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安防衝突(2)(3 / 3)

【案例二】2002年3月,管理某花園小區的物業企業一位原雇員與該小區603號住宅業主約好見麵,但其未從小區正門和大樓門廳處進入,而是翻越鐵柵圍牆進入小區,並從通往地下車庫的便道進入大樓。603號的家人事先已報告物業企業可能有事情發生,物業企業也派出兩名安防人員上樓查看,在按門鈴無動靜的情況下,未強行進入室內查看,而是留守在門外,致使603號住宅業主被謀殺。由此,603號住宅業主家人將管理小區的物業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審理認為,物業企業對大樓內無人監管的通道存在著管理疏漏,安防人員缺乏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且招聘人員時審查不嚴(凶手有著盜竊前科,且刑滿釋放不到兩年),為此,法院判決物業企業要為其失職行為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人家人的損失。(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案例解析: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對住宅小區的治安管理項目進行整治的義務”。本案例中,管理該花園小區物業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招聘了曾被判入獄的刑滿釋放不到兩年的人做職員,且企業對此人以往情況竟一無所知,可見,物業企業沒有盡法規規定的義務,其主觀上有明顯的過失,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與命案的發生有間接的因果關係。

根據該業主與管理小區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及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布的住宅小區的《住戶手冊》第6條治安保衛中的規定:“物業內24小時均有人當值,熱情地為各業主服務,並協助處理任何緊急事故……如發現可疑情況,請立即告之管理處或派出所。”但本案中,該物業企業在接到被害人家人的通知之後,雖派出兩名安防員上樓去查看,但在按門鈴無動靜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強行進入室內查看的措施,而是滯留門外,這等於沒有針對將要或正在發生的事情采用及時而有力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安防人員經請示上報後,應該采取緊急避險行為,強行進入發生事故的住宅(因為保護的利益大於所損害的利益,是具有正義性的行為,是《民法通則》所認可的),何況在此案中被害人的家人已報告自己家中可能有事情發生。這一案例也從一個角度暴露出當前無論是物業企業還是物業從業人員在應變能力和隨機處置能力上的缺乏。

【案例三】2001年4月15日,兩名罪犯經預謀後,攜帶尖刀等凶器,先來到某市一住宅小區尋找作案目標,由於該小區安防人員盤查,兩人沒有得逞。隨後,他們又來到另一住宅小區某樓。因該樓值班安防人員沒有盤查,兩人冒充物業人員,以檢修煤氣管道為名,進入該樓某單元內進行搶劫,並將單元內一人殺害。兩名罪犯後被法院判處死刑,並賠償了經濟損失共4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還認為,該樓安防人員未對兩名罪犯進行盤查,且樓宇中設置的保安設施、門禁係統和可視對講係統均已損壞,不能正常使用,使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盤查,即進入原告居住的單元內,並在較長時間內實施犯罪行為。管理該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法院一審判決管理該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補償金等費用共計16萬元。(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案例解析與啟示:這一案例給予我們兩點啟示:一是在物業管理過程中,隻要物業從業人員盡職盡責,加強責任心、戒備心和防範心,就可將物業企業“保一方平安”的承諾落到實處,大大降低發生各種犯罪行為的幾率;反之,則就要為此得到慘痛的警示教訓,並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二是在物業管理過程中,之所以時不時地出現一些重大的犯罪案件,原因與物業安全防範細節上疏漏有著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在本案中,如果犯罪發生所在樓宇中設置的保安設施、門禁係統以及可視對講係統都能正常使用,就不至於讓犯罪分子的犯罪企圖輕而易舉地達到。為此,本案例對物業安全防範的整體管理和細節管理,都將起到一個極為深刻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