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衝突的化解(3)(3 / 3)

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

1.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職能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上的職能主要包括:

①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產管理和住房製度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研究擬定城市房產管理和住房製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②負責城市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③負責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工作;④負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投訴工作;⑤負責指導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⑥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2.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作用

①指導作用。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製定的一係列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著重從法製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各種普法的教育和宣傳工作,促成物業衝突的各方遵紀守法,正確麵對各方間的問題與矛盾,用合法、規範、理性的方式方法處置各方間糾紛和衝突,共同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與穩定。

②監督作用。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製定的一係列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從規範的角度,加強對物業企業經營運作、經營質量、經營違規等行為的監督,要求物業企業嚴於律己、規範經營,避免因唯利是圖而違規經營,催助物業糾紛和衝突的生成。

③調控作用。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製定的一係列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從化解的角度,指導物業企業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方關係的溝通與協調,以促進物業管理區域內和睦關係與和諧氛圍的有效形成,對已發生的各類物業糾紛和衝突,應從宏觀上予以調解和控製,最大限度地避免與扼製衝突性質演變和規模程度的擴大和加深。

3.需要解決的問題

①政策到位。雖然,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製定出了一係列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從宏觀上極大地推動了物業管理市場化、規範化、製度化的進程,但從物業管理發展實踐看,現有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在微觀上還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無法對物業管理的方方麵麵予以有效的全方位的覆蓋,也正是由於存在著這些政策上的“盲區”與“死角”,才造成物業糾紛和衝突的頻生迭起、連綿不斷。可見,物業管理政策上的全方位到位,已到了刻不容緩、時不我待的地步,地方各級政府及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對此應予以高度的重視。

②監督到位。雖然,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製定出了一係列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但由於受到物業企業經營素質和物業業主公民素質均有待提高的客觀現實的影響和製約,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常常出現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紀不守的現象,這是造成物業糾紛和衝突最直接的原因之一。為此,在加強物業立法的同時,還應加大執法和監督的力度,真正將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製度規定落實到實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紀可守、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有效解決物業區域內各種問題與矛盾,規避物業糾紛和衝突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