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車管衝突(2)(2 / 3)

【案例四】家住福州某小區的某業主停放在小區內的豐田轎車在5天內被毀壞了3次。開始是車輛被劃傷,接著車右側前後輪胎被放氣,造成兩個車胎報廢,隨後車輛被人用石頭多處砸毀,擋風玻璃、引擎蓋和車頂全部報廢。

根據物業的監控錄像顯示,砸車發生在淩晨4時左右,作案人身著安防製服,砸車時發出巨響並伴隨車輛警報器尖銳的鳴叫聲,但距離現場僅幾十米遠的物業監控中心值班安防員竟無任何反應。該業主以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為由將管理該小區的物業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車輛損失。而物業企業則認為,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停車管理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和特約服務費。該業主交納的物業費僅是綜合管理服務費,根據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物業企業僅承擔小區公共場所車輛停放管理和保安24小時值班服務;該業主並沒有將車輛交物業企業保管,也沒有交納停車管理費,雙方並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係,物業企業對車輛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盡管業主沒有交納停車管理費,與物業企業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係,但其交納了物業綜合管理費,雙方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企業有義務管理小區公共事務、保障小區的安全秩序。該業主的車輛在5天內3次遭到破壞,物業企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管理不善造成的違約賠償責任,應對業主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解析與啟示:在本案中,雖然業主並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砸毀車輛是何人所為,但若真是物業企業派人所為,那麼,這種做法是十分錯誤的,是與物業管理與服務宗旨相違背的,即使業主不交納停車管理費,物業企業也不應采取這種極端的手段。這樣做,不僅於事無補,反而會造成雙方的可持續的緊張和對立,為今後雙方事務的處理,埋下了難以消弭的糾紛或衝突的隱患。

【案例五】某日晚上,某物業企業管理的某大廈值班經理接到客人投訴,該大廈廣場車位上的一輛白色的奔馳轎車,車頭上發現有被劃過的痕跡。值班經理接到投訴後,立即與車管員、車主趕到現場查看。經檢查,發現該車車頭確有一道被劃痕跡。該車車主說,在停車時,轎車還是完好的,現在車頭有了劃痕,是廣場車管員的責任,要求廣場車管員和管理大廈的物業企業承擔損失。值班經理當即表示,如果此車被劃確係停在大廈廣場後發生的,物業企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劃痕好像是條舊痕,如果拿不出確切的證據,證明這條劃痕是停車後發生的,要請內行或權威部門的專家來鑒定、確認後,再行處理。

車主認可這一建議後,值班經理隨即撥打110與交警大隊取得聯係。110巡警趕到現場後,對劃痕進行了細致的查看和分析:此劃痕為深度劃傷,已顯露了第三層底漆,如果此劃痕確係停在大廈廣場後出現的,那麼劃痕垂直下方的地麵上一定會留有漆屑,經雙方確認,地麵沒有清掃過,也未見絲毫漆屑;新的劃痕兩旁也應有漆屑卷邊的殘餘,但現在車頭上的劃痕邊是光滑的。他們得出的結論是此劃痕為舊痕。麵對這一結論,車主無言以對,麵露愧色。值班經理見狀不但沒有責怪車主有栽贓之嫌,而且充滿誠意地向車主致歉,承認自己工作還有不周到之處。如果車子剛來廣場停車時,車管員對車子前後檢查一遍,發現劃痕,並請車主確認一下,就不會有後來的事情發生。事後,大廈管理處組織了安防人員和車管員總結經驗,並提出今後凡有車輛來大廈廣場停車,車管員必須對其前後左右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當場請車主確認,並做好記錄;同時要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對現場問題的判斷力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妥善處理好突發事件。(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