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隨著資產專用性增強,市場規製逐漸被專門的規製結構——雙邊規製和一體化規製結構所取代。這種依資產專用性程度而變化的規製結構保護了專用資產所有者對專用性資產的控製和準租金的索取權,減少了交易的不確定性,能激勵交易雙方維持持久的交易關係。
(二)基於博弈論的農產品營銷渠道組織契約關係分析
農產品營銷渠道中的購銷關係,不少合同是“口頭約定或君子協議”,真正簽訂訂單的比例較低,而且違約現象屢有發生。有的企業在農產品“賣難”時忽視農民利益,有的農戶在農產品“買難”時不按合同約定把農產品賣給企業。從博弈論的角度看,例如,在公司與農戶訂立合同以後,麵對價格和未來講多因素的不確定性,在某一合同方違約的一瞬間,農戶與公司實際上構成了一個靜態博弈,在靜態博弈中,隻要一方擁有嚴格的“占優策略”,那麼他就會無條件地選擇這種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響。現實中的違約現象得以解答。然而,威廉姆森在研究規製結構的具體類型時,過分倚重機會主義行為假設,過多強調經濟行為主體之間不合作的一麵。微觀分析研究博弈論文獻並未支持威廉姆森的機會主義原則,人們發現,引入時間因素後,合作優於機會主義。
根據博弈論的觀點,若同一個博弈反複進行則構成重複博弈。重複博弈可分為有限次重複博弈和無限次重複博弈。有限次重複博弈是指到一定重複次數後肯定要結束的重複博弈,但是也有不少博弈問題是不斷重複下去,不存在事先確定的肯定要結束的時間。嚴格講來,誰都無法證明或驗證某個實際的博弈真正是永遠進行下去的,但是隻要博弈中的個體相信他們麵臨的博弈不會停止,沒有可以預期的結束時間,將該重複博弈當做要永遠進行下去的,他們的行為或決策思路就會與此相適合,就會體現出要無限次重複進行下去的博弈的特性,因而可以把它們當做無限次重複進行下去的重複博弈,即“無限次重複博弈”。一次性博弈,由於各博弈方決策時隻需要考慮眼前的利益,不存在將來利益的問題,根據博弈中個體理性下的最大利益原則,一般說來不能期望博弈方會相互考慮對方的利益,隻要能實現自身的最大眼前利益,博弈方是不惜“欺騙”、“傷害”其他博弈方的。但如果博弈不止進行一次,而是反複進行多次,則各博弈方會為了長遠利益而作出“合作”的選擇,從而達到一種更有效率的均衡,實現“集體理性”。美國密執安大學羅伯特·艾克斯羅德就“重複囚犯博弈”問題邀請博弈專家提供各種策略的計算機程序進行競賽,看哪一種策略表現最佳。結果發現,一種被稱為“針鋒相對”的最簡單的策略程序贏得了成功。這種策略的核心是回報,即對手采取合作,則回報以合作當對手出現背叛時也毫不客氣回報以背叛。結果在“針鋒相對”的周圍產生了最多合作。通過對“針鋒相對”策略的研究發現,合作產生的基礎首先是競爭對手要有較多的接觸,其次是要有長期利益的存在。在重複博弈的情況下,能夠約束交易中的短期機會主義行為,形成交易規則的穩定性和實現交易的完整性,保證交易的秩序和利益的協調,提高交易效率,實現合作均衡。在“公司 農戶”模式中,雙方簽訂的產銷合同大多為短期協約,帶有一次性的意思,因此,協約雙方都對市場及對方的不確定性存在戒心,也就是為違約行為的產生埋下了隱患。如果將公司與農戶的合作關係拉長,把實際上操作困難的外部約束機製變為內部自律方式,則會有效地防止違約現象。這就是“可自我執行的協議”理論所具有的實踐意義。
二、基於交易成本的農產品營銷渠道組織選擇
在我國當前的農產品流通體製下,參與生產與營銷活動的主體是數量巨大而規模超小的農戶,他們作為農產品的生產和供給方參與市場交易,從結構上看,每個農戶都要以一定的方式,在某個時間與有關的農產品購買者發生交易行為,每個農戶進行市場交易都會發生交易費用。單個農戶進行市場交易所發生的交易費用可以稱為個別費用,假設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外部性,那麼,單個農戶的個別交易成本之和就構成整個社會交易成本,用公式表示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