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對土地賦稅政策的影響
武德七年所製定的租庸調法,是唐代前期占主導地位的賦稅政策,其餘的地稅和戶稅皆是其附屬。而且百餘年間一直貫徹執行,至唐玄宗時仍然實行這一製度。租庸調製從天寶末年開始逐漸遭受破壞,至建中元年正式被廢除,自此唐代的賦稅政策由租庸調製改行兩稅法。
唐代賦稅政策之所以會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主要是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造成的。因為租庸調製是建立在均田製之上的,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使均田製走向崩潰,租庸調製也隨之而破壞。與此同時,地主大土地所有製日益形成並確立,與這一土地占有形態相適應的兩稅法相繼代替了租庸調製。簡言之,唐代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使土地占有形態發生變化,土地占有形態的變化使建立其上的賦稅政策也發生了變化。
唐前期的租庸調是否建立在均田製之上?唐代陸贄講到租的來源是均田,調的來源是桑田和麻田,庸的來源是輸庸停防,租庸調無一不是建立在均田製之上的。陸贄最後得出這樣的結論:“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 此言,對租庸調製和均田製的關係作了概括性的總結。元人馬端臨也認為租庸調法是建立在均田製之上的。“……然必欲複租庸調之法,必先複口分世業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貧富等而後可,若不能均田,則兩稅乃不可易之法。”他強調要恢複租庸調法,就必須首先恢複均田製,否則租庸調是絕對恢複不了的。史學界曾在20世紀50~60年代對這一問題展開過激烈的討論,討論的結果是大多數學者都認為租庸調是建立在均田製之上的,二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如韓國磐先生指出:“租庸調法是建基於均田製之上的,所以隨著均田製的破壞而破壞。”又強調:“不管從理論指導方麵抑或從曆史事實方麵,均田製在唐朝固然實施得很不徹底,但確實施行過,而租庸調不管從曆史發展抑或從唐朝來看都是建基於均田製之上”。 這一觀點無疑是正確的。
關於均田製與租庸調之間的關係,前輩學者論著甚多,限於篇幅,在正文中不再過多討論。土地兼並日益劇烈促使以均田製為主體的土地分配政策發生根本性變化,必然會影響以租庸調製為主體的土地賦稅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唐代的土地買賣發展對唐前期以租庸調為主體的土地賦稅政策的重大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麵的影響。
(1)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給實施租庸調製的關鍵——戶籍管理造成困難,形成“丁口轉死,非舊名矣” 的稅製弊端。
唐代前期,不論實行均田製還是實行租庸調製,都是以國家的編戶為基礎的。唐代前期從武德四年(621年)起不斷地括檢天下戶口,就是為了保證實行租庸調的前提。唐代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視戶口問題,關鍵在於租庸調的征收是以人丁為本的,均田製的推行是按人丁受田的。除此,國家編戶在繳納租庸調時還有課戶與不課戶、課口與不課口之別,核實戶口是難以推行這種土地製度和賦稅政策的。因此,在實行租庸調製期間,國家對戶口極度重視。《唐會要》卷85《籍賬》雲:“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賬,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省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並出當戶內口,戶別一錢。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於舊戶後,以資編附。”由此可知在推行租庸調時期,唐代政府對戶口重視的程度。這是因為隻要戶口一混亂,均田製和建立在其上的租庸調製全都無法實行了。然而,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正好使封建國家的戶口日益趨向混亂。因為在土地買賣中,許多均田農民為了暫時的生存賣掉了自己的土地,隻好離鄉背井,四處流亡。因此,唐代的流民從武則天時期就大規模出現。如《唐會要》卷八五《逃戶》記載武後證聖年間,“天下之人,流散非一”。當時的宰相狄仁傑在奏疏中指出:“蜀漢逃亡,……人不複業。” 到武則天統治後期,“天下戶口,亡逃過半”。唐中宗即位後,由於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對流民逃戶聽之任之,所以到唐玄宗即位時,隨著土地買賣的加劇,逃戶和流客更甚於前。唐代戶口的流亡轉死,戶籍混亂,使人丁為本,“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的租庸調製再也無法實行了,不能不隨著土地兼並日益劇烈遭到破壞,被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所取代。關於這一點,不僅唐人杜佑明確指出丁口轉死是租庸調製破壞的原因之一,元代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三《田賦三》雲:“所謂租庸調者,皆此受田一頃之人所出也。中葉以後,法製墮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官授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庸調者,多無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與豪富兼並者一例出賦乎!”這一段論述,不僅再次肯定了戶口流亡,版籍空虛致使租庸調製無法實行,又進而指出了戶口流亡,版籍空虛的最終原因在於土地的買賣。
(2)不抑兼並製度安排下,土地兼並日益劇烈給均田製實施的關鍵——土地還受造成困難,形成“田畝轉移,非舊額矣” 的稅製弊端。
在均田製下,土地占有形態是固定不變的,不僅國家掌握的土地,而且每戶和每人所占有的土地政府都十分清楚。這是因為每戶每人所受的各級政府都有明確的登記,戶籍中每個人的姓名、身份、年齡、與戶主的關係、課戶還是不課都一一詳載。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家根據他們各自的性別、年齡等授予土地,年齡、性別等條件不同所受土地數額也不一樣。然後,把各自所受的土地額合計起來,登記在每戶成員之下,而且應受額、已受額、永業田額、口分田額、園宅地額和未受田額都要依次記載清楚。每戶所受土地除登記總額外,還要一段一段地分別登記,每段的畝數、性質、位置、四至,缺一不可。
在均田製下,雖然土地隨著人口的生死等情況每年都有還受,但是,這種土地還受也有明確的登記,嚴格的手續,不會引起土地的紊亂和數額的懸殊變化。在這樣明確固定的土地占有基礎上,租庸調法是容易推行的,隻要按丁征收相同的租調即可。但是,由於土地兼並日益劇烈,使均田製逐漸遭到破壞,土地通過買賣渠道流動性很大,人們所占有的土地不能保持原來的狀態了。在這種情況,租庸調製當然無法實行,國家要做到有租可征和合理納稅,必須按照每戶私有土地的數額來征租,根據新的土地占有形態製定新的賦稅政策。可知,土地買賣所造成的“田畝轉移,非舊額矣”這種事實,不得不使國家廢棄租庸調而建立兩稅法。
(3)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給戶等的確定造成困難,形成“貧富升降,非舊第矣”的稅製弊端。
唐代的均田製和租庸調製二者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係。其一,租庸調的規定無一不是根據均田製的規定而來的,租2石建立在丁男所受口分田上,調2丈建立於蠶鄉種植桑榆的永業田上,布加1/5建立在麻鄉所受的麻田上,庸每日3尺建立在“輸庸停防”規定上。其二,租庸調征收數額隨著均田製的變動而增減。如唐代一夫一婦比隋代受田減少了40畝,隨之租也由隋代的3石減為2石。其三,凡納租庸調的人,在受田中優先,不納者居後,“授田先課後不課”。因為繳納租庸調的人必須首先保證受有土地,否則無法完成租庸調。其四,明確規定凡受田者皆有租庸調,《文獻通考》卷二《田賦上》載:“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調隨鄉土所出,歲輸絹綾?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總之,從租調製的產生和發展,也有力地證明了唐代的租庸調製是建立在均田製之上的。
在租庸調製下,戶等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戶等高下與租庸調中的“庸”有著直接關係。庸是由役而來的,即“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那麼,役的征派及其他雜徭都是按戶等高低來規定的,如《唐律疏議》卷13《戶婚律》載:“凡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同書卷16《擅興律》中也雲:“差遣之法,謂先富強而後貧弱,先多丁而後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則要月,家貧單身則閑月。”由此可知,戶等的高下與派役多少有關,派役的多少與交納庸的眾寡有關。可見,唐代前期的戶等是租庸調法以實行的重要條件之一。然而,土地兼並日益劇烈正好破壞了唐代的戶等製度。唐代的戶等是根據資產劃分的,《文獻通考》卷2《田賦二》載:“武德六年,令天下戶量起貲產定為三等。至九年,詔天下戶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唐代的戶等從三等改為九等,就是為了避免因等級簡單而造成劃分不盡合理的弊端。唐代九等戶製至天寶時期仍因襲未變,《唐六典》卷3《尚書戶部》載:“凡天下之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劃分戶等以“資產”為標準,資產包括的內容,按吐魯番出土的蒲昌縣開元時期的戶等可知有戶內人員、園宅地、車畜和穀物。由於土地是劃分戶等的一個重要條件,而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正好使這一條件變化無常。就一般百姓來說,在土地買賣的衝擊下,原來擁有土地的富者因生活貧困將原有的土地賣掉後,就成了無地之人,仍然按原來的戶等派役納庸顯然也是不合理的。在這種“貧富升降,非舊第”的情況下,“庸”是無法再按原來的規定實行了,租庸調製也同時不能存在了。
從上可知,唐代租庸調製變為兩稅法,是唐代賦稅政策的一個重大的變化,這一重大的變化也是由不抑兼並製度的實施,土地兼並日益劇烈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