地主及一般百姓的田莊。至於中唐以後,私人田莊較玄宗時期數量更多、規模更大。如元載的田莊僅在長安城南,就“膏腴別墅,連疆接畛,凡數十所”。又如相國韋宙,江陵府東別業,“良田美產,最號膏腴,積稻如坻,皆為滯穗”。“江陵莊積穀,尚有七千堆”。唐中後期的寺院都擁有數量不等的田莊。大曆時,王縉上奏:“凡京畿之豐田美利,多歸於寺觀。”會昌時,穎川郡《重修大像寺記》載,此寺開成年間,“管莊大小共七所”唐武宗滅佛時,沒收寺院“膏腴上田數千頃”。
唐前期土地占有以國有製為主,唐中後期的土地占有形態以地主大土地所有製為主,唐代土地的占有形態與性質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其原因還是土地買賣的發展所造成的。對於這個問題前輩學者多有論著, 但考慮到論文的完整性,隻簡單略作交代。唐代前期實行的均田製是一種國有土地占統治地位的土地占有形態。從土地所有製的性質來看,這種土地占有形態中雖然包含著土地私有的成分,雖不是純粹的國有土地性質,但是以國有土地為主。國有土地的組成部分主要是廣大農民所受的口分田(在均田製政策框架下占國家授予農民土地80%的口分田),由政府控製和支配的公廨田、官吏的職分田、借請田、籍沒田,此外還有國家的屯田、營田和牧場等仍完全是屬於國有性質的。
地主大土地所有製與均田製完全相反,它是一種以私有製為主的土地占有形態。在地主大土地所有製下,私人田莊是土地占有形態的主體,這種土地是完全私有性質的,田莊的土地所有權掌握在莊園主的手裏,而不在於國家。唐中後期,除了皇莊、私人田莊和寺院田莊及個體小私有土地皆為私有性質外,其餘的國有土地如公廨田、職分田、牧場荒地和屯田等,在土地買賣的大潮的衝擊下也逐漸向私有製轉化。總之,從國有性質變為私有性質,是唐代土地占有形態和土地性質的一個重大變化,引起這一變化的原因之一就是土地買賣深入發展。
3.2.4 唐代土地買賣政策變遷對土地製度演進的影響
唐代的土地買賣不僅始終存在,而且迅速發展,對唐代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等各個方麵都產生著作用和影響。均田製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製度,唐後期“不抑兼並、田製不立”成為土地製度的主導思想。唐代土地製度的演進,土地買賣政策的變遷是重要誘因之一。
1.土地買賣政策的變遷對國有土地的相對穩定性形成巨大衝擊,加速了土地製度演進
從北魏到唐前期,均田製能夠長期存在和實行,主要以國有土地作為基礎,均田製下雖有私有土地的存在,但土地國有仍占主導地位,其他成分的土地所有製隻是補充。國有土地是唐前期繼續實行均田製的保證。故元人馬端臨指出:“則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必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中唐以前,國有土地卻始終掌握在封建政府手中,處於相對穩固的狀態中,不易流離到政府控製之外。雖然均田製下的國有土地存在還受的變化,但這種變化與土地買賣中土地轉移的變化是完全不同的,處於買賣中的土地變化是所有權的變動,均田製下的土地還受不能反映均田製下土地所有權的變動,隻是政府對所擁有的土地資源進行使用權的配置。均田製的基礎及國有性質在土地買賣的發展之下是難以為繼的。唐代均田製度安排框架下是允許部分土地可以買賣。如前文所述,中唐以後,土地買賣的限製大為放寬,國有土地通過土地買賣渠道變為私有土地的禁限屢被突破。這樣一來,均田製下國有土地越來越少,私有土地越來越多。國有土地一旦私有化,在買賣流通渠道中的流轉加速,土地占有形態的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地主大土地所有製占據主導,土地製度由“抑製兼並”到“不抑兼並”的演進也就成為必然。
2.土地買賣政策的變遷使小農與原有的土地分離,勞動力資源遊離於均田製框架之外,以均田製度安排下國家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完全喪失
在均田製下,農民受田不足始終存在,如貞觀年間雍州靈口一帶有的農民實受田隻是應受田(一頃)的30%。到開元時期,這一現象更為突出,特別是京畿地區,因“民戶殷繁,計丁給田,尚猶不足”。而政府實施租庸調為主體的賦稅政策則是以理論授田作為征稅標準即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的標準製定的,土地分配政策與土地賦稅政策的矛盾,賦稅負擔嚴重不均,使均田製下的農民生活難以維持。均田戶除承擔日益加重租調以外還有繁重的徭役。如貞觀十一年(637年),“供官徭役,道路相繼,兄去弟還,首尾不絕。遠者往來五六千裏,春夏秋冬,略無休時”。貞觀十三年(639年),魏征講到:“頃年以來,疲於徭役,關中之人,勞弊尤甚。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輩,上番多別驅使;和市之物,不絕於鄉閭;遞送之夫,相繼於道路。”甚至邊遠的河西農民,也因戰爭“飛芻挽粟,十室九空,數郡蕭然,五年不複”。 唐高宗時,裴守真在上疏中指出:“一夫之耕,才兼數口;一婦之織,不贍一家。賦調所資,軍國之急,煩徭細役,並出其中。黠吏因公以貪求,豪強持私而逼掠,以此取濟,民無以堪。”至於武則天和唐中宗統治時期,廣大農民的負擔更是不減且增。特別是唐玄宗即位之後,租庸調之外的賦役,如變造之法、租庸腳士、浸漬折估,應有盡有。正如唐人杜佑所描繪:“錢穀之司,唯務割剝,名目萬端,府藏雖富,閭閻困矣。”在這種情況下,廣大農民承受不了過重的賦役,要麼冒著國家懲治的風險逃亡成為流民;要麼出售原來耕種的土地以完租、代役。農民在生活所逼下出賣土地除合法的賣地以外,大部分是非法的售賣,唐高宗永徽年間下令禁止買賣口分、永業田就是針對這種情況製定的政策。高宗以後對農民出賣土地已無法禁止,唐玄宗時,更是不可收拾。通過土地買賣,均田製下的農民與國家授受的土地分離,或為流民,或依附於豪強地主。土地買賣使均田製的兩個支撐——授田與限田崩塌,勞動力遊離於均田製框架之外,均田製強調的勞動力與土地緊密結合的國家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完全喪失實施的基礎。
3.土地買賣政策的變遷使土地兼並劇烈,不抑兼並成國家土地製度演進的方向
唐代隨著均田戶破產“剔屋賣田”,地主兼並土地日益激烈。從唐高宗時期開始,“豪富兼並,貧者失業”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迫使封建政府不得不屢屢下令禁止,但無濟於事。唐玄宗時期,兼並之風更加盛行,開元二十三年(735年),“貧人失業,豪富兼並”。 天寶十一載(752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恣行吞並,莫懼章程”。官僚地主和世族豪強不僅通過買賣渠道兼並破產農民的土地,而且還利用其他手段吞並國有土地。從天寶十一年下禁止王公百官兼並公私土地的詔令,可以清楚地看到王公百官除“用錢買得”私人土地以外,還通過勳蔭多占有土地或者無勳卻假冒占有土地;通過請射荒田占有土地;通過置牧占有土地或無馬而占有土地。封建政府企圖下詔禁止和限製這些兼並公私土地的行為,但卻軟弱無力,毫無作用,這隻能當時說明土地兼並的嚴重狀況。土地買賣促使土地兼並的激烈,土地兼並的激烈又使土地權趨於集中,於是地主大土地所有者普遍出現。如唐肅宗時汾陽王郭子儀在郿縣有地百餘裏,平原君顏真卿在鄭州有地百餘裏。唐代宗時,杜甫在成都有地百頃。唐懿宗時,嚴郜在長葛縣有良田萬頃,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通過土地買賣,原來一家一戶的土地不僅集中到官僚地主和世族豪強手中,而且還有許多集中到佛教寺院裏麵。如《唐昭成寺僧朗穀果園莊地畝幢》 所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錄隻是昭成寺兼並土地的大致過程,兼並的數額大約1003畝。綜上所述,唐代國家土地製度由抑製兼並到不抑兼並的演進,關鍵和要害就在於土地買賣的存在與發展,即以限製土地交易的土地買賣政策屢被突破是唐代土地製度根本性變化的根源。關於這一點,宋人葉適明確地指出了唐代土地占有形態的變化就在於唐代政府在均田製下“令自賣其所分田”,使“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壞”並強調:“要知田製所以壞,乃是唐世使民得自賣其田始。”
3.3.1 概述
唐初,在以丁身為征稅對象的租庸調製,曆經高祖、太宗兩代的整頓,到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前後共130多年一直使用。唐前期,以租庸調為基本框架的土地賦稅政策與土地分配政策相適應,符合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因而出現了唐前期社會經濟空前繁榮的景象。到了唐代中期,隨著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並劇烈,土地私有化進程加速,特別是地主大土地所有製主導地位的確立,均田製遭到破壞,租庸調法亦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唐王朝不得不對賦稅政策進行調整。唐中葉以後,由於土地兼並勢力的發展,致使均田製度逐漸破壞,國家掌握的編戶大量流入私門。故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製無法正常進行,封建國家的農業稅收顯著減少。安史之亂以後,唐王朝為了解決財政危機,不得不適應新形勢,將按土地和財產計征的地稅和戶稅征收標準不斷提高。代宗大曆年間,地稅和戶稅開始成為唐代稅收的重要來源,而租庸調的征收則漸次退居次要地位。在此基礎上,唐德宗於建中元年(780年)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正式廢止租庸調製,在全國推行兩稅法。這一新稅製包括“田畝之稅”和“居人之稅”,而“居人之稅”是以每戶財產多少所定戶等征收的。故兩稅法主要按土地財產納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兩稅法取代租庸調製,是中國封建社會稅製的一次重大變革,它改變了主要按人丁戶口計征的辦法,而以土地財產多少征稅,使賦稅負擔相對合理,適應了唐代後期地主大土地占有製充分發展和佃農大量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勢。
兩稅法的各項基本稅製和租庸調有很多本質的差異。租庸調采用“量入為出”的傳統方法,兩稅法改以“量出製入”的預算前提。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法在均田製的基礎下以丁為本的原則,確立了以資產為宗,以地稅和戶稅為主體的賦稅政策框架。租庸調製對課人丁統一征收定額稅,而兩稅法則以貧富之別和負擔能力之差征稅,屬於一種比例稅,並一改租庸調法以主戶為納稅的舊製,規定不分主、客戶,包括不定居的商賈,一律以現居地為依據納稅。在租庸調製下,課戶與不課戶比例嚴重失調;兩稅法縮小免稅範圍隻允許“其鰥寡孤獨不支濟者”免稅,其他人一律照資產多少和戶等級別納稅。租庸調以實物納稅為主,兩稅法改行“定稅計錢,折錢納物”的變通方法。在租庸調製下,朝廷先規定全國一律的田租定額,各地方政府再按統一的稅額征收。但兩稅法的稅額與稅率卻隨地攤派,不再有全國統一的規定。租庸調的繳稅時間不一,還有地稅、戶稅和其他的力役雜稅,終年催收不止。兩稅法實行後,把租庸調和各色雜役征科,悉並為一,分為夏、秋兩季征收,統一了繳稅的時間。在稅收的分配上,兩稅法劃定了“支留合送”、“兩稅三分”的方案,把稅收分為留州、送使、上供三個份額,並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則,嚴格核定州、使兩級的分配額。這和租庸調製下全國稅收皆歸朝廷所有,再由中央政府調撥給地方州府的方式大相徑庭。以上所論關於租庸調製與兩稅法的區別及兩稅法的進步性,都是前輩學者研究成果的概括。
兩稅法能取代租庸調成為一代之賦稅經製,並為唐以後曆代王朝所承襲,它不僅包含豐富和廣泛的內涵與外延,具有改革和進步的意義,還對中唐以後的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經濟等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兩稅法的形成過程及原因前人已作總結,考慮到篇幅的限製,此處不再贅述。本節在前輩史學研究者對兩稅法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土地賦稅政策的效應,運用相關史料就兩稅法的效率性與公平性展開討論,分析兩稅法政策所體現的政治目標與經濟目標的均衡。
3.3.2 效率與公平
一般而言,自人類社會有史以來,在各種製度安排和政策安排中,效率與公平一直是一對矛盾,公平與效率是人類不懈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但是,在對這兩大價值目標追求的同時,如何合理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卻成了困擾經濟政策的重大難題。
1.公平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公平概念最初是同人們的勞動實踐及其公平分配聯係在一起的。在古埃及文字中,公平一詞最初是用一根半尺長的木杆來表示,而這正是丈量土地的標準尺度在原始文字中的形象反映。在希臘古文字中,公平也是用一根直線來表示的。而在中國古代,公平一詞最初體現著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對平等權利的道德訴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婦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從公平概念的曆史演變脈絡中,可以分為政治公平、經濟公平、倫理公平等諸多層麵,公平的本質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麵:
第一,公平反映的是人們之間的利益相互關係。公平是一個社會性概念,產生於人類的社會實踐活動中,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所形成一定的社會關係,而這種社會關係的存在就必然會出現利益關係的一致與衝突。
第二,公平體現了人對社會的意義與價值關懷。公平既是人際間各種相互利益關係、價值關係的一種反映,又超出了這種關係。它本身就是一種價值,是蘊涵了意義關懷和價值關懷的更高價值。對此,奧肯有一個簡明扼要的論述:“即使完全撇開對於收入平等和效率的作用,機會均等本身也是一種價值。” 羅爾斯也指出:“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一樣。”
2.效率的內涵與外延
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就是經濟效率,薩繆爾森認為對經濟學來說,效率“也許是惟一的中心問題” 經濟效率(economicef-ficiency)也稱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它指的是現有生產資源與它們所提供的人類滿足之間的對比程度。對經濟效率明確提出並加以詳細界說的是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帕累托。薩繆爾森對帕累托效率的解釋是:“在一個經濟的資源和技術為既定的條件下,如果該經濟組織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種商品組合,那麼,這個經濟就是有效率的。更確切地說:當不可能通過重新組織生產使每一個人——窮人、富人、小麥生產者和鞋子生產者等等的情況變為更好,配置就是有效率的。因此,在實現了效率的情況下,隻有減少另一個人的效用才能增加一個人的效用。”
3.3.3 兩稅法提高了土地賦稅政策的宏觀和微觀運行效率
土地賦稅政策的效率集中體現在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麵。在宏觀方麵表現為土地賦稅政策能否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保證社會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在微觀方麵表現為賦稅政策能否保護納稅人的積極性,保證各個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消費中做出正常的決策。所以,土地賦稅政策的具體措施要努力優化賦稅政策結構,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征稅對產業活動的法外負擔。為此,賦稅政策要合法確實,征稅全過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稅製要便利,征稅手續要從簡,納稅時間、地點應方便;征收費用要節約,機構要精簡;適當選擇稅種,盡量使入庫稅收與納稅人實際支付之間的差額縮小。
1.以兩稅法為主體框架的土地賦稅政策有效地化解了唐王朝的財政危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賦稅政策效率激增
兩稅法實行後初期的確給唐王朝的財政收入帶來了顯著的效果,達到其改善財政狀況的預期目標。兩稅法的政策效應首先表現在戶數的增長方麵。建中元年(780年),也即是開始頒行兩稅法的一年,比逃戶大量湧現的大曆(766~779年)時的戶口數,激增了接近兩倍之多,戶數達到380萬餘戶。可見兩稅法施行後,唐王朝政府所掌握的納稅戶開始回升。
戶口數量大幅度回升,唐朝政府的稅收也隨著激增。未推行兩稅法的大曆末年,劉晏主持理財工作後,緩解了唐王朝的財政危機,“通天下之財,而計其所入,總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過半”。 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是歲……賦入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鹽利不在此限”。鹽稅不計算在內的一千三百餘萬貫,若扣除鹽稅後計算,政府的賦稅在短短一年之內,足足激增了一倍有餘。《唐會要》、《冊府元龜》、《通典》等史籍的統計也證實上述結論。從這些史料記載來看,兩稅法實行後,賦稅收入雖不及天寶全盛時期,但比安史之亂後與兩稅法實行前的賦稅收入要多得多。兩稅法的實行,唐朝中央財政實力明顯加強。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賦稅政策效率激增是通過兩稅法貫徹“以見居為簿”和“依貧富為差”的政策宗旨,解決了租庸調製的結構矛盾,從隱匿的土地和蔭庇的人戶上取得的,並非是政府提高稅率或增收新稅目,加重對人民的賦稅負擔取得的。
2.賦稅貨幣化降低了賦稅征收成本,提高了政策運行效率,順應並促進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