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範過失衝突的概念
防範過失衝突是指物業安防人員受個人素質缺陷的影響,在履行安全防範職責過程中,出現安全防範偏激行為或安全防範無為行為而引發的衝突。
在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107例安防衝突案例中,因防範過失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18例,占安防衝突案例總數的16.8%。
二、防範過失衝突的原因
1.缺乏應有的敬業精神
從物業安防管理實踐看,有不少物業安防人員認為安防工作無前途、無發展,從而喪失應有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具體表現為:缺乏工作責任心,未能履行應盡的職責,疏於管理與防範,得過且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並直接對其防範行為的發生產生負麵的導向。持有這種心理認知上的偏見與誤區的安防人員,是不可能真正勝任物業安全防範工作的。這也是造成防範過失衝突重要的主觀因素之一。
2.缺乏應有的法製觀念
物業安防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規性較強的工作,但從目前物業管理企業招聘的安防人員的文化程度分析,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有較大比例。如對某市某物業公司安防隊伍人員文化程度調查,全隊42名安防隊員,初中以下學曆的就占84%,中專以上學曆的僅占4.7%。通過進一步調查摸底得知,這些安防隊員從未接受過係統的法律教育,即使有所了解,也知之甚少,根本無法有效滿足安防人員履行崗位職能的需要。而正是這樣,致使他們法律法規意識十分淡薄,在日常安全防範工作中,常常脫離約束,執法犯法,嚴重影響了安防管理與服務質量,並由此產生了極為不良的負麵影響。此外,物業安防管理與服務工作平凡而複雜,所麵對和處理的一般都是違規、違紀的事情,難免引發矛盾和衝突,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也時常受到侵害。由於安防人員法律意識不強,無法要求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造成安防人員在維護自身權益上的偏激和盲目,許多安防衝突都因此而生。
3.缺乏應有的專業素質
物業安防管理工作是一項艱巨而繁瑣的工作,但隻要認真和用心,則可以從科學預測與科學預防的角度,掌握和控製物業轄區安全防範的主動權,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有較高的專業素質才能得以實現。但因當前物業安防人員的從業素質較差,許多物業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始終在低級與無序中徘徊,難以得到質的突破和有效的提升,而這種低級與無序的狀態,則在潛移默化中孕育和催生著物業區域內的糾紛與衝突的生成。
4.缺乏應有的克製能力
在物業安防服務過程中,確實存在著恪盡職守、盡責服務,但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和評價的情況發生。這就要求安防人員要具有寬宏大量、不計小過、寬以待人、容人之短的心理素質。但在現實中,相當部分的安防人員,特別是年輕的安防人員十分缺乏心理承受力和處事忍耐力,無法忍耐不公的待遇或刺激,言行舉止常受到不良情緒左右,一激就怒,一觸即跳,人為促成了安防管理矛盾與糾紛向衝突的激變。
三、防範過失衝突的案例
【案例一】1998年4月4日晚,某市一集團公司總裁獨自一人駕車回到某山莊住宅區。當他準備走進3棟2單元自己購買的303房時,遭到連續四天潛伏在2單元104號空置房的黃某、馮某的搶劫並被殺害。次年10月,此案告破。2002年12月,黃、馮兩罪犯被依法槍決。隨著案情的真相大白,死者的家屬認為作為管理山莊的物業企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一紙訴狀將該物業企業告至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財物損失和收入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39萬餘元。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後認為,死者生前入住山莊3棟303房,按月交納物業管理費,自其入住時起,就與物業企業形成了物業管理合同關係,物業企業負有保護住戶人身、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的義務。而物業企業對空置房屋疏於管理,對出入的可疑人員未引起足夠的注意,客觀上已將住戶置於極不安全的境地,因此,物業企業應承擔沒有全麵、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上的違約責任。但死者身亡及財產損失係犯罪分子所為,物業企業隻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在損失賠償上酌情判決物業企業賠償被害人家屬10萬元。(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案例解析: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有治安管理的義務。而此案件是與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未達到標準分不開的。物業企業所用的安防人員是非法保安公司的人員,並且物業企業的工作在多方麵存在著明顯的缺陷,是最終導致該慘案發生的原因之一。物業企業應該為其失職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