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1唐後期國家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1 / 3)

3.1.1 唐代土地政策變遷的曆史過程

從利益博弈角度不難看出唐代的土地政策具有兩重性,統治者總想在“抑製兼並”和“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之間找到一個政策平衡點。因此,中唐以後,國家土地政策變遷呈現出矛盾交織、政策博弈激烈等特點。一方麵,國家繼續推行國家主導配置土地資源的政策,竭力維護均田製度;另一方麵,麵對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私有製的衝擊,國家又不得不調整政策,放鬆對土地買賣的控製,不抑兼並的土地製度初露端倪。關於唐後期土地政策變化的問題,武建國先生就此問題曾作了深入分析。

唐玄宗時,國家土地政策開始局部調整。封建政府仍竭力推行抑製兼並、均平占田的土地政策,下詔宣敕禁止違法買賣土地和逾限占田,禁止土地兼並,又發使四出檢括限外占田,實行均平給授,力圖扭轉土地集中,與均田製政策精神相違背的局麵。但政府在處理國有土地的個案中,開始自我調整土地分配政策,均田製給授、還授的原則被突破。唐玄宗吸收了裴耀卿將國有土地分授於民,為民戶所私有的奏議,於開元二十五年四月“詔有司,以鹹宜公主秦州牧地分給逃還貧下戶。”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丁醜製:“京兆府界內應雜開稻田,並散給貧丁及逃還百姓,以為永業。”玄宗時期,將國有土地,現分給、散給予貧下戶及逃還百姓,不僅未明確規定依令式、量丁口給授;而且一經散給於民,則不再實行還授,而是成為民戶之“永業”,土地所有權隨之轉至於民。

肅宗、代宗時期,推行均田製的政治權威和經濟條件逐漸喪失,逐步放棄對民戶土地的控製和幹涉,隻逐上收稅。肅、代之際,已是“法製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天下紛紛遂相兼並。安史之亂後,皇權衰落,雖有禁止兼並,限製占田的詔敕,也隻能是一紙具文。“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據見在實戶,量貧富作等第差科”。玄宗天寶年間,租庸調仍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2/3多。代宗大曆年間,國家財政收入的重點則開始轉向田畝稅。賦稅征收重點的轉移,說明這時國家已無力對土地和人口進行直接控製,為維持國家的正常運轉,不得不調整以往的土地賦稅政策,改按籍而征為履畝而稅。

德宗時期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製轉變為以“資產為宗”、“貧富為差”的兩稅法,不僅反映出賦稅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亦是國家土地政策發生重大轉變的標誌。自唐玄宗以來,國家土地製度由抑製兼並向不抑兼並演進的過程,至此終結。兩稅法頒行後,國家對土地采取“兼並者不複追正,貧弱者不複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的政策。國家從此不再直接控製民戶的土地,不再履行對臣民進行授田的傳統職責,占田的限額亦隨之取消,聽任民間自由買賣土地,國家惟據地征稅。兩稅法後,“不抑兼並”、“田製不立”正式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土地製度。

3.1.2 唐後期土地分配政策變遷的效應

1.唐後期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促進了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深化發展,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既是唐後期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的原因,又是政策變遷的結果

唐代以前,“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廣大農村地區還處於較為封閉的自然經濟之中。到了唐代,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市場關係迅速向農村擴展。中唐以後,不僅草市鎮如雨後春筍般地在全國興起,而且全國範圍內的商品貿易也呈現出空前繁榮。杜佑曾描繪商業貿易的繁榮景象:“東至宋汴,西至歧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倏忽數十裏,謂之驛驢。南至荊襄,北至太原範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中唐以後,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下,農業生產開始突破傳統的自給自足生產模式,步入商品性生產。其突出表現是:商品交易規模擴大,形式多樣,商品種類增多。

(1)商品交易規模的擴大,表現在交易額增加和商人的增加。

商品流轉頻繁,交易量增加,形成國家商稅收入的重要來源。唐中葉,商稅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日益占據重要地位。安史之亂後,國家財政對商稅的依賴更為突出,諸節度使、觀察史,“多率商賈以充軍資雜用”。德宗時期,國家財政困難,“幸得商錢五百萬緡,可支半歲”。廣陵賈人一次運往建康的家具價值即達20萬錢,可見其交易額之大。大曆、貞元間,大商人多有自己的船隻,還出現了有組織的商人船隊,史載商人兼船主俞大娘有船“操架之工數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歲一往來,其利甚博”。商品交易規模擴大,商人增加。據中宗神龍元年(705年)宋務光奏報:“稼穡之人少,商旅之人眾”。

(2)農業商品性生產種類由單一的以糧食、絹帛為主發展到商品品種多元化。

林文勳先生認為:“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下,農業商品性生產的突出表現就是,經濟作物不斷排擠糧食生產,在不少地區得到大規模種植。反映在戶籍製度上,則是大量出現了諸如茶戶、桑戶、藥戶、漆戶、蠶戶等新的戶籍稱謂。” 事實上,大規模種植經濟作物的種植,就是一種麵向市場的商品性生產。

從有關記載中可見一斑。出售糧食和絹帛的例子在史載中較多,日僧園仁在他的《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記有不少日本僧人在各地市場上購買絹粟的事例,其中必有不少是直接或間接由當地農民出售的。吐魯番所出《唐交河郡物價表》和《房山石經題記》中有不少唐代的絹帛行,所出售的絹帛,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即是農民的農副產品。除了糧食和絹帛之外,我們還看到出售其他農副產品的例子。此外,鬻菱藕、鬻蔬菜、水果、石炭、雞、鵝、牡蠣、蛇都有出售。

至於其他如花、果、葵、蜂蜜、甘蔗等也有不少是專門作為商品來生產的。宋久王灼《糖霜譜》記載唐大曆(766~779年)年間江南黃氏,有蔗田被驢遭踏,黃氏要求賠償,驢主教其作糖霜,獲利十倍。又《太平廣記》卷243引《禦史台記》斐明禮條:“又於金光門外,市不毛地,多瓦礫,非善賈者,乃於地際豎標,懸以筐,中者輒酬以錢,十百僅一二中,未洽浹,地中瓦礫盡矣……乃舍諸牧羊者,糞既積,預聚雜裏核,具犁牛以耕之,歲餘滋茂,連車而鬻,所收複致巨萬,乃繕甲第,周院置蜂房,以營蜜。廣裁蜀葵,雜花果,蜂采花逸而蜜豐矣。”本條記裴明禮熟諳營利之道,進行多種經營,顯然,他所經營的花果、葵、蜂蜜主要是為了投入市場的。另外,蔬菜的生產在當時也頗有發展,有的就專門是商品性的經營。《冊府元龜》卷488《邦計部·賦稅門》太和四年(830年)五月劍南西川宣撫使崔戎奏文:“西川稅科,舊有青苗,如茄子、薑、芋之類,每畝或七、八百文,征斂不時,煩擾頗甚”。大麵積種植茄子、薑、芋等作物,可見也是為了出售。這類經濟作物的經營實際上已經專門化了。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時期,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在一些貿易港的附近地區,也出現了農業中的商品性經營。唐人王建有詩“市喧山賊破,金賤海船來,白疊家家織,紅蕉處處栽”。這些白疊和紅蕉主要是投向市場,特別是出售給外商的。由此可知,對外貿易的發展客觀上刺激了沿海一帶商品性農業的發展。

(3)茶的生產和貿易方麵更趨活躍。

據張澤鹹同誌統計唐五代時期的產茶區至少有69個州之多。當時,不少產茶區的人民即把種茶當作他們的主要職業,如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茶為業”,江淮人則“什二三以茶為業”。可見,種茶成為產茶區人民的主要職業,他們生產的茶不是當作生產者本人的直接生活資料而是作為商品來生產的,而一些地主也經營有大麵積的茶園,也主要是投入市場的。唐代茶的生產反映了當時商品性農業的發展,同時也必然帶來了商品市場和商品流通的活躍。《封氏聞見記》卷6說:“其茶自江淮來,舟車相繼,所在山積,色額甚多。”足見茶的生產及銷售額之大。

唐代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原有的生產方式和社會關係的衝擊和瓦解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都有具體的表現。誠如林文勳先生所言:“從唐宋社會的各個方麵來看,則無不深深打上商品經濟的烙印。在政治領域,門閥士族衰落,庶族地主興起。伴隨著門閥士族的衰亡,科舉製大興並取代了過去的九品中正製。……在製度領域,土地日益擺脫政治力量的束縛卷入到流通之中,‘田製不立’取代中古田製;賦稅製度隨著兩稅法的推行,統治者不得不推行和買、預買、折買、和糴、博糴等政策措施,通過市場來彌補傳統賦稅征收上的缺陷,賦稅征收呈現出市場化的趨勢和特征。”

綜上所述,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經曆了一個由嚴格限製土地兼並,嚴格控製土地買賣,到“田製不立”,“不抑兼並”政策的轉變。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是這一政策轉變的根本動力。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是與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一脈相承、互為作用的結果。

2.唐後期土地分配政策的變遷是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引發了社會經濟關係變化的綜合效應

(1)庶族地主的發展壯大。

關於庶族地主在隋唐的發展壯大,可以從以下兩方麵進行探討:一是政治因素,國家為強化中央集權所采行的削弱世族特權的改革措施,促進了庶族地主的壯大;二是經濟因素,由於農業生產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促成了階級分化及庶族地主的壯大發展。

世族地主大致萌生於東漢,兩晉時期發展到頂峰;南北朝時期雖然稍呈衰落,但基本仍在持續。他們不僅享有高官厚祿,並占有大麵積土地。當時封建統治者還通過占有製、蔭族製、給客製等維護他們的經濟特權。世族地主奴役著成百上千的生產勞動者,包括佃客、部曲和奴婢。他們人數眾多,自成體係。南北朝時期,在長期戰亂中,舊門閥世族已逐漸趨向衰落,為庶族地主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此後在隋至唐朝前期所進行的有目的、有計劃的抑製世族地主的措施使世族地主進一步衰落,客觀上促進了庶族地主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