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安防衝突(1)(3 / 3)

第二節 防範過當衝突

一、防範過當衝突的概念

防範過當衝突是指物業安防人員在履行安全防範職責過程中,因使用安全防範的手段或方式的不當,出現超越安全防範法定權限行為而引發的衝突。

在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107例安防衝突案例中,因防範過當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11例,占安防衝突案例總數的10.3%。

二、防範過當衝突的原因

1.權利界定意識淡薄

權利與職責互為支撐,緊密聯係,賦予什麼樣的職責,就應有著與該職責相應的權利,職責有多大,相應的權力就應有多大。職責是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權利是實現和履行職責的保證。但在物業安防管理中,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物業安防人員的為履行其職責而行使權利的範圍是有明確界定和限製的。

但物業安防人員畢竟不是執法人員,其在崗位執勤、履行職責過程中擁有的權利,如正當防衛權等,並無超出一般公民的權利。換言之,物業安防人員的權利與一般公民擁有的權利並無太大區別。但在現實中,有不少安防人員因對安全防範的法律法規知識缺乏了解,不清楚或把握不住權力的界定和尺度,常常產生越權之舉,出現超越安全防範法定權限的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權力使用側重失衡

物業安防管理主要包括管理與服務兩大類別,兩者間因性質、屬性的不同,在具體執行的內容和標準上也有所不同。但安防人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常常有所偏執,忽略了兩者間應有的銜接和平衡,出現厚此薄彼、隻重其一的現象。從物業安防管理實踐看,不少安防人員在履行職能時,常常出現單一化傾向,即隻注重管理權力的使用,而忽略了服務的履行,致使經常出現方法簡單、態度生硬等情況的發生。

3.權力使用手段粗放

物業安防不具備法律賦予的像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那樣的執法權力,這雖然在無形中增大了物業安防人員維持轄區安全防範工作的難度,但物業安防從業人員仍要在法律規範的範疇內,展開安全防範的各項工作,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和空間。可是在物業安防管理實踐中,有不少安防人員因缺乏係統、規範的崗位教育,致使其工作、業務、服務能力普遍不強,常常做出一些超越安防職能權限的事情,如毆打他人、正當防衛過度和偏激、私自處罰違法犯罪嫌疑人、參與安防職責之外的民事糾紛與民事衝突以及缺乏良好的服務態度等,並由此引發諸多的矛盾與糾紛,這是造成物業安全防範衝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