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禮”為先
常言道:“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從對物業衝突的案例分析看,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存在的矛盾與糾紛,之所以演變成雙方間的衝突,與當事人的禮儀素養上的缺陷,也有著間接的因果關係。如物業企業在處理與物業業主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時,出現的一些隨意性、不文明性、傷害性的行為舉止,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物業業主心理上的逆反,並由此加大了物業企業化解矛盾和糾紛的難度。為此,應對物業服務禮儀規範在化解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衝突時的地位和作用,給以必要的關注和重視。筆者編著的《物業服務禮儀》一書,就是擬建立標準的物業禮儀規範,通過製度的形式,確定物業企業人際交往的行為規範、行為準則以及有效溝通交際的方法和技巧;從禮儀的角度,在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搭建一座和睦、友善、信任、文明的橋梁,淨化物業轄區內的道德文明和交際文明的氛圍,而此初衷對物業衝突的化解,也將起到極為有益的幫助作用。
5.先“禮”後“兵”
對物業區域內出現的各類衝突,物業企業在沒有明顯過失的前提下,且已想盡辦法,盡其所能,但由於雙方矛盾分歧過大而無法實現化解衝突目的時,就必須考慮通過司法程序,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雙方間的矛盾和分歧,這是最後的,也是最公平、最公正和最有效的途徑。在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前,物業企業還應認真地對衝突事件進行分析和判斷,冷靜和客觀地捫心自問:自己的行為是否存在失誤?是否還有沒有說到或做到的?還有無回旋的餘地和可能?
若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就應該堅定地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再次確認己方化解衝突的努力均告失敗;二是進行法律谘詢,熟悉和了解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條文;三是準備法律所需的一切文本資料和證據;四是將己方的意圖告知彼方。
6.以“防”為主
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出現一些衝突是難免的,關鍵在於如何麵對衝突,如何正確地處理衝突,我們在前章中已有所闡述。對引發或導致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衝突的矛盾與糾紛,要盡可能解決於萌芽狀態中、爆發衝突行為之前,這是解決雙方衝突最有效的時機和方法。但衝突一旦無法避免,則要以積極熱情的態度、實事求是的精神、豁達寬容的胸襟、自我反省的誠意,堅持“和為貴”的原則,運用“化幹戈為玉帛”的技巧,去化解衝突,緩和衝突,切不能漠然對之、刻意回避,或是理智失常、情緒失控,而產生無法估量的不良後果。
第四節 衝突化解的依托
物業衝突的化解,必須在衝突雙方自我均衡、協調解決的基礎上,充分依托社會的各種力量(包括:政府、執法、建設、社區、研究等行政部門或單位以及社區居委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民間團體)的積極參與,方能達到衝突化解的最終目的,也隻有將上述各種社會力量予以係統地整合,發揮其整體的功能作用,方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業衝突發生的頻率和控製衝突爆發的程度與規模。本節從實用的角度,著重介紹政府行政部門中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在物業衝突化解過程中的職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