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調控到位。從物業管理實踐看,物業區域內的各種問題與矛盾,有些原本可以通過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溝通或協調得到有效的解決,但由於雙方都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因而彼此之間形成了溝通上的障礙,造成雙方間的問題與矛盾久拖不決,最終引發了不良質變,給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帶來了不良的破壞力和殺傷力。為此,要從超前的角度對此予以宏觀調控,充分利用“公正、公平、公開”的杠杆,以政策法規為支撐,對雙方的利益予以協調和均衡,將雙方間的糾紛與衝突,控製在特定的區域空間,不使其人為地蔓延和擴散。
二、社區居委會
1.社區居委會的職能
根據國家《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的職能:①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②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③調解民間糾紛;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⑤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各項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社區居委會的作用
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調解民間糾紛的功能作用是維護物業區域穩定的有效途徑之一。其主要作用如下:
①當物業企業、物業業主、開發商三者間出現各種糾紛衝突,需要一個公正的“調解人”出麵協調時,社區居委會是最佳首選,它不僅能迅速解決雙方之間的爭端,而且又能有效降低解決爭端的成本。從成功化解各類物業衝突的案例看,由社區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或司法所指導、參與下,組織實施的衝突調解行為,具有較高化解衝突的成功率,即使衝突中的某一方對調解意見不認可,在上訴法院仲裁前,也有著一個社區居委會提供的“緩衝平台”的過渡。
②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各級政府的前伸“觸角”,可以把民情民意及時向政府反映,起到承上啟下的橋梁作用,便於政府部門及時掌握基層動態,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指導和調控。
③社區居委會職能涵蓋的範疇本身就包含了物業區域,為此,它也承擔著物業區域內的宣傳教育、文化建設、公益事業等方麵的職責和義務。這雖與物業企業的某些職責和義務較為雷同或近似,但完全可以實現雙方的資源共享,避免社會資源配置上的重複和浪費,若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相互聯手、共同作為,這對化解物業區域內的各類糾紛與衝突有著極為有益的實踐意義。
3.需要解決的問題
①共為關係的建立。從物業管理的實踐看,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共同作為關係已初步建立和形成,但仍有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缺乏共為的依賴性。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都有著各自的歸屬體係,相互平行、互不隸屬,從而使雙方的工作軌跡不能得到有效的重合或交叉,這就間接造成了彼此之間依賴程度上的有限與不足,無法形成有質量的工作合力。二是缺乏共為的主動性。由於依賴程度上的有限,雙方間又都不同程度地缺乏主動溝通和協調的意識,這就造成彼此之間在了解和認知上出現“盲區”,致使雙方間共為關係的建立基礎較為脆弱。三是缺乏共為的標準性。由於雙方工作側重點的不同,在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雙方共同作為時,容易產生人為的“內耗”,直接影響了雙方共同作為的質量。
②共為合作的前提。和諧社區(物業轄區)的建設是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主共為合作的目的,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如下問題,影響雙方共為合作發展和深化的質量:一是缺乏合作的戰略性。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主共為合作是戰略上的合作,需要在一定的層級上展開。但由於雙方均缺少戰略合作意識,從而造成了雙方在合作模式和合作層級上的偏低,直接影響了雙方合作預期的質量與效果的實現。二是缺乏合作的利益性。雖然,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的戰略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上,雙方都有著各自的利益需求或利益期望,一旦需求或期望無法得到滿足與實現,將給雙方合作帶來難以消弭的“陰影”。三是缺乏合作的持續性。從理論上講,社區居委會與物業企業主共為合作在空間上應是全方位的合作,在時間上應是全時段的合作。但從現時狀況看,受各種因素和條件的限製,雙方在合作的內容和範圍上,還存在著諸多的“空檔”和“斷層”,如經常出現的雙方合作時斷時續現象等,從而直接影響和製約了雙方合作的有效性和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