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催生了現代金融服務的一個嶄新領域:低碳金融,金融危機下國際碳交易市場迅猛發展勢頭不減,各種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的低碳金融工具層出不窮。中國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麵臨的最大困境是在碳排放交易定價上缺乏話語權。典型案例分析結果表明,銀行業“綠色貸款”是目前中國高耗能省區低碳金融服務的主要形式,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創新低碳金融服務方式是金融支持這些地區優化能源結構,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保證。
(二)政策措施建議
1.總體規劃布局,構建低碳經濟發展長效機製。
一是製定專項規劃,明確低碳經濟的概念和內涵,提出低碳經濟發展的重點、保障措施和階段目標。完善現有的以目標責任製為主要形式的低碳經濟統計、監測、評價和考核體係,納入國民經濟整體運行狀況考核指標體係。
建立分地區分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統計數據庫,深化對我國碳減排潛力、成本和效率的研究。
二是嚐試開展節能減排交易試點。中國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約占世界總量的1/5,但由於國內交易機製不健全,造成國內碳交易不活躍,企業無法實現減排收益。因此,應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節能減排交易試點,探索試點地區高耗能企業通過市場實現減排收益的可能性,增強企業節能減排積極性。
三是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和交易機製。隨著國際碳排放交易規模迅速擴大,創建和完善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體係成為促進我國低碳技術和低碳產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國內的碳排放市場可分為三個層次:
(1)與國際碳排放市場對接的交易機製;(2)跨地區的碳減排交易市場;(3)重點耗能行業間的排放權配額交易市場。
2.立足提高能效,逐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一是重視技術研發和技術儲備,積極促進高能效、低碳排放技術的推廣運用,進一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積極開發燃煤高效發電技術、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高性能電力存儲,能源高效運輸等技術,發揮能效提高在降低能源消耗強度中的主導作用。
二是推進工業節能,尤其是做好高耗能行業和企業的節能減排任務落實和量化考核工作。控製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來增長,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在“十二五”期間,繼續強化實施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製和評價考核製度。
三是加大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扶持力度。進一步開發太陽能、風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創新技術降低發電成本,切實解決新能源發電上網難題。加大第四代核能利用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鼓勵多渠道利用可再生能源,進一步增加核電、水電、風電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費的比重。
3.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低碳產業。
一是積極增加第三產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適度調低第二產業尤其是工業在國民經濟總產出中的比重,鞏固農業基礎地位。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利用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能源消耗強度的差異,通過產業結構調整有效發揮結構份額在降低能源消耗強度中的作用。
二是分地區對高耗能行業實施差別化的環保準入條件,東部地區應嚴格規範,中西部地區應適度放寬,充分發揮高耗能在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跨越式發展中的作用。同時,對中西部地區高耗能工業也應落實好節能減排政策,建立相應的獎懲機製。
4.創新低碳金融服務,突出金融支持作用。
一是構建以綠色信貸支持低節能減排為主的低碳金融體係。目前,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支持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是我國高耗能地區低碳金融服務的主要形式。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加強窗口指導,形成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的“硬約束”和“硬激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在節能減排、環保項目開發等領域的信貸投放。對資金需求大的項目,組織銀團貸款。探索銀證保合作形式,設計環保理財產品,嚐試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運用合同能源管理。
二是創新貸款管理機製,推進低碳金融擔保體係建設。傳統的第三方擔保信貸模式不僅存在擔保方式弱、信貸違約風險高的問題,還無法滿足缺乏傳統抵押擔保條件的節能環保項目的融資需求。創新CERs預期收益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擴大節能環保企業貸款擔保範圍。
三是金融在支持風能、太陽能項目開發、挖掘可再生能源領域CDM項目開發潛力方麵大有可為。我國風能、太陽能等各類可再生資源豐富,例如寧夏現已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矽材料-電池板-光伏電站完整產業鏈,可再生能源領域CDM項目開發潛力巨大。金融機構應加大對風電、水電、核電和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信貸投放。
5.調整財政支出和稅收結構,加大財稅政策傾斜力度。
一是在財政預算收支科目中設立環境保護科目,安排環保財政支出相關預算,確保環境保護的資金來源。加大對節能減排監測體係建設、節能環保工程改造和低碳技術研發的財政投入。加大財政對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投入力度,做好財政扶持退耕還林與退牧還草,增加森林碳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