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防範意識
物業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始終保持高度的防範心態,這是物業管理特性所決定的,也是物業管理實際所必須的。因為物業管理是一項具有較長時間跨度,既平凡、又複雜的工作,所有安全隱患與風險都悄然滋生並蘊涵其中,猶如定時炸彈一般,稍有疏忽或不慎,都可能轟然爆發,造成難以預料的影響和後果。為此,保持防患於未然的心態,是物業管理工作長治久安所必須具備的心理素質之一。但在現實中,受企業素質和個人素質的影響製約,物業管理各個層麵的從業人員的戒備防範心態經常處於鬆懈或麻木的狀態,致使物業管理中隱藏的隱患或危機無法及時被發現,並消除於萌芽狀態之中,讓這些隱患或危機重積厚沉、稍觸即發,使不少物業區域內的管理工作在整體上始終處於被動的防範狀態,難以突出“重圍”。這也是造成物業各類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缺乏誠信意識
物業管理與服務是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實施和展開的。
凡是在合同契約中明確約定的內容和要求,都要在具體工作中身體力行地認真地貫徹和落實,不能有絲毫的疏漏和馬虎,防止出現工作失誤,違反合同契約的事先約定。但在現實中,有不少物業企業恰恰在恪守承諾、恪盡職守、確保轄區一方平安上,缺乏應有的誠信,置合同契約的嚴肅性於不顧,置企業信譽、形象於不顧,片麵地追求企業經營利益的最大化。這是造成物業各類重大事故不可忽略的主觀原因之一。
三、管理事故衝突的案例
【案例一】2005年4月14日下午,林某走到餐廳隔壁59號店麵過道上的一個化糞池井蓋邊時,點起打火機想熏走蚊蟲,化糞池突然爆炸,將他全身燒傷70%,傷殘6級。經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文屏山莊化糞池的管理人——福美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應支付給原告林某總計達13萬餘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1萬元。該物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的二審判決則認為:“福美萊”事前未在化糞池周圍豎立必要的警示,事後也沒能證明物業對化糞池的維護和管理已確保池內的沼氣濃度處於安全狀態,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應承擔70%的責任,賠償林某9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標準為1萬元。二審還認為,林某無故在化糞池井蓋邊使用打火機燒蚊子,這一行為顯屬不妥,故林某對自己被燒傷的後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案例二】2005年7月11日,董某攜帶5歲獨生女小菲進入櫻花山莊小區的健身設施內玩耍時,小菲一腳踏上一個生鏽的汙水井蓋,井蓋掀翻,小菲掉入井內死亡。為此,小菲父母向櫻花山莊物業管理公司——源益物業等索賠近37萬元。湖裏區法院一審判決:源益物業對小區窨井存在疏於安全管理的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31萬餘元。該物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審審理後判決:源益物業承擔70%的責任,應賠償給小菲父母23.5萬元;因小菲的母親也有監護不力的責任,其他30%責任由小菲母親承擔。
【案例三】2003年12月6日下午,8歲的小葉到康樂小區裏的人工湖——“紅征水庫”台階邊玩耍時,不慎跌落湖裏,打撈上來時已經死亡。其父母將康樂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提出46.8萬元的賠償要求。2005年10月,湖裏區法院一審判決:第一被告廈門康樂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20%的責任,支付給小葉父母各項賠償金共計32656元。同時,小葉父母負有監護不力的責任,應承擔本案80%的法律責任。原告和被告不服此判決,均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改變了一審的觀點:康樂物業對小區的公共設施負有管理義務,而其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不足以消除安全隱患,對於曾經發生溺水死亡事件的水庫存在的問題沒有巡查,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水庫的安全防患,故康樂物業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同時,法院還認為,小葉父母中年喪子,造成的精神損害特別嚴重,支持了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康樂物業共應賠償小葉父母近13萬元。(三個案例均摘錄節選自廈門物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