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範過當衝突的案例
【案例一】2000年8月29日,廣州某住宅小區業主張先生開車外出看病,因安防員沒有及時給停車費發票,所以他拒絕交停車費,安防員也就拒絕開閘放行,雙方發生爭吵。張先生將崗亭旁出入口的兩道閘欄杆扭斷並摔掉交通指示牌,安防員見狀立即上前阻止。張於是從車內取出軟鎖欲打安防員,安防員上前搶奪,張反抗,多名安防員立即衝上前將其按倒在地,用手銬將其銬上,隨即報警。10分鍾後警察到場處理,安防員打開手銬。後經派出所調解,張先生賠償了損壞的閘欄,管理該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則賠償了張先生的醫療費。2000年11月,張先生以安防員以暴力手段侮辱和侵害其人格尊嚴以及人身自由為由,將物業企業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
一審認為:安防員未經公安機關授權而使用警械,是違法行為。但當時張先生損壞了管理設施,並有動武跡象,安防員采取的行為並無不妥,且給張銬手銬的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故物業管理公司無需作出精神賠償,隻需賠禮道歉即可。但由於張先生未提出賠禮道歉請示,故不予處理。張先生不服,上訴到廣州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認為:張先生因停車費發票問題與物業管理公司安防員發生爭執,扭曲、打斷閘欄,在安防員阻止其離開時甚至欲以車鎖打人,其行為過激,安防員為製止其傷人而將其製服是正當行為。但安防員在製服張後,還用手銬將其銬上,這是非法使用警械,雖然隻銬了10分鍾,但也構成侵權和人身危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張先生上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有理,應予支持,但20萬元賠償金太高,不予支持,可由物業企業酌情賠償張先生精神損失費3000元。(案例摘錄節選自羅小剛等所著《物業管理投訴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與啟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物業企業的安全防範管理與服務性質是屬於企業的經營行為,沒有任何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利。為此,在本案中,對當事人使用手銬,不管使用時間的長短,都為非法使用警械,應屬於嚴重防範過當的違規違紀行為。
【案例二】某市一位居住在某物業小區住戶的親友來訪,在進小區時,值班安防員以確保小區安全的名義,提出來要查看來訪者的身份證,雙方由此引發了爭執,並產生了肢體衝突。
案例解析與啟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隻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有法定的對公民有進行身份證檢查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均無權對公民查驗公民的身份證的權力。為此,物業安防人員對進出物業區域人員進行身份證檢查,屬於防範過當的違規違紀行為。
【案例三】2002年5月10日晚10時,彭某駕車返回其居住的某物業小區的住處時,因停車費發票問題與管理該物業小區某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在小區門口發生爭執。由於彭某出言不遜,安防人員將她頭部打傷,事發後,彭某各類醫療費用開支共計14938.99元。為此,彭某起訴管理該小區的物業企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認為,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動手打人,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對此事件承擔主要的責任,而彭某在糾紛過程中出言不遜,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為此,法院終審判決,物業企業賠償11650.62元。(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案例解析與啟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此外,《物業管理條例》也強調:“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為此,物業安防人員在崗執勤時,無論遇到什麼樣的情況,無論理由如何的充分,都不得動手打人或以任何形式對當事人的身體造成傷害,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超越安防職責權限,否則,其行為也是屬於防範過當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節 防範過失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