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商業性擔保機構。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弱勢群體擔保體係,作為政策性擔保的有益補充,為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可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
3.建立再擔保機製。再擔保亦即對擔保的擔保。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再擔保機製,通過完善的風險分擔機製,分散風險,提高基層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
(二)完善農村抵押擔保法律製度,使農民享有對土地財產權抵押的權力
農村弱勢群體占弱勢群體人口的70%以上,因此解決弱勢群體抵押擔保不足的關鍵是要解決農民抵押擔保不足的問題。
如前所述,農村並不缺乏抵押物,但主要是法律製度對農村土地財產權的限製。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擁有的大宗財產之一,禁止宅基地、農地、林地等抵押,將使農民失去融資擔保的主要來源。因此,應盡快完善《擔保法》和《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製度,使農民依法享有農村住宅抵押權;享有包含土地使用權、收益權、抵押權在內的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農民從事經營種養殖業,如山林、果園、水產、畜牧等享有交易權、流轉權、抵押權,消除對農村抵押擔保融資的法律法規約束,健全農村抵押擔保體係,使農民貸款有物可抵押。
(三)創新金融發展模式,拓寬抵押擔保範圍
1.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抵押擔保配套製度。(1)設立農村土地金融機構。
設立從事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的農村土地金融機構,由其負責農村土地抵押貸款。根據國際先進經驗,農村土地金融機構一般須有國家投資設立,為保證其成功運行,必須建立保證農村土地獨立有效運行的製度,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預。(2)建立農村土地評估製度。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證書發放是農村土地抵押的基礎,應建立這些基礎性的配套製度。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的分類定級工作,建立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為農村土地抵押擔保提供依據。
2.創新抵押物品種,拓寬抵押擔保渠道。根據農村實際,創新適合農村經濟發展模式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股權抵押、林權、漁權抵押,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等多種信貸抵押運作模式,豐富農村抵押物品種,緩解農戶因缺少抵押擔保而貸款難的問題。對於城市弱勢群體自主創業人員,在不能達到政策性擔保的條件時,可考慮允許以他人財產作為貸款抵押,以拓寬抵押擔保的渠道。
(四)通過多種途徑提高弱勢群體收入
提高收入是使弱勢群體能夠擁有較多資產的根本途徑。
1.切實增加農民收入。近年來國家采取提高糧食價格、減免農業稅、種糧直補等方式減輕農民負擔,對提高農民收入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時農業生產資料及人工成本價格的大幅度上升又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效果,種養殖業的收益還是很低。因此國家應提高糧食價格、加大種養殖業的補貼力度,並限製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幅度,切實增加農民收入。
2.提高弱勢群體職業技能。在城市從業的弱勢群體文化層次普遍較低或缺乏一定的勞動技能,因而工資收入也較低。應建立多層次的就業培訓體係,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弱勢群體創收能力。
3.健全全民社會保障體係。建立覆蓋全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體係,減輕弱勢群體的養老和醫療負擔,客觀上增加弱勢群體的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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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風險及授信狀況調研報告
中國銀行寧夏區分行劉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