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1)(2 / 3)

(3)可操作性原則。一是資料容易收集,力爭數據能通過相關部門查詢到。二是指標的可度量性,即對定性指標保證可信度,定量指標可以賦值或計算得出。

2.目標。

(1)及時提示風險狀況,為上級行和地方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監測預警體係可以按機構類型分別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進行整體性的風險監測分析,也可以按某個分類指標(流動性、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等)及某個地區進行監測分析,為全麵分析和比較各類風險狀況及其變動情況提供了有效平台,有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2)及時跟蹤監測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效應,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宏觀調控工作。監測預警體係有助於連續跟蹤監測機構對各項宏觀調控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時有效反饋政策信息,並可以針對性地提出政策指導意見,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3)督促法人金融機構不斷完善風險控製機製,提高抗風險能力。監測預警體係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連續動態掌握機構風險狀況,並對監管部門的監測也起到互補作用,這樣可以及時督促各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範、控製、化解風險。

(4)積累原始數據,為體係的進一步充實完善奠定基礎。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要不斷積累原始數據,為監測預警體係進一步修改、充實和完善提供依據,也為體係的模型化、科學化做好數據準備。

三、整體框架

(一)總體構成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係主要以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為主,選取指標由六類一級指標和15個二級指標構成。

(二)確定臨界值

臨界值的確定是保障監測預警體係有效性的重要環節。一是參照目前國際公認和國內推行的標準,如《巴賽爾協議》和銀監會出台的一些辦法,對一些指標設定臨界值區間;二是參照國內有關研究成果;三是根據近年來轄區金融機構各指標的時間序列,運用趨勢分析等方法進行確定。

(三)劃分指標權重

由於選取的指標對風險的影響程度不同,要對指標權重進行劃分。一是由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填寫調查問卷。二是由金融穩定人員對問卷結果進行分析評價,確定指標權重的基本雛形。但是,權重的劃分並非一成不變,要不斷進行驗證和修訂。

此外,流動性比率、備付金比率、流動性缺口比率和拆入資金逾期比例,當這四個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風險確認值,則從定量評估角度可以認定該金融機構已處於風險狀態,不再需要與其他指標進行權重分配下的綜合評估監測,因此把這類指標劃分為直接衡量指標。如果直接衡量指標沒有達到風險值區域,那麼則需要進一步判斷金融機構其他綜合指標是否存在風險。

(四)對指標統一量綱

各指標均具有不同的量綱,缺乏統一的衡量標準,為此必須將各指標統一進行無量綱化處理。所謂無量綱化,就是把不同計量單位的指標數值改造成可以直接彙總的同度量化指標。

我們采用隸屬函數對各指標進行無量綱化。從指標的特性分析,將指標分為三種類型:一是促進類指標,該類指標值取值越高流動性越充足,包括6項具體指標:不良貸款降幅、流動性比率、備付金比率、流動性缺口比率、存款增長率、資本充足率。二是製約類指標,該類指標的取值超過一定限度會降低流動性,包括8項具體指標:不良貸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戶存款占比、最大十家客戶貸款占比、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欠息比率、存貸款比率、拆入資金比例、拆出資金比例、拆出資金逾期比例。三是居中類指標,這類指標既具有促進類指標的特征同時也具有製約類指標的特征,當其位於一定區間時顯現促進類指標的特征,當其超過某一指標值時又會具有製約類指標的特征。

目前本指標體係僅具有前兩種特性。根據這三類不同性質的指標,采取三種不同的隸屬函數將其歸一化,具體包括三個公式:

(五)確定綜合衡量指標標準

1“.實際指標值”是根據金融機構實際狀況確定的。

2“.標準指標值”確定的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麵。一是銀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係統簡稱“1104”工程中的確認值。由於寧夏法人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信用社,所以主要依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估評價和預警指標體係的標準確定,最終確定12項指標的標準值。二是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認的有2項指標,即拆入資金比例和拆出資金比例。三是根據理論推斷的指標有1項,即拆入資金逾期比例(屬於直接衡量指標,不需要綜合評價)。

3.對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確定。根據工作經驗及其他省份的研究成果,並參考全區金融機構近年來流動性監測評估表中的實際值,排除在流動性風險狀態下的數值後,選取其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比如調查發現在各金融機構3個季度的所有指標中,不良貸款超過30%時,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緊張,因此不良貸款比例的最大值定為30%。同時,這個最大最小值也是根據金融形勢變化和財務指標而需要適時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