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公共經濟理論框架:政府財政要從政策待遇、補貼激勵、資源配置、風險分散等角度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使農村金融強身健體,改變其弱勢金融的地位
1.在政策待遇上,公共財政要把農村金融納入“準公共服務”範疇,逐步實現弱勢金融發展的機會公平。作為自負盈虧的農村金融企業,顯然與為“三農”提供金融支持的“準公共服務”職能相矛盾,因此,政府應在公共財政框架下,更多地向農村金融傾斜,增強農村金融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增加農業經濟和農村金融發展的機會,改善農村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的不平等地位。
2.在補貼激勵上,公共財政要對“暗補”予以明確和彌補。一方麵要擴大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增加對農業經濟的財政直接補貼,為農業經濟和農村金融的發展夯實基礎;另一方要加大對農村金融的間接補貼,這一點完全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該國政府主導發展了農村政策性金融、農村合作金融以及農業保險三大體係,其資本金、貸款周轉資金和部分借款來源主要由政府提供,其農業保險雖然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和代理,但一樣也會得到政府的補貼支持。
3.在資源配置上,要建立健全政府和市場的分類配置方式。實證比較發現,“準公共產品”采取政府與市場共同提供的方式是一種較佳選擇,但應科學地界定政府與市場的參合度。對於具有較強“準公共性”的農村金融,整個經濟社會都能從中受益,但是相對而言農村金融資源十分有限,且具有一定的競爭性,這就需要政府與市場合理配置農村資源,實行由政府財政補貼、“三農”經濟與農村金融自身承擔的混合成本提供模式。
4.在運行模式上,要完善農村金融的風險分散和轉移機製。在現行的農村金融模式下,“三農“的高風險性極易傳染到農村金融,因此,建立並運用各類風險分擔及收益補償機製極為必要和迫切。一是要建立政策補償機製,通過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的金融支農基金,進行貼息或其他方式補償;二是要建立風險補償機製,對金融機構開展國家鼓勵的低收益高風險農業貸款業務,可提供利差補貼和貸款損失彌補資金;三是要建立保險補償機製,對商業性保險公司按照農業保險的業務比重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免交涉農保險營業稅等優惠政策;四是要建立支農激勵機製,對支農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可適當減免營業稅、降低或返還所得稅。
(二)基於構建欠發達地區普惠性與競爭性相協調的金融機構設想1.農村普惠製金融體係的總體構想。認為農村普惠製金融應該滿足農村地區從小額信用貸款到風險性投資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縮減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對金融資源占有的差距,提高金融資源利用率,以此實現欠發達農村地區社會經濟快速、和諧發展。這種普惠製金融體係應符合以下幾個標準:
(1)政策性與商業性並存。指農村普惠製金融體係中,政策性業務和機構與商業性業務及機構共同存在,以滿足不同性質的資金需求。(2)競爭性規範性並重。指農村金融體係必須具有充分的競爭性,以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但是競爭必須在規範、有序的條件下進行。(3)創新業務與傳統業務並舉。指麵對農村金融需求的演進,金融機構應積極創新業務品種,但同時對傳統的小額貸款業務不應放棄。
2.農村普惠製金融體係的具體實施。這種理想的普惠製金融應包括“直接融資、間接融資、政策融資、農業保險、風險對衝機製”等,形成能夠滿足農村全方位融資需求的金融政策環境、市場準入框架和競爭充分、服務全麵的金融體係。為此,應從以下五個方麵著手。
其一,加快相關政策立法,為普惠製金融提供完備的政策法規支撐。應該著手建立農村金融發展環境相關政策、法規體係的研究與製訂工作,為多元資本進入農村、進入弱勢群體提供操作平台和政策依所在。
其二,對欠發達地區弱勢產業和弱勢群體實施傾斜性金融政策。一是對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機構實施差別準備金率,擴大其信貸資金規模。二是繼續擴大支農再貸款規模,並實施較低的再貸款利率,對支農再貸款資金實施強製低利率發放。三是增加政策性貼息貸款的品種和額度。
其三,政策性機構業務界定。主要是針對農發行的。一是扶貧性質的政策性業務,包括各類型的扶貧貼息、免息貸款業務,將目前由各商業性機構分散承辦的扶貧開發貸款統一繳農發行;二是發放大型農業基礎設施政策性貸款;三是發放特定產業和項目的政策性扶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