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1唐後期國家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2 / 3)

唐朝代隋,對舊世族地主的抑製政策措施,因襲隋而又向前推進一步。唐太宗時期,為貶低舊士族社會地位,特令高士廉等撰《貞觀氏族誌》,先對舊世族進行批評,謂山東崔、盧、李、鄭,“世代衰微,全無冠蓋”;又謂河北、江南舊世族,在南北朝時期,“當時雖有人物,偏僻小國,不足為貴”;接著指明:“今特定族姓者,欲崇重今朝冠冕……不需論數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級”。 實際形成以李氏皇室為首,以唐朝功臣包括關隴門閥權貴為核心的貴族集團。唐太宗時期,有些世族已“名不著於州閭,身未免於貧賤”。但在這一時期,對舊世族采取抑製政策的同時,也采取了變通措施。唐太宗雖然對舊世族采取抑製政策,借以提高當朝權貴社會地位,但同時把他們編排在李唐王朝的政治體製之下,並允許部分元勳子孫“奕也承襲”世代為官。

武則天執政前後的四十餘年裏,不隻對世族地主繼續實行抑製,對新朝官僚權貴也進行打擊。隋唐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為西魏以來關隴集團中人物。在唐代,此集團之政治力量仍然不容忽視。此種情形到武則天執政時期發生變化,如陳寅恪所論:武則天因欲消滅唐室之勢力,“開始實行破壞此傳統集團之工作”。武則天削弱關隴集團權勢所采取的手段,“如崇高進士文詞之科,破格用人,及漸毀府兵之製等”。從此關隴集團的政治權“逐至分崩墮落不可收拾”。

武則天通過各種措施,沉重打擊了舊世族和新朝權貴大官僚集團,不管其用心如何,在客觀上,對當朝權貴和舊世族社會地位都起了一定抑製作用。同時通過科舉,實行殿試等製,選拔才能之士,入仕為官,打破過去權貴家族互相承襲的舊傳統,把進士之科作為全國人民入仕的惟一正途。從此人們入仕為官不再論家世,而是通過考試。於是庶族人士為此致力攻讀,爭取進入仕途。每至科考之時,如史所記:應試者“霧積雲屯”。從此形成一種風氣,玄宗以後進士科更占突出地位。這時雖人有門蔭,但入仕為官主要通過科舉。關於庶民人戶對科舉之企盼,如史所記:“草澤望之起家”。由以上所論,世族地主製向庶族地主製的過渡經曆了一個漸進的曆史過程。這一過程早在南北朝時期就已開始了;隋唐時代進行了有意識的變革,加速了這一過渡進程。期間由隋文帝至煬帝是開始時期,唐太宗將變革向前推進了一步。武則天執政時期,更致力改革,使這一過渡最終完成,庶族地主製從此獲得順利發展。經過這一過渡,等級關係相對削弱,階級關係更加突出。與此相適應,農民階級逐漸有了較多人身自由,社會地位有所上升,從而社會經濟的發展向前推進了一步。

庶族地主的發展,表現為一個曆史過程,這一過程大體始於南北朝初期,以後漸次演進,在唐朝迅速發展壯大起來。庶族地主的發展,是社會整體內諸因素互相聯係、互相作用,組合、交錯、運動的結果,而在這諸種社會因素的交錯運動中,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則起著主導作用。所以,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是封建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國家所采行的抑製世族地主、扶持庶族地主的措施對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起到重要作用。

(2)促進了農民階級的分化。

由於農民占地多寡不等,家庭勞動力強弱也有差異,農戶之間生產技術又嫻熟生疏不同,其經濟條件較差的農戶,在市場競爭中每處於不利地位,紛紛破產,最後是出賣土地,或淪為租佃農,或流落異鄉;少數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戶,有的逐漸富裕起來,購置地產,變成地主。正如武建國先生所言:“庶族地主中的絕大部分,在政治、經濟上沒有特權,不可能依靠政治地位和權勢獲得土地和有效地控製土地上的勞動者。庶族地主獲得土地的主要途徑,是依靠經濟手段——以資購買,對於那些向庶族地主演化的商賈、手工業者、富裕農民,則可以說,購買土地是他們上升為庶族地主的惟一途徑。” 在通過科舉之後,尤其是武則天執政時代,有不少人通過科舉入仕為官,這時官場中有些人就是寒門出身的。以上是構成庶族地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促進了富商隊伍的形成。

在農民同市場聯係日益密切的條件下,商品經濟較南北朝時期發展迅速,商人隊伍日益擴大,他們的社會地位也在發生變化。商品經濟的極大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商巨賈。像鄒鳳熾、王元寶就是高宗、玄宗時期富商巨賈的典型。而隨著商人地主財富和勢力的不斷增長,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勢必在政治上有所要求。他們不斷擴大交往範圍,愈益加強同士大夫的聯係。高宗後期,不少商人已人仕為官,玄宗以後,商人入仕人數猛增,而入仕途徑已與仕庶平民無異。而另一方麵,在強大的經濟利益驅使下,許多官僚士大夫也兼營工商業。“四民”的職業鴻溝逐漸縮小,職業分野逐漸混淆,這也正是整個社會商品經濟觀念變化和商人地位明顯提高的有力證明。隋開皇年間製定“工商不得仕途”,唐太宗時仍謂工商“不可超授官秩”。武則天之後情形就不同了,富商巨賈紛紛出現,有的並入仕為官,或謂“盡居纓冕之流”。更值得注意的是,商業利潤轉向地產,變成商人地主,成為當時庶族地主又一個組成部分。

3.1.3 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對其他土地政策的影響

1.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對土地買賣政策的影響

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與均田製相聯係的土地買賣禁令屢被突破,農民階級分化現象日益嚴重,貧窮戶紛紛出賣土地,土地買賣的禁令已如一紙空文,甚至對檢括土地“征簿外田”的政令也提出反對意見。唐玄宗時,李元紘上疏中言:富民土地“本於交易,焉得奪富以補貧”。為了安輯流散,維持均田製,國家隻得出錢向買主購還農民出賣的口分田、永業田。如玄宗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乙醜詔:“其口分、永業地,先合買賣,若有主來理者,其地雖經除附,不限載月近遠,宜並卻還。至於價值準格並不合酬備。既緣先已用錢,審勘責其有契驗可憑持,宜官為出錢,還其買人。”國家出錢購歸土地,實際上是國家承認買主對土地具有所有權。至德宗朝改行兩稅法後,以田畝征稅,土地買賣更加自由,國家由禁賣土地轉而製定政策及法律保護土地的正常交易。

國家關於土地買賣的禁令逐漸放鬆,庶族地主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發展壯大,土地私有製得到日益發展和深化。自唐高宗、武則天以後,庶族地主迅速發展壯大。與此同時,土地買賣,土地兼並日益劇烈,國家關於土地買賣的禁令逐漸放鬆。先是對農民桑麻等永業田的買賣加以通融,農民永業田有不足或有餘者準許買賣。而後又規定因家貧賣以供葬也可便通。口分田,如賣充宅第碾磑之類,及狹鄉樂遷寬鄉者,並許出賣。不僅永業田、口分田買賣有所放鬆,而且逃人田宅,依製應由官處分,但是往往“妄被人破除”,或“親鄰買賣”,或“因被賤賣”。甚至國家的職分田、官田亦已可能出現違法買賣。《唐律疏議》卷十三《戶婚》中謂:“或將職分、官田,貿易私家之地,科斷之法,一準上條貿易為罪。”但又規定,此類土地,其“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貼賃和質實際上就是變相買賣。為了抑製土地買賣,唐高宗時,不得不強行規定:“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並,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唐玄宗時,唐朝立國已百餘年,但禁賣土地的詔令還曾一再頒布。這也說明土地買賣頻繁加劇,引發了統治者的不安,不得不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幹涉土地買賣,又是重頒田令,又是屢屢下詔宣敕,三令五申禁止違法買賣和逾限占田,又發使四出檢括限外占田。然這一切行為都難能奏效,已無法改變現實經濟關係發展的趨勢。唐玄宗時,已是“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谘行吞並,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穀,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買賣,或改籍書,或雲典帖,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由此詔書可以看出,這時宦室富豪的兼並已十分劇烈。這種變化並非始於天寶年間,而是“因循已久”,早在天寶以前就已發生;而且涉及麵極廣,“遠近皆然”。階級矛盾日益激化。從這個詔書還可以看出,這時新興的庶族地主有各種類型,有王公百官等權貴官僚地主,有“富豪之家”類型庶民地主。

當然,兼並土地、買賣土地,廣占田宅者不僅是庶族地主,還有王公百官。如太平公主“田園遍於近甸膏腴”,“籍其家(太平公主家),財貨山積,珍奇寶物侔於禦府,馬牧、羊牧、田園、質庫,數年征斂不盡”。大官僚盧從願“盛殖產,占良田數百頃,帝(玄宗)自此薄之,曰為多田翁”,禦史中丞宇文融曾“密奏從願廣占良田,至有百餘頃。其後,上嚐擇堪為宰相者,或薦從願,上曰‘從願廣占田園,是不廉也。’遂止不用。”宦官亦競相廣占田地,“畿甸上田,果園池沼,中官參半於其間”。當時人已指出:“比見朝士,廣占良田。” 此外,寺觀僧侶、道士等也卷入土地兼並的行列。唐初,寺院已經是“驅策田產,聚積貨物”。武後時狄仁傑言寺院“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數亦非少”。至代宗時,更是“凡京畿之豐田美利,多歸於寺院,吏不能製。” 王公百官及寺院僧侶是兼並土地中一支不應忽視的力量,但是,在整個地主階級中他們僅僅是極少數。武建國先生在分析王公百官的數量、占田的途徑後,著文中指出:“王公百官兼並土地、廣占田地還不足以引起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化,改變現實的經濟狀態,引起社會經濟關係變化,改變現實經濟狀態的主力軍是茁壯成長起來的散布於全國各地的庶族地主階層。”作者認為,此分析結論有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不抑兼並”的實質和曆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