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車管衝突(2)(3 / 3)

解析與啟示:本案中,奔馳轎車的劃痕,車主確有“栽贓”之嫌,因為該車頭部這樣明顯的劃痕,車主剛發現的可能性較小。值班經理對此事件的處理是得當的,他請來專家鑒定,專家從科學的角度,得出無可否認的結論,使車主口服心服,且在處理過程中,值班經理一直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辦法,處理結束時,又主動從自身尋找原因,防止了事態的惡化。如果上述事件處理不當,物業企業將承擔不該承擔的損失或造成事態的惡化,發生爭吵或傷人事故等。

【案例六】北京市宣武區一小區內一棵高達10餘米的大樹某日被大風連根拔起,砸壞了停在樹旁的一輛現代牌小轎車,平安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為車主理賠了3.3萬元。五個月後,平安保險公司訴至宣武區人民法院,認為大樹被風刮倒前已有歪斜,該小區物業企業應預見到後果而未事先采取措施,故要求物業企業承擔原告理賠給客戶的3.3萬元經濟損失。被告物業企業則認為,大樹傾倒屬不可抗力,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台風、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戰爭等社會原因。如屬正常的刮風下雨,即使程度強烈也不能視作不可抗力;而對於台風、閃電,氣象台未能預先預報,或者雖已預報但當事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卻仍不能避免損害後果發生的,則當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受人的主觀意誌所支配。《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正常的刮風現象並不是不可預見的,另外,如確證大樹被大風刮倒之前已出現傾斜,物業企業則應預見到損害後果的發生,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果沒有作為,則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決物業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解析與啟示:本案給物業企業的啟示是在停車位的選址上應當盡量避開廣告牌、危牆等容易傾倒的危險物,以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從大樹被連根拔起的事實可以看出,大樹在此以前的根基已經動搖,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作為物業企業應該預見到這樣的隱患,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起碼不要在這樣的危險物下設置停車位。

第三節 車輛丟失衝突

一、車輛丟失衝突的概念

車輛丟失衝突是指車輛停放在物業車管區域內丟失而引發的衝突。在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100例車管衝突案例中,因車輛停放在物業車管區域內丟失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53例,占車管衝突案例總數的53%。

二、車輛丟失衝突的原因

1.責任不清

物業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是保管關係還是租賃關係?物業管理服務承擔的環境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中的車輛管理與車輛占地停放和存車保管管理服務的含義有什麼不同?車內物品是否屬於保管物範疇?物業管理企業要為物業業主車輛丟失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這些是令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十分困惑的現實問題,隨著物業區域內的私家車輛數量的增多,由此引發的糾紛或衝突也呈明顯增多的趨勢。而車輛丟失後,由於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與車主簽訂的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章製度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服務性質沒有作出清楚、明白、意思表達一致的約定,許多矛盾因此而生,物業業主隻有通過訴訟的途徑來予以尋求解決。但目前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由於缺乏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或引經據典的角度不同,因而在最終的判決上,出現了不相一致甚至截然不同的結果,從而造成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思維上的混亂與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