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管理衝突(2)(3 / 3)

【案例五】2005年10月間,北京某公寓小區的30多名業主因不滿開發商和物業1500元月租的高價停車費,全部將自己的私家車停放在公寓入口車道上,擋住了進出車輛,不僅造成該公寓小區業主出行的困難,還造成東三環長時間的擁堵。(案例摘錄節選自現代物業網)

案例解析: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布,2005年上半年法院接到開發商、物業企業起訴業主侵犯人權和物權的案例越來越多。雖然它們發生的背景可能比較複雜,但與物業業主缺乏理性的過激維權行為有著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

以此案例為例,正是因為物業業主缺乏理性的過激維權行為,把物業區域內的矛盾人為地向社會轉移和擴大,造成了誰都不希望看到的社會安全秩序與和諧氛圍的破壞。對此,無論是物業企業還是物業業主都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在強調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今天,任何缺乏理性的維權行為都是一把雙刃劍,既傷自己,又害他人,雙雙受損,沒有“贏家”。實際上,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存在的問題與矛盾,並不是“劍拔弩張”、不可調和的,完全可以通過雙方理性的溝通與協調予以解決,即使實在無法達成妥協或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運用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尋求和得到法律的公正判決。

第二節 管理定位衝突

一、管理定位衝突的概念

物業管理定位衝突主要是指物業企業或是物業業主,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因對雙方應承擔的職能、範疇、責任、義務等定位的不準確或存在著模糊認識,出現的雙方言論與行為對立或碰撞的總和。因管理定位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28例,占管理衝突案例總數的占6.8%。

二、管理定位衝突的原因

1.角色定位模糊

現在物業管理之所以存在著頗多的糾紛和衝突,社會上之所以對物業管理有著頗多的非議和爭議,這不僅與物業企業的經營素質、管理素質、服務素質等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也與物業企業在管理與服務上角色定位不準確有著密切的因果關係。如個別物業企業誤以為物業管理區域是自己的“自留地”,把自己想象為物業區域內理所當然的“管理者”,隻考慮自身的一己私利,完全忽略了廣大物業業主的利益和權利。有些物業企業正是由此逐步演變成為影響和製約物業管理規範發展的“害群之馬”,並引發了諸多對物業管理不滿的爭議。而實際上,物業企業在物業區域內,必須接受物業區域內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和檢查,必須依法、依合同履行各項職能和責任,而沒有任何特殊的權力。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有不少物業企業往往不能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

2.義務定位模糊

在出現的物業糾紛和衝突中,經常出現衝突雙方片麵強調對方應擔責任的兌現,卻避而不談自身應盡義務的履行,並由此導致糾纏不清、爭論不休的惡性循環的局麵。而實際上,責任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作用、共為一體的關係,在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內,都有著明確的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一己私利,唯己所取、唯己所舍,將責任與義務人為地割裂,更不應該因對方一時的未盡責任,而放棄自己應盡的全部義務,從而造成雙方責任與義務承擔上的混亂與無序。

②投訴定位模糊。有些行政部門由於對物業管理行業工作的不了解,常常把對物業管理的“谘詢”也當作“投訴”,導致物業管理行業誤被列為當前消費投訴的熱點之一。而實際上,“谘詢”與“投訴”,不是同一個概念,其性質也是有著重大區別的。從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接受有關谘詢投訴的情況來看,雖然,接受信(電)訪逾千起,但其中反映配套不齊全、規劃不到位、房屋質量問題的所占比例較大,對物業企業不作為的有效投訴則寥寥無幾。而配套、規劃、房屋質量方麵的問題,應屬政府規劃部門和地產開發商的責任範疇,因投訴定位的不準確,讓物業企業背此“黑鍋”,為此“買單”,對物業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