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安防衝突(1)(2 / 3)

【案例四】北京朝陽某住宅區張先生夫婦在淩晨被室內的響動驚醒,立即起床並打開臥室的門,發現有人已走到客廳和臥室過道處,來人自稱是管理該住宅區物業企業屬下的安防人員。於是張先生夫婦把物業企業告上了法庭,並要求賠償每人精神損失費各5萬元。法院認為,張先生夫婦身為業主(住戶),與物業企業間形成了委托管理關係。保護業主的安全,維護業主的利益是物業企業的職責。但在履行職責時應注意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當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企業安防人員在值班時,進入張先生夫婦房間,自稱因為房門虛掩,為張先生夫婦的安全和利益負責而入室檢查。而按照《住戶手冊》規定,遇此緊急情況,既不與業主家電話聯係,又未請公安人員見證,該行為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且他是在張先生夫婦深夜熟睡之機闖入,給張先生夫婦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響了生活,應該就此不當行為承擔責任。最後法院判決,物業企業除了向張先生夫婦口頭道歉外,還應一次性賠償精神撫慰金各1500元。

【案例五】被告人汪某,係某電腦城物業企業的保安,31歲,平時表現良好。某年3月21日夜間,汪某在電腦城例行巡邏時,發現一經理辦公室電源未關,便進入室內將插頭拔去。同時他發現辦公桌中間的抽屜沒鎖,出於好奇,他隨手拉開看看。內放成捆的鈔票,綁錢的紙條上印有業務員和銀行的印章,經驗告訴他這是該公司的公款。他隨手拿了一疊(後經查明共4000元)塞進口袋,並將抽屜鎖上,匆匆走出辦公室,將錢放在自己的枕頭下,直至第二天早晨案發。

【案例六】某年10月9日下午,某大廈物業保安蔡某在前廳值班時,注意到靠牆沙發拐角處有一女式提包,他以為是有人暫時擱放的物品,便未理睬。可直到下班時仍無人來取,出於職業敏感他上前打開看看,發現裏麵有錢包、通訊本和化裝包等物品,想必是別人遺忘的。他一看周圍無人,便悄悄地將包拿走並放在自己辦公桌下的擱腳板上,也沒有告訴其他人。當晚失主報案,公安機關找到了蔡某,他一開始否認撿包的事實,後迫於壓力而極不情願地交了出來。

解析與啟示:上述幾起案例,都是物業安防人員違規違紀的典型案例。首先,物業企業的安防部門雖然具有警察的某些公益性特點及私人保鏢的契約性特點,但保護業主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是物業企業安防部門的服務內容而非天職,隻在該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確,而不是法定的。

所以,認定物業企業是否承擔業主人身、財產損害責任,必須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相關約定。而物業安防人員在物業區域內必須依據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相關條款規定,履行安全防範職能。如果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物業安防人員應保護住戶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這就可以視為是物業企業及物業安防人員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必須予以遵守和履行。無論業主是在家中還是在公共區域受到不法侵害,隻要在物業企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安防人員就有義務盡責、盡力、盡快地施以援手,這是履行合同約定的具體表現。而在第一、二案例中,無論是業主家裏遭到盜賊盜竊請求協助,還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的打鬥行為,物業安防人員都應義不容辭地見義勇為,而不應放棄職守或畏縮不前,否則必須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並應受到道義上的譴責。其次,近年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許多物業安防人員即使經過正規培訓,也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行為不規範、工作態度粗暴的問題。因安防人員惡語罵人、甚至動手打人而引發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的各種糾紛屢見不鮮,這一現象不僅集中暴露了當前物業企業在用人和管理上存在的不容忽略的漏洞和隱患,也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物業管理的規範運作,帶來了極具危害的破壞力和殺傷力。為此,如何切實提高物業安防人員的素質,已到了刻不容緩、時不我待的地步。再次,按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不能私入民宅,否則被視為侵犯。雖然,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有著保護服務範圍內的財產安全、維護服務範圍內的正常秩序的義務,應該做好服務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安全防範工作,但在履行職責時,還是應注意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當,侵害了業主的權利,就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案例四中,安防員在值班時進入住戶房內,雖自稱因為房門虛掩,為住戶的安全和利益負責而入室檢查,但按照該物業企業製定的《住戶手冊》規定,遇此緊急情況應與業主家電話聯係,並請公安人員見證,而該安防員卻未執行此規定,故可以認定該安防員的行為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且又是在住戶深夜熟睡之機闖入,必然給住戶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刺激,更應該為其不當行為承擔責任。因安防員是在履行職務中侵害了住戶的權利,故應由管理該小區的物業企業承擔責任,這種判斷是較為客觀和準確的。最後,從案例六中則可以看出部分物業安防人員對相關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如事後當事人仍固執地認為,拿走人家遺忘的東西,雖然不道德,但絕對夠不上違法犯罪的底線。殊不知拾金不昧對於一般公民來說是一種道德規範,但對於負有安全防範職責的人員來講,不僅是一種職業道德要求,而且還是一種法律約束和紀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